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和資訊時代,不實消息應如何更正和澄清?比起登報道歉,要怎樣才能算是「適當回復名譽」呢?
#中時 #社論 #登報 #道歉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20的網紅Today is my da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小編沒收工 #熱門話題十分鐘 #趙薇 訂閱《Today is my day》https://bit.ly/2Stnp1A 追蹤小編IG https://www.instagram.com/et_newsman/ 主持人:Ashley、鉄雄、鄒鄒 台灣社會最近又爆出一起網紅性侵事件,犯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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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道歉!可是我的良心不想…】
▌代誌係安內
中原大學一名生物科技系副教授主張:因為他先前曾經在課堂上提到「武漢肺炎」、「我是中華民國的教授」,中國學生生氣,學校逼迫他道歉。
中原大學立刻表示:「任何老師在課堂上,若有非專業或與課程無關的言論,都會要求改進並加強輔導。針對特定老師忽視教學品質並以片面資訊引發社會對立及誤解之事,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公佈不當言詞的教學影片,而許多人也認為,那些言論真的有滿大的討論空間。
但大家!學校如果真的有強制教授公開道歉,會妥當嗎?
▌被強制道歉,我的良心會痛!
言論自由,是包含讓你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
很常出現在「我們可不可以強迫別人道歉」的問題上,尤其是判決當中常常出現的「登報道歉」。
要不要道歉,涉及到的是一個人的 「內在精神活動」 及 「自主決定權」,跟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
在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中,大法官們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行,並且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回復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這樣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的大法官不贊同這樣的說法,認為僅僅是判決勝訴就已經足夠還他公道。
▌為什麼?
如果有需要讓大家都知道,只要刊登勝訴判決啟事就足夠;強迫登報道歉,會產生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感,而且既然我們認為公開道歉不行,其實就沒有理由認為登報道歉 ok 。
做錯事道歉天經地義!但當一個人沒有覺得自己做錯事、不想道歉的時候,這時候強迫他公開道歉就對於他的不表意自由、良心自由戕害太深,不是一個調和基本權衝突的好辦法。
回到這件事上,學校通常是會先私下勸老師道歉,畢竟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能私下解決就是更圓滑!
但大家還是可以想想,有沒有什麼方式是比「要求老師公開在課堂上道歉」更好的方法呢?
如果是在學校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懲處是否會更妥適呢?大家覺得呢?
▌附帶一提,追訴權無法保留!
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作「法律追訴權」,只有「#追訴權」。
而「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你的責任的權力。遇到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要主動出擊。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就需要有人去「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期間是從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要告訴。
至於追訴期,則是要去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根據法定刑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在這邊假設學校要告老師誹謗罪,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追訴期就5年。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所以超過6個月,檢察官也沒辦法啟動偵查,所以你說要保留,只有你知道,國家不會真的替你保留,記得告訴期間還是要去告訴哦!
▌就像我們強制不了你看文章一樣,不過你們都會點進去的吧!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https://buff.ly/2IPTavJ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下)——仇恨言論、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PzGfig
楊貴智|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https://buff.ly/3fGNe5q
蔡孟翰|什麼是追訴權和法律的時效?
https://buff.ly/2mND1g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5PPPWa
強制道歉 在 焦糖綠玫瑰 caramelgree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強迫被道歉,與原諒的義務】
女兒心裡有一些結
一直不願意說清楚
放在心裡像刺一樣
耿耿於懷
天氣涼了
DA有點受風寒
於是今天替她請假休養
她近來情緒彆扭
吵整天不說
什麼事情都反著來
還頂嘴
原以為是鼻水惹禍
傍晚啪啪打我手兩下
可把我惹毛了
「因為我是妳媽媽,不會計較,就這樣打我嗎?我也會痛耶!妳不道歉,我就不理妳了。」
一陣天崩地裂狂哭大鬧後
(還好我現在住獨戶)
她好似豁出去了
跟我說
「媽媽,他不想原諒我,但又不是我做的!」
鉿?怎麼回事?
DA哭哭啼啼地說
中班的時候
有個小班的同學故意擋著她
不准她通過
不曉得怎麼了
小班同學去跟老師告狀
說DA擋住他
而老師要求DA跟小班道歉
DA解釋自己沒有擋他
但老師不採信
DA只好低頭說對不起
小班的同學則回應
「我不原諒妳!」
「我沒有做,為什麼他不原諒我?」
DA哭得亂七八糟
「妳沒做,為什麼要道歉?」
「因為老師說我錯。」
Ok 教學現場沒看到
老師認為大欺小吧
「妳知道自己沒做就好,為什麼一定要對方原諒妳?原諒不原諒也是他的選擇啊!」
「老師說要原諒小朋友才行。」
傻傻的
社會上很多事情是道歉無法彌補的
更何況是強制道歉...
「妳沒做的事,如果妳因為害怕被處罰而假裝道歉,那就不用在意對方是不是會接受這個道歉,因為這個道歉沒有意義。」
「可是他不原諒我。」
「妳是難過自己沒做的事情被強迫道歉,對不對?」
DA應了一聲「嗯。」
「既然不是真實的事情,那妳的道歉也不是真心的,妳又何必在乎對方有沒有接受?反正都是假的啊!」
孩子~這就是社會啊!
