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接到電影院員工的投訴,他們因為被停業,導致雇主只發給假日工資,而不是全薪,生活非常困難,很期待文化部的紓困補助,至少可以領取三萬元的薪資補貼,再加上一萬元的生活補貼。
沒想到,雇主竟然說:因為五月到七月發給你們的薪水,總計已經超過四萬元,所以這筆文化部給勞工的款項,跟薪資互相抵扣之後,我就不發給你們了!
投訴的員工非常憤恨不平,5月1日到5月17日,因為還沒有被停業,所以都還有正常出勤,這是他們付出勞務的所得;而假日工資,也是依據勞動部函示依法該領取的工資,#怎麼可以跟文化部的紓困補助做抵扣呢?
我立刻請助理跟文化部瞭解狀況,沒想到,文化部居然採用業者的說法,也就是,只要勞工5-7月的工資總計超過4萬塊,這筆透過雇主申請的勞工薪資補貼跟生活補貼,就可以不必發放給勞工了!
這種用勞工應得的薪水去抵扣紓困補助的荒唐事,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依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被停業的事業單位:「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其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換句話說,只要被停業的雇主沒有給付勞工基本工資,那麼除了勞工原本應受領的薪水及假日工資之外,再「外加」四萬塊,才是勞工能領到補貼,而不該由薪水「抵扣」。
領不到基本工資已經夠慘了,現在連紓困補助也要被抵扣,這是哪門子的幫助勞工?
文化部這完全是錯誤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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