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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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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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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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罪成求情完畢,明天下午判刑】
法庭早前裁定24歲男子唐英傑違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今早於高等法院聽取求情,明天(7月30日)下午3時判刑。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求情陳詞時指出,本案是首宗國案法案件,受到公眾關注,人們已了解到違反國安法所帶來的嚴重後果。郭亦指出,國安法21條中所指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應是「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而被告在案發當日揮動旗幟,屬「情節較輕」的行為。
就恐怖活動罪,郭指出,從唐當日曾嘗試避開警員及沒有顯示有警員嚴重受傷,他的行為只屬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而本案雖牽涉兩個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因此兩條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惟法官彭寶琴指出,法庭早前在判詞已解釋唐在警方多次制止下仍衝過警方第四道防線,已證明唐的行為並非單純魯莽,辯方主張不符判詞。
辯方求情時提到唐英傑中五畢業,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妺妹同住公屋單位;唐是家中經濟支柱,在案發前任職餐廳侍應。辯方又指唐英傑的祖母患癌,他入獄後或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並指他在拘留期間學習管理學及英文,將來希望在餐廳或咖啡店工作。辯方表示,唐是個本性良好的青年(decent young man),只是案發當日行事愚蠢。唐對自己的行為真誠後悔,辯方邀請法庭盡量寬大處理判刑。
唐英傑被控在去年國安法生效翌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眼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違反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第21條列明,以「煽動」形式犯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根據第24條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攝:Vincent Yu/ AP/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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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犯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杜絕N號房,嚴懲性犯罪!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等情形,納加重情節,至少關七年三讀通過!」
去年孟楷就任立委之際,爆發了韓國的N號房事件,並且有眾多受害的婦女。當時,我與團隊便第一時間提案防制性犯罪,除了重視法制須有足夠防範目前網路盛行、社交及訊息軟體等科技傳播產品多元環境之外,更要求有足夠的威嚇杜絕不法之徒!
目前,實務的案例多有性犯罪的加害過程中,還伴隨了用照相、錄音、錄影等情形,目的是想再次威脅被害者、或是要散播來或許不法利益,無論動機如何,都是罪大惡極!實務層面我認為更需在刑法222條增加要件,讓不法之徒受到應有制裁。
因此,我所提出了刑法第222條修正案,新增「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為犯罪時,可再加重判刑採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感謝司法委員會的 李貴敏 委員 及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先後排案審查與主持協商,並在朝野黨團支持下,趕在屬康乃馨的感恩五月份之際,讓本案今天得以三讀通過!未來,我也持續在婦幼保護的法制上加油!
再強調一次,不法之徒想要用任何形式犯罪,就是挑戰社會道德,我們絕不寬貸、用最嚴厲的手段讓壞人不敢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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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21:58 宅軍事Q:共軍3航母阻美 還有哪些反介入能力?
21:58-22:40 宅軍事Q:阻美援台毫無弱點?台美該如何應對?
22:46-24:02 宅軍事Q:F16軍售後戰力提升了什麼?
24:02-24:58 宅軍事Q:F16升級版可跟共軍主力殲20抗衡?
25:00-26:00 宅軍事Q:陸東南沙示威 攻台可能先佔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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