【「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儘速就雇主性騷擾行為之防治強化規範!】
目前我國與 #性騷擾防治 相關規定,主要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中,以當事人身分及發生場域的不同分別規範適用。
檢視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探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要求雇主防範受僱者受到性騷擾,並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然而一旦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利用權勢性騷,自然不可能期待雇主願意面對處理,也就導致此條文在實務運作上,與規範目的有所矛盾。
勞動部已於去年4月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意即,目前於工作場所,若當事人遇到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反觀,授權上述準則之母法,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尚未調修,這部分確實是我們立法院要儘速來作相關處理。秀寳藉由今日參與 范雲 FAN, Yun 委員相揪的「性騷擾防治修法公聽會」,也跟現場各界夥伴交流修法意見;期盼未來持續共同合作,強化現有法制對於性騷擾行為規範不足之處。
▶若遭雇主性騷擾還得向其申訴 民團促修法補漏洞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4270115.aspx
立法委員 莊競程 周春米 立委 林宜瑾
蘇巧慧 立法委員 羅美玲 吳思瑤
立法委員湯蕙禎 林楚茵 賴品妤
#寳貝您❤️
性騷擾防治公開揭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動部別再拖延
#速修性工法保障被害人
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漏洞「雇主性騷擾員工仍由雇主自己調查及懲處自己」必須盡快修改,勞動部不應繼續拖延!
我上週特別到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長許銘春,繼續追蹤性工法中 #雇主性騷擾員工無法公正調查處理 問題,要求勞動部盡速提出修法草案補上漏洞!
#多次跟勞動部對話溝通
這個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因為去年我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 已和勞動部談過好幾次,我更因此特別凍結勞動部的預算,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處理。
去年12月10日我又和 洪申翰 Sun-Han 委員 及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召開「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記者會,再次點出這個問題,呼籲勞動部盡快提出草案,別再讓受害者飽受不公平對待及不敢求助。
結果這場記者會後,勞動部不僅不願修法,還拋出兩點離譜至極的錯誤回應,故意將「性騷擾事實的調查和懲處」與「雇主是否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混為一談。當下我立刻回應, #以事實指正勞動部的錯誤,要求勞動部別再打假球,應盡速面對立法疏漏,詳細內容歡迎看我當時的文章:http://bit.ly/3rFLq2t 。
#三個月過去勞動部未曾檢討與修正
有鑑於勞動部的消極,前幾天 #三八婦女節,我和許多委員及民間團體在記者會上,將性工法的修法列為 #保障女性權益優先法案,再次呼籲勞動部盡快修補漏洞(http://bit.ly/3ew4IU4) 。但勞動部竟然又再次貼出和之前一模一樣、我已指出過錯誤的回應,持續敷衍搪塞,連預算凍結案報告也是一樣複製貼上,毫無誠意!
#勞動部請正視受害者困境
#不要再推託逃避
對於勞動部持續原地打轉,我昨天質詢時要求許部長當場說清楚,沒想到許部長居然仍拿性工法第13條的「雇主是否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出來混淆,不願處理真正出問題的「性騷擾事實的調查和懲處」,甚至還拿軍公教出來當成推託責任的擋箭牌!
性工法第2條早已明確規定 #軍公教適用,2019年時 尤美女立委 就已提案說明性工法這個漏洞必須要盡快修正,可見許部長的「跨部會研議」 只是推託責任的藉口,且才因此不敢回應我,何時會提出修法草案!
在此,我要再次呼籲勞動部,不要再用研議、討論來推託,盡快提出修法草案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如果真的無法提出對案,我的版本已一讀通過在委員會等待排審,勞動部也可以來配合修正就好。
勞動部真的有困難,可以說清楚講明白,大家一起想辦法處理;但請不要各種敷衍,無視在職場被老闆性騷擾被害者的痛苦。
我會持續推動,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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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條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騷擾防治公開揭示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禾你說法—性騷擾防治知多少🔍
近日 #性騷擾 風波沸沸揚揚,今天我藉由過往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經驗
和大家聊聊當發生職場性騷擾時,如何利用法律保障自己:
1.什麼是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性騷擾有兩種類型:
(1)#受僱者 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 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也就是說,除了直接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外,如果是以明示或暗示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的交換條件,也構成性騷擾‼
2.如果被性騷擾,可以對加害者如何提告?
除了依照公司 #內部申訴 程序申訴外,可以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加害行為已經嚴重到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的程度,另外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觸摸罪。
如果因為提告而需出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以請公假。
至於蒐證上,如果有錄影畫面、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等物證是最好,若沒有的話,也可傳喚證人作證。
3.除了加害者外,公司是否也有責任?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公司應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尤其員工30人以上的公司,都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公司也應該在於知悉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公司違反上述的規定,是可以要求公司跟加害者一起連帶賠償的。
以上簡短分享,杜絕性騷擾,人人有責,善用法律保護自己,才是正解,如有疑問可直接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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