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拿別人的安全帽也會變成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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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幾個情境:
你臨時要騎車載人,但你只有一頂安全帽。
1⃣️ 隔壁那台車的座墊上剛好也有一頂安全帽,你覺得不過就是安全帽而已,於是就順便帶走了。
2⃣️ 旁邊有個人剛好準備要牽車,你看他安全帽還沒扣起來,手腳俐落的你馬上過去拿走他的安全帽、然後迅速騎車離開現場,留下一個不明不白安全帽被摘走的人。
3⃣️ 跟 1⃣️ 的故事一樣,但在你拿安全帽的時候,車主剛好回來了,在他要阻止你的時候,你順手用手上的安全帽尻他的頭讓他沒辦法碰你,然後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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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毫無疑問,藉由「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偷偷摸走別人的東西,屬於刑法上的「竊盜罪」。
2⃣️ 稍微用力一下,趁著別人沒注意(或來不及反應)的時候奪取別人的東西,會成立刑法上的「搶奪罪」。
3⃣️ 可能就有點複雜了,看起來很像竊盜,但後面又出手打人,這要怎麼算?�——
🥷 準強盜罪
先講答案,是「準強盜罪」。
我們先來說什麼是是強盜罪呢?根據刑法規定,是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讓別人無法抗拒,進而取走他的東西或讓他自己交出來。
比如說你拿一個球棒把旁邊的人打昏,讓他進入「無法抗拒」的狀態,然後拿走他的安全帽。
那什麼是「準強盜罪」?
根據刑法規定,竊盜或強隊,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直接當作你是強盜。
所以回到上面的 3⃣️,一開始拿安全帽是「竊盜」,但後來被發現了,你因為想要保護你偷來的安全帽而尻他,屬於「為了脫免逮捕而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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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罪重罰?
不過,強盜罪有一個「無法抗拒」的條件,那「準強盜罪」呢?
曾經有人半夜跑去別人的工寮偷東西被發現,拉扯之際造成對方受傷。法院審判的時候,認為被告犯的不過是加重竊盜罪和傷害罪,但最後卻要上升到「強盜罪」的程度,是「輕罪重罰」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後來認為「準強盜罪」沒有違憲,不過加上一個條件,就是行為人施強暴脅迫的程度,必須要到讓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如果只是單純的虛張聲勢或是肢體上的拉扯就不在討論範圍。
而「難以抗拒」跟普通強盜罪「不能抗拒」的差別在,準強盜罪「難以抗拒」是抗拒的難度到最高(但如果你夠強還是有破關的可能),強盜罪是直接讓你遊戲結束,連機會都不給。
這樣,是不是知道要如何幹走別人的安全帽,CP 值比較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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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微罪不罰竊盜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人偷了我的東西?還是有人搶了我的東西?
在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告狀俠在咖啡廳看著一部武俠小說,享受溫情的假日休閒時光,正當告狀俠看到男主角遭群雄群起圍攻,男主角一劍挾著滅世之威的劍氣刺向虛空大喊「給我破!!!」時,一名陌生男子迅速將告狀俠放在桌上的手機拿了就往外跑,然而告狀俠急忙的外追著犯人的畫面並沒有出現,因為此時的告狀俠心裡想著的是:
「ㄟ~我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還是有人偷我東西呢?」
Q: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差異在哪?
A:我國刑法分有竊盜罪與搶奪罪: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雖然都是財產犯罪,然而在法定刑上卻有不同,竊盜罪並沒有6個月以上的樓地板限制,搶奪罪則有,意即犯搶奪罪者法院只要稍微判超過最低法定刑的情況下,被告沒有取得緩刑,就只能入監服刑無法易科罰金。
但兩者在構成要件上唯一的不同是在「竊取」與「搶奪」,也因此到底甚麼是竊取他人動產,甚麼是搶奪他人動產,兩者的不法內涵差異一直是法律學說與實務不斷有衝突的地方。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搶奪罪與竊盜罪的不同在,搶奪係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意即搶奪是出手掠取他人財物時在「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的情況下,不掩形聲,急遽攫取他人財物;竊盜行為則屬於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所以按照實務見解告狀俠遇到的情況,該名陌生男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告狀俠應該要喊有人搶我東西才對。
甚至是以下幾種情況按照實務見解,都屬於搶奪罪:
☝貓助理在2樓拋兩顆橘子給隔壁鄰居,然而手滑掉在1樓地上,小黑看到遂在貓助理眼皮下,將兩顆橘子給拿走。
✌一名沒飯吃的遊民小徐,因為受不了肚子餓,進到超商,店員雖然看的到麵包櫃,但距離麵包櫃仍有一段距離,小徐趁此機會在店員面前迅速拿了兩個麵包就跑出商店外吃掉。
然而從上面的案例來看,不論是貓助理還是超商店員,除了並沒有任何安全問題外,也都無法來得及阻止小黑與遊民小徐,在這種情況下小黑與小徐如果偷偷摸摸的拿走,其結果似乎差異不大。
📙所以面對這樣的解釋方法,許多學者們認為實務見解的看法並無法彰顯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區別,所以有學者認為搶奪罪是加害者以施加不法腕力排除他人對物的緊密持有關係,並對被害人有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說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在搶奪罪有造成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也就是學說認為,縱使是在被害人眼前奪走其財物,但並沒有造成其生命或身體危險等侵害可能性的情況下,仍應論竊盜罪,而非搶奪罪。
透過以上的說明,各位是否會判斷搶奪與竊盜的不同了呢?