「為什麼妳相信我沒有欺負別人?」她接續問下去
「我是妳媽,我大概知道妳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
DA露出感激的神情
「媽媽,謝謝妳相信我。」
就是因為被誤會
覺得不公平
才會記得那麼久、那麼牢吧
有時候
做家長的很為難
孩子當下不講
過了處理時機就很難開口
我提醒小DA
有事必須回來直接說
拖久了真的不好處理
對方還會反過來覺得妳記仇
「但妳必須了解,不是道歉就能解決事情,如果被人欺負了,也不是一定得原諒他,妳有選擇的權利,不是一定要原諒才是對的。」
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
這世上多的是表面和解
私底下記恨、不甘心的
只要自認無愧於心
又有什麼好在乎那個道歉呢?
#焦糖綠玫瑰
強制道歉 在 Today is my day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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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Ashley、鉄雄、鄒鄒
台灣社會最近又爆出一起網紅性侵事件,犯案的是網紅「Gino勁宥」,他本名叫莊凱博,在YouTuber擁有16.8萬粉絲,卻在去年5月兩度性侵同一工作室的女直播主,最後被依2個強制性交罪,合併判處4年10個月,引發輿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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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端午連假第一天,避免人潮群聚,雙北市場進行強制分流,台北市長柯文哲、新北市長侯友宜上午分別前往視察。針對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宣稱萬華是防疫破口,副市長黃珊珊則是表達不滿,要求石崇良跟萬華人道歉。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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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新北市有家長指控,日前學生搭車到校上學途中,遭到當地里長要求提前下車、走路上學。針對這起事件,今天里長出面道歉,強調都是柔性勸導,沒有強迫學生下車,而校方則告知學生,里長已有表達歉意,也提醒學生,如果不願意不用強制配合要求。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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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可以嗎?
記者 by 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2022/03/01/cons_j11102/amp/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在228連假前,做出第一跟第二號憲法法庭判決,其中第二號是關
於法院可不可以要求強制道歉的問題。
一、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至於,什麼算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實務發展出「強制道歉」,要求侵害名譽
權的加害人,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的表達出道歉的意思。
可能是登報,可能是在自己的臉書、IG上張貼法院要求的道歉啟事。
道歉,原本應該是心甘情願;但強制道歉則未必。會動用到法院判決來要求,往往都是不
願意,往往都是被強迫後的道歉。
二、釋字656號解釋
過去,大法官曾在釋字656號解釋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如果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沒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就沒有違憲。
這個解釋雖然合憲,但也增加了一個前提「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者」,只是大法官沒有說清楚,什麼樣的強制道歉算是讓加害人自我羞辱,什麼樣算是損
及人性尊嚴。
於是,司法實務也就繼續使用強制道歉的方式,作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的方式之一。
2018年10月,大法官再次受理強制道歉釋憲案,隔年的3月舉行公開說明會。2022年2月25
日,做出憲法法庭判決,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宣告違憲。並且在主文中明白表示:
「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而且,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
釋,在這個範圍內,應予變更。
三、涉及的基本權
釋字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也保障不表意自由。不表意的自由,又涉及到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
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除了言論自由外,另外也認為當加害人是自然人時,也涉及到
憲法保障的「思想自由」,理由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
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
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四、審查方式
(一)言論自由:嚴格標準
理由第9段指出,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
聞自由,影響新聞媒體擔負的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的重要功能,所以應該受到嚴格審查。
目的必須是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必須是達到立法目的不可或缺,而且別無較
小侵害的替代手段。
理由認為強制道歉的目的在於金錢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名譽,因此授權法院適當處分。這個
目的雖然正當,但名譽權侵害的個案情狀不同,有些只是私人間的爭議,不影響第三人或
公共利益,填補或回復被害人名譽的立法目的,能不能算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這
是有疑問的。
以限制手段來說,法院應該使用足以回復名譽,而且侵害較小的適當處分,比如:合理範
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登載勝訴判決的啟事,或將判決的全部或一部登載大眾媒體這
樣的替代手段,而不可以用侵害程度明顯比較大的強制道歉手段。
而且對加害人來說,心口不一的道歉,是不是真的可以填補損害,也是有疑問的,所以法
院以判決要求公開道歉,即便沒有如656號解釋提及的「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
之情事」,也不是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
在這裏,大法官變更了656號解釋的結論。
(二)思想自由:絕對保障
理由第14段引用了釋字第567號解釋:「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
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當國家在非常時期,都不能強制要求人民表態了,何況是平常的時候。強制道歉對自然人
來說,會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在內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禁止沈默、強制表
態,已經將法院的法律上判斷,強制轉化為加害人對自己的道德判斷,也就會產生「自我
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定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侵害
思想自由。
但思想自由,並不適用在法人,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張思想與良心自由,法人可以主張的是
前面提到的「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
心得:從小在師長的管教之下,常常會覺得道歉是理所當然的事,
但都沒有人告訴我們為什麼要道歉?道歉的意義是什麼?
就法律層面來說,人享有思想自由是不可被侵犯的,
但就實務層面來說,受害者的訴求究竟是什麼?
是想要一個道歉嗎? 道歉就能彌補受害者所受的傷害嗎?
如果不是一個真心反悔的道歉,只是被法律判決而強迫進行的道歉,
這是受害者所想要的結果嗎?
從道歉的本質和功能上來說,或許強制道歉的價值仍需被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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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8.107.181 臺灣), 04/10/2022 23:14:45
※ 編輯: jonathan8907 (223.139.185.52 臺灣), 04/12/2022 1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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