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回台後的兩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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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知道是不是上了年紀,時差越來越難對付,加上月經第一天,回台後一直睡睡醒醒。
坐在啾啾腳踏車後座會突然睡著,刷牙會突然睡著,哄睡兒子一定先睡著,各種沒用。
今天早上九點醒來,沒多久我又莫名打起瞌睡。
半夢半醒,聽見父子倆竊竊私語。
「馬麻又睡著了歐?會不會是不舒服⋯⋯」
「她只是偷懶在睡覺,這樣而已啊。」陛下說。
#兒子在你眼中的我到底有多廢
#很想跳起來抗辯
#但我還是沒用的睡著了
2.
回台灣前一晚,老公傳訊息來:
「要不要我先去外帶詹記?還是打電話去預約碼頭老火鍋?」
知我莫若啾啾,我最想念台灣的,就是麻辣鍋。
所以回來第一頓晚餐,就是直奔台北最喜歡的麻辣火鍋:碼頭老火鍋
他們是重慶火鍋,湯頭一吃就上癮,味道好辣度足,還有超香的香油香蔥沾醬。
今年八月發現這家麻辣鍋後,短短兩個月我已經吃了五次,其中半個月我人還不在台灣。
太常出沒,老闆招待我們一盤灑滿花椒粉的炸酥肉。
一上桌兒子就立刻搶食。
「可以嗎?這個吃完會麻麻的喔?」老闆十分緊張,擔心陛下一吃就哭。
「喔,他可以的,他吃很辣⋯⋯」啾啾一臉淡定的說。
#老闆一臉驚呆了
#他應該誤會兒子也吃麻辣鍋大辣
老闆沒有開玩笑,這次炸酥肉的花椒粉下手很重。
啾啾吃了一口就瘋狂灌水,應該要激動不已的兒子卻反而一臉淡定。
「baby你還好嗎?」我擔憂追問。
陛下一臉淡定。「還好,可是⋯⋯為什麼我的嘴巴很癢?」
#那是麻啦
#嘴巴很癢XDDD
#看來這孩子對辣的忍受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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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上我的心頭好碼頭老火鍋資訊。這家店是我目前的最愛,老闆沒有塞錢給我(啊他有塞一盤炸酥肉),單純想分享。
希望他們可以開放外帶,但如果開放我應該會每週都想吃一次吧⋯⋯(安捏乾好)
📍碼頭老火鍋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409-1號
時間:17:30-00:30
電話:02-27752115
真情推薦,記得預約因為超容易客滿喔。
很想跳起來抗辯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為了要年輕人生小孩,或者自己想要抱孫子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些媽媽把孩子當發洩情緒的出口,很多不滿都以抗辯能力不佳的孩子作為 ... 雖然文字裡帶著點無奈,但很想給您拍拍手,把身教做得透徹,這也是不容易. ... <看更多>
很想跳起來抗辯 在 (代PO)我的插大法律筆記---民總編17-5 - 精華區Transfe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上次的題目要做,多練習考試時才會寫:甲在70.2.1跟乙成立買賣契約,賣地給乙,交付
價金,也交地給乙,但不知道不動產移轉要辦登記過戶(移轉所有權,不可以只寫過戶,
這是偷懶的寫法),後來知道要辦登記才發生效力,所以甲在90.3.1又把地賣給丙並且移
轉所有權。
1. 假設甲在88.2.1向乙起訴還地,何者勝訴?
