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杯葛(Boycott)
作者: 彭彥植律師
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對特定事業為「杯葛」行為,該法第20條第1款對「杯葛」行為之定義,係指A事業出於損害B事業的目的,促使C事業對B事業做出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實務上之案例包括:製造商要求代理商或經銷商不要供貨給特定人;某商品之代理商要求與其交易之業者,不要與競爭之其他代理商交易;某商品之公會發函要求某雜誌聯誼會,不要刊登該商品之水貨商之廣告等等。
惟須注意,杯葛行為必須出於損害其他事業之目的。如果某廠商因為競爭廠商有侵害專利權之疑慮,發警告函予競爭廠商之通路商或經銷商,主管機關曾認定某廠商僅為陳述有侵權之情形,主觀上沒有損害競爭廠商之目的,且其不具顯著之市場地位,而未違反公平交易法關於杯葛行為之規定。惟某廠商仍被認定不當散發警告函,係不當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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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 【Legal Nutshell】美國337條款 (19 U.S.C 1337)
作者:高美雯律師
337條款是美國針對不公平進口商品所採取之邊境措施,尤其是該進口商品對智慧財產權造成侵害之情形。相關規定係規範於現行美國關稅法第1337條,之所以名為337 條款,乃因其規範內容最初是在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章節出現。其規定如貨物所有者、進口商或承銷商及其代理人(1)於貨物進口到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而該行為產生的威脅或結果,將摧毀或嚴重損害美國國內產業、阻礙該產業的建立或限制或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2)將貨物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進口到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已登記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該些行為即屬非法,而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CT)展開調查。
一般而言,美國就智慧財產權所引發之訴訟,均由美國聯邦法院專屬管轄,惟ITC因337條款對進口商品擁有管轄權限。因此,智慧財產權人在其權利受到進口商品侵害時,不但能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相關侵權訴訟,同時也能向ITC提起控訴。兩種救濟手段各有優缺點,337條款調查結案的時間較短,且可排除商品進口或禁止銷售系爭進口商品,但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通常會同時向聯邦法院與ITC提起訴訟或請求調查。
我國自2009年至2016年6月底為止,作為被訴方而受ITC採取337條款調查共有77件,其中76件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並以高科技涉訟商品最多。前述77案中目前已完成調查者計有68件,涉訟業者計137家次,其中未經終裁以和解、同意令或撤案等方式終止調查佔78%。
參考資料:經濟部國貿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