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著準備質詢的空檔,我走到立法院隔壁的監察院,將上星期「代收」的紀念牌「代送」交到陳菊(花媽)院長手中。
當下手機也傳來幾張照片,好茶村的李金龍代表,把那一天收穫祭上族人贈送這份禮物的照片傳給我。如此湊巧,彷彿在提醒我,是應該把這個「故事」分享出來。
2018年,魯凱民族議會要我接下台邦教授的棒子,我擔任了原轉會魯凱族群代表。不久,我接到「好茶滅村國賠案敗訴」的陳情。
好茶村民抗議在政府的遷村計畫中,因位址不當、時機延宕等因素,致使生命財產滅失,要求政府要負起這個責任。但是,竟然被判敗訴?還要負擔龐大裁判費?!族人希望我在原轉會提出這件事的不正義。
當時總統府祕書長陳菊,私底下告訴我,官司判政府贏,政府如何拿錢去幫忙吿它的對象?但是負擔裁判費這件事情,不能讓好茶再度承受,無異是第三度傷害。
過不久,我接到陳菊秘書長親自打來電話,請我把費用交給族人去繳費。並且跟我抱歉「不好意思,好茶村的裁判費,我這裡目前只能有這麼多,妳先拿去讓一些人趕快可以繳費。」
那筆費用,我交給「律師代管」,之後再轉交「部落共管」,這些裁判費陸續在今年全部處理完畢。這件事終於告一段落!
上星期六,好茶部落藉著疫情趨緩後的「收穫祭」,特別安排感恩禮,並通知我能否「代收代交」,我想是因為族人「不知道怎麼聯繫院長」,又或者「很難想像可以邀請陳菊院長」,因此並沒有發出邀請,但是他們特別要我轉達院長:雖然對政府有所抱怨,但深刻感受到被官員疼惜。
因此,在我將感恩紀念牌當面交給院長時,我特別朗讀紀念牌上的文字:「給我們最親愛的陳菊Ina (媽媽)/#土地從不拒絕任何種子/#您的愛如同母親般遼闊」
是的,一個百餘族人爭訟10年的國賠案,敗訴之後的傷痕,若不是有人願意縫補,如何成為一道美麗的印記,讓受傷的人得以繼續好好呼吸?
謝謝陳菊Ina愛的榜樣!原住民族在政權的相遇中所受到的不公義對待、於現今世代所留下的斑斑傷痕,需要政府機關更多的柔軟來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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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敗訴負擔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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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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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為什麼,常常會遇到有當事人以為律師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雖然一般案件不是這樣的,不過最近愈來愈多契約會就涉訟後律師費有做這樣的約定
其實在民事訴訟上常常會有要不要增加強制律師代理適用範圍的討論
但強制律師代理通常免不了遇到律師費收費標準問題(畢竟是強制)
甚至可能升級到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爭議
所以如果可以透過「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條款來增加當事人委任律師意願的話
雖然適用範圍的前提是當事人在事前有契約約定
(我自己在擬約時也會跟當事人推廣這個條款)
似乎這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比較和緩的方式
畢竟沒有強制人民請律師,只是用勝訴後可以由對造付律師費的方式轉嫁成本
我最近有想到一個推廣的辦法
就是透過行政院直接修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直接在裡面增加此條款
這樣只要是定型化契約就都可以讓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
比起要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強制律師代理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比較低
(立法院過半同意VS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如果擔心一體適用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也可以規定是消費者勝訴律師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反之不行
如果真的可以達成的話,不僅可以鼓勵當事人在訴訟多利用律師而不是自己來
更可以把餅做大,對律師整體也是有好處
一點淺見,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可行?感謝各位道長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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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38070428.A.EB7.html
我不是說律師跟當事人間是消費關係,而是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來全面規範消費行為中違約方要負擔他方的律師費,所以您可能誤會了
在訴訟中一併請求阿,理論上當然是當事人先付
這的確是我國法院穩定見解,但不能挑戰嗎?
可以跟訴訟費用分配方式一樣阿
※ 編輯: iiifff (1.165.170.18 臺灣), 08/01/2023 16: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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