答:
(1) 民法125以下消滅時效,土地依照61第一項規定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移轉依照758需經
過登記,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登記為準。甲乙雖然已經交付,也支付價金,不過因
為並未登記移轉所有權,所以所有權仍屬於甲。
(2) 348條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請求權。
所以乙應當依據348條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要求甲移轉。
(3) 348的消滅時效沒有特別規定,就是125條的15年,所以乙應該在85.2.1之前要求移轉
所有權,卻沒有要求,所以時效完成,144第一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因此本題如果甲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乙就敗訴確定,無法取得所有權。如果甲沒有主
張時效完成,那就是甲敗訴,乙勝訴取得所有權。
我故意忽略掉一個,仍然要寫,所有權人是誰?是甲,767條,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所
有物,防止侵害,排除侵害,返還所有物請求權。甲為什麼不行請求返還?因為必須「無
權占有」。甲把房子土地賣給乙,也交付了,所以乙是有權占有,他已經把買賣標的物的
占有給交付了,乙是基於有效買賣有權占有這塊土地,所以甲不能對乙行使767要求返還。
2. 這是重點題,甲90.3.1賣且移轉該土地所有權給丙,丙向乙起訴請求返還。
答:
(1) 依據758條,所有權人是甲,甲把所有權賣給丙,買賣有無效?有效。因為買賣所產
生的是一種債權,債權沒有排他性,一屋數賣通通有效。
(2) 乙能否抗議他先買?丙是乙的20年後買的,乙能否主張優先取得所有權?不行,因
為債權沒有優先性,債權平等原則,先發生之債權不會比後發生的債權優先。因此甲要
把土地移轉所有權給誰,誰就取得所有權。他移轉給丙,有效,丙取得所有權,乙不得
主張優先取得。
(3) 丙是所有權人,丙可否主張767?可以。因為所有權是丙的,那麼乙占有是否為無權
占有?可否主張有權占有?債權是「對人權」,不具有對世性,特定權利人才能對特定
義務人主張。甲乙間縱使經過15年,甲仍然不能請求乙還屋,因為基於有效買賣,而是
有權占有。那丙對乙行使767,乙是否是有權占有?這買賣是甲乙之間,不是在乙丙之
間,所以對丙來說乙是無權占有。債權沒有追及性。
本題把債權的特性發揮的淋漓盡致。這就是給分的標準,正常老師一題出來,隱含了要
回答的幾個問題(爭點),像本題一小題就隱含了三個爭點,若是漏掉其中一個就三分
之一的分數不見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次講權利種類
財產權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非財產權分為:人格權、身分權
準物權:非物權,但效力跟物權一樣的龐大。礦業權跟漁業權,採礦跟捕魚權利,這是
有排他性的,不過這也不重要,因為礦產很少,而且有特別法了。
無體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無實體存在,而是人為力量,人的智慧產生的,例如著作,
商標,專利,現在已經成為顯學。比爾蓋茲他有什麼權?不是七傷拳,而是專利權,就
可富甲天下。看電視採訪法律系學生,問說為什麼要唸法律系,學生說:比較容易賺錢。
真丟臉......就算是這樣也不要講出來嘛......
顯學是無體財產權,如果以賺錢為主要目標,可把重點放在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有
特別法,在民總不重要。
人格權:存在於人格之上的權利。那什麼是人格?不曉得,這就是用X解釋Y,得到Z....
..睡覺。應該說:人之所以為人而所必須具備的權利。
1. 生命權
2. 身體權
3. 健康權
4. 自由權
單戀梁詠琪,他來台灣作秀,今天他做完秀走下來,我衝過去親一下跑掉,侵害什麼
權?生命權?無。身體權?無,因為身體完整。健康權?沒受到驚嚇,沒有。貞操權?
親一下就沒有貞操了嗎?難道他用假鈔?名譽權嗎?那他被親一下會沒有名譽?是自由
權被侵害了,這包含了身體行動自由以及意思之自由。所以今天你詐欺我,固然我可以
依照92條撤銷,也可以用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思考自由被侵害。所以將來想得
高分,一定要寫出這兩個:92、184。
5. 姓名權
6. 名譽權
7. 隱私權
8. 貞操權
身分權:基於一定身分產生的權利,例如:
1. 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親有「親權」。反面來說對成年子女就沒有親權了。
2. 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
3. 監護人有監護權。
有問題的是:假設我是武大郎,我太太潘金蓮紅杏出牆,這樣侵害我什麼權?88年以
前,最高法院說,有沒有「夫權」?以前的太太叫做「家後」,吃飯丈夫先吃,走路丈
夫走在前面,這叫「夫權」。不過後來女性地位提高,叫做牽手。不過還好現在又回復
了,變成「家后」......
