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接觸過性/別理論嘅朋友應該常常接觸「性別認同」呢四個字。每個人都有形容自己嘅方式,有一啲人會用「男/女」、有啲人會用「非二元」、「流動」、「酷兒」、「唔男唔女」等等嘅字眼。隨着我哋長大,不斷摸索、體驗、感受,而慢慢確立現階段嘅性別身份,當我哋追尋「做自己」呢一個目標嘅時候,背後有啲咩因素係影響緊我哋嘅性別認同呢?
首先(係廢,但都係要講)條件當然就係你個身體啦。
身體係我哋同人交流最直接嘅實物,身體呈現出嚟嘅外表,以及同其他人嘅差異,都係造就性別定型(例如假設對方係咩性別),繼而理解對方嘅第一步、最原始嘅條件。
我哋一出世就會被判定成為某一種性別。呢一種完全被動嘅性別認同就係靠當時個醫生睇你胯下而決定。喺出現第二性徵嘅時候,因為生活環境、染色體、荷爾蒙等嘅因素控制住我哋內外器官嘅發展。我哋會見證住自己五官嘅輪廓、脂肪比例同毛髮嘅增長,有啲嘢會生多啲,有啲嘢會生少啲。所以身體嘅轉變就係奠定我哋探索或者疑惑自己性別身分嘅重要一環,軀體就係我哋做開始嘗試同轉變性別表達嘅地方。
講到轉變,當然包括我哋點樣慢慢塑造自己嘅性別表達啦。
性別表達,即係我哋嘅言行舉止、衣着髮型、興趣行為都係表達緊自己嘅性別。話雖如此,外在嘅表達往往會受制於自己內心嘅安全感同埋接受程度而改變。所以即使係同一個性別認同嘅族群(或者角色),都會出現性別表達不一致嘅狀況。舉個例,有人以為TB就一定係短頭髮,但都有人一頭長髮,同時認同自己係TB;一仔都好肌肉型,都有走bitchy風嘅一姐。
呢一種概念落差就係我要講嘅第三個因素 - 社會觀點。
我哋身在嘅社會、文化、宗教、習俗都不斷咁影響緊我哋對性別身份嘅想法。我哋成日講話着裙就係「陰柔」,但係參考其他文明例如古羅馬,男性會着無褲檔嘅長袍嚟表達自己陽剛嘅性別氣質;十四、十五世紀嘅歐洲都會有男性著長襪吊襪帶。即使喺亞洲、太平洋同非洲地區,都會有男性著裙嚟做民族服飾。
當其他人靠衣着同埋行為認知自己,喺呢個雙向嘅互動之中,不時會同自己想表達嘅訊息有出入,而造成誤會、尷尬、甚至係唔舒服嘅情況。呢個狀況對於跨性別或者性別流動嘅朋友比較明顯,尤其係被呼叫性別稱謂嘅時候。好多時人嘅本能就係靠睇樣同人社交,依靠自己對性別嘅理解而作出直覺判斷。一層層直覺嘅判斷,你點睇人,同時都點睇自己,都會構成自己性別表達嘅一個改變因素。
要從社會觀點開始倡議多元性別,唔係就咁叫人「唔好假設對方男定女」,甚或「叫錯名就大大矱」,因為對方聽咗都唔知道要點做,加上誤會,可能會造成更多對立面。蓄意嘅冒犯應該係對方明知你嘅性別認同,都仍然刻意重複叫一個唔恰當嘅稱呼。
不如諗多一層,準備點樣同對方講自己點解聽咗某啲字眼會唔好受,係咪對方嘅習慣語言同自己唔同。例如,廣東話對所有性別都通用「佢/他」同「你」,無用女字邊嘅「她」/「妳」唔等於英文中用錯pronouns咁。
仲有啲咩可以做?
鼓勵更多人初次見面時可以問多一句「你點稱呼」,或者建議一啲直接、通用嘅不分性別稱謂,例如「朋友」、「參加者」、「使用者」、「同學」之類。
你仲諗到有咩方法呢?下面留言話俾我哋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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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馬天娜 @mtna.sc
圖源: @glsen 、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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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定型理論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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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點睇?
近日不少香港名媛女星在 instagram 互 tag "Challenge" ,受挑戰者要貼上個人黑白照並 hashtag #womenempowerment 、#womensupportingwomen 等字眼,表示「撐女權」和「女性互相支持」。
書生身為女性主義者,初看相關新聞就覺得不太舒服,條件反射疑問:即使說是撐女權,上流名媛貼自己的美照,爭取的是哪方面的女性權益?這些「高貴」、「自信」、「美麗」、「性感」的黑白明星照,又與女權有什麼關係?