你又比較傾向實務見解還是學說見解呢?歡迎留言讓我們知道!
微罪不罰竊盜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荒謬的法律見解】是程序上不正訊問的問題?還是實體法上不法所有意圖的問題?
前情提要-關於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背景事實與偵查難題:https://bit.ly/2PNFAuC
其實想了很久,到底要不要針對未確定的判決做評論,不過我目前也不在檢察官位子上,而且針對公開判決法律見解做討論,純粹探討程序和實體法的爭點,應該也沒什麼不可以,而這個判決在法律見解上的荒謬已經到達難以言喻的程度,非常多朋友在討論,實在不吐不快,所以整理了一下剛剛在通訊軟體中談的意見發表出來。
我的意見簡單來講就是:
法院這件判決寫得很拙劣,他其實可以直接進實體法討論,不是討論在這裡糾結什麼不正訊問,而且在這個案例根本就很模糊很難說是不正訊問。
大家憑良心講,擔任偵查機關的檢察官、廉政官或調查官、檢察事務官、所有司法警察在突破心防時,是怎麼談判的?特別是很愛辦毒品的新北警自己,是怎麼跟被告談判的?
告知法律效果和後續可能程序、針對通聯記錄一筆一筆質問、針對懷疑處一點一點挑出來問,是不正訊/詢問?依照這標準,新北以後警詢自白都不能用了?
關於到底是不是不正訊問,其實在實務上,院方用認罪來換緩刑、從輕量刑的案例才是多,就像我前一篇貼文 https://bit.ly/2PN6LW8 提到的:那件GG專案 #二審自白換緩刑到底算不算不正訊問啦?不然為什麼偵查一審都否認(還想出一堆法學上新發現的歪理),但到二審都自白了?
問題在於什麼是「不正訊問」?
在此拾人牙慧,引用某位(留德、非檢方)學長剛剛發表的意見其中一段,由於其意見與我相同,因此我徵得同意直接貼過來了:
「一來檢察官的訊問沒有施用詐術(Täuschung),再者檢察官告知被告可能蒙受的不利益法律效果(包含所涉罪名可能被聲押)也是依法律規定為之,#被告身為警察也沒有不知道這些利害關係之理,也因此並非刑事訴訟法所不許的惡害告知,也 #沒有以顯不相當的龐大刑度給被告造成不正當的壓力(況且這也無從捏造,且騙不到身為警察的被告),自然也不是脅迫(Drohung)。而即使以勸諭認罪刑度較輕為由獲取被告自白,只要不是向被告允為法所不具的利益(Verspreche gesetzlich nicht vorgesehenen Vorteils),而只是告以法律上及法院實務上對於自白被告可以從輕量刑的事實,當然也為法所允准,而非違法利誘。坦白講這部分不但看不出來有不正訊問,可能連非刑事訴訟法所禁之機巧訊問(List)都不算。」
其實這件案件最主要的爭點,應該不是什麼程序上的不正訊問,而是實體上的竊盜之「 #不法所有意圖」:
我國法並沒有如德國刑法§248b的交通工具(使用)竊盜罪,因此長期以來,汽機車竊盜最大的問題就是「不法所有意圖」。
而這個奇葩案例的問題在於,警察找被告去竊盜然後再把車子還給被害人,到底算不算具有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
縱然是有處罰交通工具(使用)竊盜罪的德國,恐怕在這裡也是問題吧!(不過德國警察應該不會用冒這麼大風險的方式來製造這種輕罪績效就是了,至少我沒聽說過,另一位之前和我討論這方面問題的德國學者也沒聽說過,他迄今還沒查到類似判決...)
依照新北地院這則奇葩判決的標準,新北警詢的自白大概大量都不能用了?司改會要不要來「平冤救援」一下?救救那群被新北院判決有罪的毒品槍砲詐欺竊盜被告?
新北檢這件起訴的為德不卒,在於躁進。
在此再次拾人牙慧引用某位(檢方)學姊的評論:「『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學姊這段話講得委婉,我來稍微具體一點:
其實有罪的賴姓被告的部分事實很清楚,起訴明確部分就可以達到匡正違法的目的了,但是其不滿足,再加上這是多人合作的專案,顯然勤前沒有做好政治後果考量的沙盤推演,所以增加被告,結果引火燒身。
那法院的問題在哪?
這則判決的拙劣,就是在於法官搞不清楚最關鍵的問題爭點在哪,再來一個搬石頭砸自己腳的荒唐見解。
請問你們院方三不五時勸認罪、用認罪與否來做為量刑輕重標準、甚至偵查一審無罪到了二審認罪就給法律效果幾乎跟無罪一樣的「緩刑」,到底算不算給好處換自白的「不正訊問」啦?
再次驗證:一個地方的警察會爛,當地擔任偵查主體的檢方也難辭其咎,當然,居於法律見解主導地位的法院也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