最高法院說民法施行後,中華民國就沒有夫權了,我不能用夫權受損而請求賠償,最高
法院說用184條,「共同圓滿生活的權利」被侵害,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這是88年最高法
院的判例......評析:
1. 未免太抽象了。
2. 施啟揚太太李鍾桂,當年很有名,當年要接受國大代表質詢,國大問:聽說你跟太太
感情不好?他說:夫妻之間沒有小孩,必定影響夫妻之間感情,王建?就跳起來,因為他
也沒小孩。不過後來有一句話很可愛:聽說你在外面有小孩?施啟揚說:我是獨子我媽
媽守寡,我媽媽過世之前就有問說:你在外面有沒有小孩呀?施啟揚說他考慮了好久,
真想跟他說沒有,但我還是跟他說沒有。後來投票通過他就當司法院長。在外面沒有,
當時有好幾個解讀:
(1) 在外星球沒有
(2) 在外國沒有
(3) 已經抱回家了所以在外面沒有
那像他們本來就沒有圓滿生活怎麼辦,一方通姦是否他方就不能請求?分居夫妻也是同
樣情形呀,所以王澤鑑就說應該用「名譽權」,195條。不過這個問題88年之後就迎刃而
解,因為88年修正195條(也是總則範圍):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姓名隱私貞操......自己
看,新增第三項有「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僅限於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所以以後要罵
就要罵祖父母,就不能要求賠償。以往民國70幾年有雜誌說韓愈是花柳病死的,就有人
說他是韓愈第兩百多代的孫子,要求民事損害賠償。195第三項只限於父母子女配偶才能
請求。
依權利的作用功能(權能)又可分為以下:
1. 請求權: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之權,跟債權很像但不一樣。債權是本權,
產生作用才有請求權,請求權是權能,是作用。物權也有請求權,如767。親屬也有請求
權的作用,例如要求子女撫養。本權有很多,可能是債權物權等等。
2. 支配權: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並享受利益之權。物權最會產生支配權,但親屬編也
有,如1085條未成年子女應以父母住所為住所。
3. 形成權: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變動。變動兩字代表發生變更消滅。例如
撤銷,解除,終止,承認權等等。
4. 抗辯權:義務人得拒絕權利人請求之權。又可分二:
(1) 永久抗辯權:義務人可永久拒絕權利人請求。義務人一經抗辯,權利人敗訴確定。
(2) 一時抗辯權:義務人可暫時拒絕權利人請求,但情勢變更後就不得拒絕。
這是義務人的權利,任何人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不行使。行使之後還可以撤回。行使
了可能勝訴,不行使仍然敗訴。引申出抗辯權的大前提是
1. 權利人有權利
2. 而且權利可以行使。
永久抗辯權:144第一項,時效完成,就像一開始講的題目,如乙在86.5.1向甲起訴請求
移轉土地所有權,乙勝訴敗訴?15年後時效完成,乙有無請求權?有,可否行使?可。
乙勝訴敗訴?要看甲有沒有抗辯。甲可以選擇是否行使。如果抗辯,乙敗訴確定。若都
不吭聲,乙勝訴。
重大經濟犯罪:鄭文彬,68年,簽帳都簽豬哥圖案,外號豬哥彬,有辦法騙王永慶一億
元,捲款潛逃。逃到中國澳門泰國都把官員騙的團團轉,不過金額不高,真正高的超過
百億,蔡沉舟,這艘船沉下去了,十信掏空268億,71年耶,268億耶,在當年可是相當
多的。後來他死了,負債268億,資產1億,假如我是他兒子我怎麼辦?
