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建議搭配陳奕迅的《十年》比較看得下去XD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風光重建
#十年之後我們竟又回到這條重建的路上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在眾人矚目下動工重建;十年之後,我們仍走在這個準備重建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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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來最高行政法院近來對於97年簽約、98年開工興建的「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相關判決又一則的作成,自由時報在上個月某日也以頭版頭條的方式就此事件加以報導,再次勾起大家的回憶與注意。
在97年的時候,原後龍鎮衛生所因原廳舍已有 20 多年歷史,辦公空間狹小老舊,且診療保健儀器擴充困難,鎮民就診或預防注射皆極為不便,於是縣府興辦「97年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採購案,在當時風光剪綵。
但是,這樣一個所費不貲,風光開幕的嶄新建築,究竟為何在不到5年的期間,即面臨拆除重建的命運?
【#衛生所新建完工驗收合格後,#所生問題竟然至保固期滿仍無法修復?】
本件工程為「97年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採購案,營造廠商以36,442,900元得標,於97年12月簽訂契約,98年7月間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並於98年2月13日開工,99年3月16日竣工,同年7月6日驗收合格,自驗收合格之翌日起依約保固5年,至104年7月6日保固期滿。另就設計監造部分,則於97年4月16日與建築師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契約價金依該契約第3條約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然依法院調查審理後發現,新建的衛生所於驗收合格後每逢下雨房屋皆有多處滲水,#然至保固期屆滿(即104年7 月6日)#竟仍無法修復!並於104年8月間,因不耐蘇迪勒颱風吹襲,造成外牆嚴重損壞及屋頂破洞,且西側外牆與主結構剝離。
【#本件之原因,#已經由多個專業單位鑑定及多個法院加以審理】
本件曾於104年9月間委任公證第三方單位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損壞鑑定。於105年4月間又委任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現況保存鑑定。另有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中為鑑定。
且目前對於建築師以及營造廠商間的行政爭訟,均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施工所生的相關瑕疵修補費用與拆除及重建費用,#竟需逾原來工程造價的一半以上】
一、原瑕疵可修補部分:鑑定金額10,309,300元
本件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得以補正與施工圖說相同之施工瑕疵(包括:壹層結構平面圖8處SC2柱側邊未加封16mm鋼板、壹層結構平面圖SC2柱柱底基礎螺栓尺寸未採φ38、貳層結構CSb2梁與鋼梁下翼板接頭未採Backing-bar銲接,致接頭無法形成剛性接合、貳層結構平面圖Sb2梁,接頭型式現場施作為簡支接合未依設計圖面剛性接合、結構體鋼構件採用A36型鋼未採用SN400B型鋼、結構體鋼構件銹蝕、鋼承鈑配置方向錯誤等),可採整體結構系統補強方式修復。經比較兩補強修復方案成果:兩方案均符合法規安全要求。方案一雖修復費用較方案二高出883,900元,惟方案一靜不定度數較高,安全性較大;側向變位量較小,使用者舒適性較高;接頭型式與原設計較接近。綜合考量,建議採方案一方式進行補強修復,修復費用為10,309,300元。
二、無法修補僅能重建部分:無法修復之重建費用合計須9,200,558元
包含:外牆外覆塑鋁板、外牆外覆磁磚、入口大門雨遮裝修板。
三、另依鑑定單位的鑑定報告,造型屋頂上、下層纖維外牆板及下層塑鋁板部分,雖經鑑定機關估算拆除及重建之費用經估算為1,115,641元,惟因造型屋頂部分經鑑定機關研判其瑕疵係設計不當造成而可歸責於設計監造單位,未計入此處可歸責於營造商的修補或重建金額之計算。
四、綜上,系爭工程契約之總金額為36,442,900元,可歸責於營造廠商之瑕疵修補費用與拆除及重建費用總金額為19,509,858元,#已逾原工程契約總金額的一半。
【#依法院及鑑定之調查,#本件施工所使用之鋼材,#竟為營建署不建議使用之鋼材?】
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96年「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第13章耐震設計章節之第13-1頁及13-2頁所述,用以抵抗地震力之鋼構材其材料規格應符合第3章之規定,且須符合以下計26種規格(內含SN400B,不含A36),並特別敘明「#A36鋼板之實際強度與標稱強度的比值較高而導致韌性設計結果變異性較高,#故不建議使用。」。
臺灣地處地震帶,且常有颱風,而颱風、地震難以精確預測發生時間之天然災害,因此政府機關必須因地制宜的制定相關規範,將災害發生之可能降至最低。由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96年「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第13-1頁及13-2頁所述用以抵抗地震力之鋼構材其材料規格應符合第三章之規定,且須符合以下計26種規格(內含SN400B,不含A36)。
本案原設計圖說係設計SN400B型鋼,#現場實際施作採用A36型鋼,與原施工設計圖說約定之使用型鋼不符。
【#幸賴法院並未認定有同意變更鋼材之情事】
依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70條3、4項分別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而依此所制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查核小組對「#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等等。對「#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等等,得有查核之權限。
事實上,本案曾經發生一爭點,即建築師等曾分別主張:「系爭工程自98年2月3日開工日起迄98年6月1日,#即由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多達9次之實地督導,勘認被上訴人確有默示同意變更鋼材之事實」、「本工程為鋼構之建築,H型鋼工程費占總工程近30%,依據工程慣例,#營造廠商須送審材料與各分項施工計畫書給業主審核,業主審核通過後,才能開始施作,因此當時確有將上開資料送給業主審查,經准予備查後才施作,惟上開准予備查之文件因經過多年,原告已無留存,倘若無此資料,工程查核委員定會列為工程缺失,需改善補件,改善完成本工程方能結案。」法院最終雖未認定鋼材之抽換係行政機關之指示或同意,但仍發生實際施工完成之建築是使用非原圖說且營建署不建議使用之鋼材之憾事。
【#十年過去了,#我們又回到相同的重建的時點】
看到這行很不容易,感謝每位讀完的人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風光重建
#十年之後我們竟又回到這條重建的路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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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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