後來弄清楚來龍去脈,更知道自己為什麼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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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外國新聞, IG 發言人指今次「挑戰」最早來自巴西記者 Padrao 兩星期前的帖文。帖子裡,Padrao 貼上個人黑白照,並附有 WomenSupportingWomen 的標籤,但除此之外,她沒有表示任何其他內容,亦沒有發起挑戰。
紐約時報和其他外媒則報道, twitter 上有網民解釋這次挑戰源於對土耳其女性被殺的關注。該帖子提到,單是 2019 年就有近 500 名土耳其女性被殺,還有更多案件未被紀錄在案;但當地政府和司法部門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制止這些罪惡,大多數兇手亦沒有遭到起訴。
「當土耳其人每天醒來時,就發現 IG 、報紙、電視螢幕上都有女受害者的黑白照片」,因此「這次黑白照挑戰是提升女性聲音的方式」。
除此之外,該帖亦提到土耳其有官員正試圖廢除《伊斯坦堡公約 (Istanbul Convention) 》。這公約是由歐盟專門制定用來打撃婦女及家庭暴力的條約(不過亦有歐洲國家例如波蘭抗拒簽約,認為公約內部分條文衝擊傳統家庭觀念及性別觀)。
雖然外媒報道亦提及沒有證據顯示今次 Challenge 真的來自對土耳其女性權益的關注,但當消息傳出後,一些參與挑戰的美國名星附上相關解釋,希望更多人關心土耳其女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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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次挑戰亦受到「廉價」的廣泛批評。紐約時報的一篇報道就提到,有影響力的名人都喜歡這種「挑戰」,因為他們不需要真正支持什麼,但可以用來爭取紛絲關注。
有女性受訪者亦指,「我是百分百支持女性,但我不明白一張黑白濾鏡下的虛榮心自拍照可以如何做到支持女性這目標。」
有些對「挑戰」態度比較正面的,即建議帖文最好分享一下有益女性的書籍、文章或用品,而不是單純貼自拍照。
如果把這些脈絡放在香港脈絡上,就會發現為什麼香港名媛女性的「挑戰」更加廉價:一來她們從沒有理解「挑戰」背後的意義,二來她們亦沒有任何相關的討論及反思;她們就只是接受名人好友的挑戰,貼上自己的美照,加一兩個標籤,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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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令書生感到不舒服的原因,是今次挑戰活動高度圍繞名人圈子的互動,這些社會地位高、富裕、時尚、貴婦的名媛女星,其炫耀美麗的照片代表的僅是上流女性的形象與成功。
然而,如果這樣的形象和成功等同於「女性典範」,或與「性別平權」劃上等號,那麼「女性充權」只會變成追逐於滿足資本主義主流定義的「成功」價值觀,亦容易漠視因各種外在因素而無法晉身「成功人士/貴婦」的女性的困難。
這不禁讓書生想起美國「黑人女性主義 (black feminism)」批判某些女性主義派別以「白人(女性)文化」為中心,認為這些「白人女性主義者」看不到「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是相互交織,黑人女性處於比白人女性更低的地位,亦要面對兩重身份構成的獨特困難。
例如(白人)女性主義常倡議的投票權、性別薪酬平等等性別平權,即使女性都享有這些權益,但由於黑人女性的種族身份,令得她們仍然經常遭受額外的國家暴力、有色種族收入低微、職場機會較小等問題。又譬如,黑人女性受到性騷擾時,常常因「黑人女性都是性慾亢奮 (hypersexual)」的歧視定型而被 Victim blaming;這些都是(白人)女性主義看不到的問題。
因此,有些當代女性主義倡議「交織性理論 (intersectionality) 」,即性別研究必須與其他種族、(被)殖民、階級、跨性別等因素相互交織地分析,才能真正認識性別的問題。換句話說,這類女性主義者認為關心性別平等是和關心階級、種族等其他身份的權益是密不可分,即不同類型的「正義」是緊密在一起的。
同樣,今次參與挑戰的香港名媛女星,除了貼出美照外,對香港平日低下階層女性的生活狀況、對香港今時今日發生的不義事件,又是否關心?反送中以來,不少女性受到性暴力的對待,受到歧視、受到警暴,這些香港名媛女星又有沒有表示關心?
當她們說「女性支持女性」時,她們支持的只是圈內好友、上流名媛的女性,還是真的在意所有女性都應當享有的權益?香港人喜歡說香港藝人是「偽人」,原因是他們偽善,我覺得這不是虛偽與否的問題,而是他們從沒有用心認識社會議題、瞭解性別平等和正義的精神是什麼。今次本來是一次藝人走進公民社會的「挑戰」,可惜他們仍然在自己的圈內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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