1. 拋棄繼承。如果一般繼承那還得了?一輩子淨賺一億那也要賺268輩子耶。
2. 限定繼承。限定以繼承所得之財產清償繼承而來的債務。用一億元清償268億,如果
不足以清償我不用負責。如我主張限定繼承,債務268億是否也全部繼承?有。這是一種
抗辯權,繼承人可以拒絕以自己個人的財產清償繼承而來的債務,也可以不拒絕。
如果王永慶當保證人,主張限定繼承,不足部分王永慶要不要清償?要。因為債務繼續
存在,只有繼承人可以抗辯,保證人不行。
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甲借乙1000萬,乙的保證人丙,保證契約是甲丙之間成立喔,是保
證人跟債權人之間成立。用法理來推,假設甲向乙借錢一千萬,債權人乙感覺不安,擔
心甲不能清償債務,所以想找一個保證人,乙總要評估保證人夠不夠份量,乙決定,不
是甲挑選,所以是債權人跟保證人之間意思一致才成立保證契約。如果債務人拜託別人
來保證,那這是委任契約而已。
今天甲向乙借一千萬,丙出面當保證人,清償期到了沒有獲得清償,乙沒先向甲要求,
直接先起訴拍賣丙的房屋,法院判乙勝訴敗訴?要看丙有沒有主張先訴(先索)抗辯權
保證人是從債務人,不是主債務人,你要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再來找我,否則我可以抗辯
,拒絕履行。權利人有權利請求,可以,勝訴敗訴要看丙,如果他抗辯,乙會暫時敗訴
,如果都不說話,乙勝訴。
最後一個基本概念:甲賣一隻牛5000元,乙是買受人,348條買賣。出賣人沒有交牛給乙
就起訴乙要交付5000元,勝訴敗訴?又假設乙尚未付錢,就先起訴請求交牛,
勝訴敗訴?典型的264「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因同一契約互負給付義
務,雙務契約。你沒給我,我就可以拒絕給你。甲賣牛5000,尚未交牛就先要求乙給錢,
勝訴敗訴?要看甲有沒有權利請求,乙有沒有抗辯,如果沒抗辯,甲就勝訴。反之亦同。
義務:法律賦予義務人應為或不應為的拘束,純屬債編,有分主從附隨義務等等。
責任:違反義務的負擔(制裁)。義務之違反會產生責任,理論上義務跟責任要分的很清
楚。舉例739條: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在專屬性的債務會有不同。
如:張大千賣畫給人,我當保證人,後來張大千手斷了不能畫,如果是代負履行「義務」
,就是我來幫他畫,專屬性的義務不能保證。
如果是代負履行「責任」,就是不履行義務所產生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我來負責。那麼
專屬性的義務可以保證。
義務的違反可以產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1. 無義務但是有責任:如保證人。他不是義務人,但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要負損賠責任。
2. 有義務但是沒責任:有欠錢不還,不會怎麼樣,例如剛剛說的永久抗辯權。有義務無
責任,通說稱為「自然債務」,在法律上你可以請求,人家可以拒絕履行。
但王澤鑑說:他非常反對「自然債務」這四個字,考台大要注意,先寫通說,再說王澤
鑑的說法,他說通說舉自然債務的定義的例子會用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返
還,例如給付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者。
例如我叔叔沒跟我住,法律上我沒有撫養叔叔的義務,但有一天我發現叔叔很窮,在
外流浪,我撫養他,一個月給五萬給他,十年後他快過世了,跟我說:1114條你沒有撫
養我的義務呀,我說不行不行你要還我,他又說:180條我是不當得利沒錯,但道德上你
有義務,給了就不能請求返還,再見。這就是180條。法律上沒有義務,相對人不當得
利,但道德上有義務,所以不能請求返還。
王澤鑑說通說舉了這個例子,給付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既然通說說定義是有義務無責
任,但180第一款是無義務無責任,那就矛盾。那自然債務是有義務無責任,還是無義
務無責任?定義不清,所以他反對這個定義不清的名詞。這是王澤鑑的例子。
那賭債呢?賭債非債,違反75強行禁止規定,不是自然債務,無義務無責任,可能
適用180第四款,不法原因給付。以上終於把權利、義務、責任講完了。
(中堂休息)
現在正式進入民總,總是全部,則是通則,是民法全部的適用通則,總則是原則規定,
債編親屬是特別規定。如總則12條說20歲成年,沒有特別規定就是適用總則。但如果都
有規定,就特別規定優先。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所作法律行為
要法代事先允許事後承認,法定代理人有代理權。父母代理你買房子,代理對你生效。
但是972條:父母不能代理你去982結婚,身分行為不能代理,只有同意權,優先於
總則77條適用。同一法當中沒有所謂原則法與特別法,那是不同法律才有。同一法當中
是原則規定與特別規定。
總則152條,是否雜亂無章?不是,是有條理的。順著立法者起草者的思維下來,就會比
較容易。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內容對象)、權利變動(法律行為、期日、期間、消滅
時效、權利行使)。第一章是法例。順序下來是編→章→節。
權利主體:自然人6~24、法人25~65。
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我可不可以告先皇先帝:國父跟蔣公?不行
,因為權利義務只對活人有意義。活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6)。那沒出生的呢?胎兒?
要不要保護?第七條。死?失蹤?死亡宣告(8~11)。行為能力。人格權保護。一般來
講大家都注重「條」,沒有注重編章節。這樣等於只看最末端,沒有溯根追源。只背條
文而沒有整體概念,是沒有用處的。要通盤整體理解才行。
第一章:法例:全部民法適用的通例。民法總則中的總則。當時的基本想法是說:民法
最高指導原則放在這裡。現行法規定三件事:
1. 民事法律適用順序(1~2):法官定紛止爭的指導原則。
2. 使用文字的標準(3):這種事情不是極端重要呀,法律行為不一定要寫成書面,
使用文字的不多,竟然放到法例,難以想像。
3. 決定數量的標準(4~5):這也不是最高指導原則。最多放在債編的契約,就已經很
夠了,不該放在最重要的地方,這裡法例的地方應該放148的誠信原則,契約自由原則,
過失責任等等,而不是這些碗糕。等各位當了立委之後,請記得把他改回來。
第一條:法律沒規定者依習慣,沒習慣的話依照法理。跟刑法不同,刑法法律沒規定就
不能判罪。民事的話不管怎樣就是要解決當事人紛爭。
1. 憲法所稱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施行者。法、律、條例、通則等。如果立
法院通過,主管機關頒布者,叫做命令。如果命令跟習慣牴觸,適用何者?命令。命令
的位階比習慣高。依然是有權機關制定,通說民法第一條的法律,也包括了不牴觸法律
的命令,實際上是「法令」。
2. 如果法律沒規定,命令也沒有,但有判例或大法官解釋呢?當然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他們是統一解釋法令的,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在第一順位,比法律還前面。但判例不能宣
告法令無效,他是依據法律、還是習慣、法理作出這個判例呢?不一定。
他不像大法官解釋一定是第一順位。
3. 總則、債編以當事人意思第一優先。
4. 習慣有二個定義:
(1) 客觀事實上的習慣:社會一般人就同一事實反覆同一行為,例如大家都習慣吃飯用
筷子,習慣用右手寫字。車子與行人走路方向不同的故事。
(2) 習慣法:客觀上事實 + 主觀法之確信:客觀上的事實就是前面的,還要加上大家都
把他當作法律來遵守。民法第一條是指哪一個呢?通說認為是習慣法。只有第一第二條
是這個,其他就不是了。例如68:交易上.....習慣。債編更多什麼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
在此限,這些就只要客觀事實上習慣就可以了。
要件:
(1) 屬於一般人的習慣,個人的習慣不算在內。例如某一特殊種族的習慣算否?還是一
定要全國通行的?通說為了維持當地的和諧,只要當地就好,不必通行全國。蘭嶼或阿
美族的習慣,只要不破壞當地的社會和諧即可。不過到最後要看法務部的台灣習慣調查
報告書,列進去的才算,沒有列入就不算,到最後還是有權者說啊。
(2) 必須法律沒有規定,如果有規定,就不能藉口習慣把他排除。例如以前村子裡面買
了電視,第一次看了連續劇「星星知我心」,那個姊姊是石安妮演的,讀政大,他是雲
南百夷族,他們的婚姻採取掠奪婚,男的抱起女的,女的沒有掙扎喊叫,回家之後就是
合法夫妻。假如我趁著夜黑風高潛入政大,抱起他,他只說:「怎麼現在才來?」這樣
是否是夫妻?習慣呀。不行。982第一項寫說要有公開儀式跟兩個以上證人,都沒有。
事後不能藉口習慣,習慣要有法律沒規定才能適用。
但68第二項,或債編明文允許習慣優先適用呢?這樣是否習慣優先法律?這真是無聊的
考題,這樣並非習慣就優先法律,而是適用法律的規定,才讓習慣優先法律。所以這是
適用法律。
(3) 必須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在英美這兩件事同屬一件事,在大陸法系有區分。
公共秩序:當時社會的和諧狀態,治安狀態。
善良風俗:當時社會的道德標準。
社會的治安與道德標準會與時具近。當年淡江大學有班對情侶在車站,男的親女的臉一
下,被記者拍出來,淡江大學勃然大怒,居然認背影找出來了,留笑查看,差點退學,
這是民國60幾年的事。
現在民國90幾年,大學生一男一女,在大庭廣眾下親了一下,會怎樣?不會怎樣。以往
男的牽了女的小手,以後就要結婚了。而現在呢?道德標準變化很多。68年若是敢上街
請願,就是暴民,會被通緝,現在呢?要去遊行,警察還保護你。社會狀態變化很大。
所以公序良俗被認為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學概念。
有學者認為:從第二條的規定可看出第一條的習慣是事實的習慣,不必達到習慣法。
為什麼?因為習慣法絕對不可能牴觸公序良俗,還把他當作法律來遵守。一定只是客
觀事實而已。若把它當成法律遵守那就是符合社會一般道德標準了。這是少數說,也是
有道理。因此在實務上會用第二條者,是幾千年來鳳毛麟角,只有少數例子,
關於土地:例如小弟賣祖產給王永慶,大哥不希望祖產散掉,
打電話給王永慶說:習慣上祖產不落入外人手,所以有「賣祖產先問親房」的習慣,他
還沒問我就先賣你,你買賣無效。就有判例出現認為這個習慣牴觸公序良俗,妨害交易
安全。
或者A要賣地給B,C主張他有臨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說這種習慣會破壞交易安全。
72條公序良俗是貫穿整個民法的概念,牴觸者無效,這應該也是法例的概念最高原則才
對。
以前也考過:公序良俗在民總中的地位:第2、36、72條。這是獨門見解題目。
(4) 以之為法律遵守的意思:台灣習慣調查報告書。早期用習慣來判的有趣判例:
侯雨立,死的時候財產淨值兩百億。死時有很多太太。爭奪遺產而沒下葬的故事。講到
祭祀公業:陳某弄一塊土地,讓人管理,最高法院說非遺產,不適用繼承編,法律未規
定就適用習慣,習慣上:派下權的子孫才有管理權,派下權在習慣上都是男的才有,女
的除非招贅,而且生的子孫姓陳,同姓男系之子孫才有派下權。或守寡之媳婦或是未出
嫁女兒才行。這是一種習慣,發生很多問題。祭祀公業不能作為當事人,管理人一手遮
天等等。
最高法院竟然說祭祀公業不是遺產,適用習慣,造成更多問題。我們感到遺憾。原本民
間互助會還有適用習慣,不過現在修法後,債編已經有明文規定,就不再適用習慣了。
(5) 沒有習慣,就適用法理:類推適用是法律層面,不是法理。
(第五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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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2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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