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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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的推薦目錄:
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 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策簡單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保護法為解決締約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問題,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平等互惠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另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補充規定有關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四項標準,俾作為個案認定依據。
📣(二)誠實信用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明定三種作為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下: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而在定型化契約中,
你們知道有應紀載及不得紀載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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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
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上週有一則新聞:台南黃昏市場旁有一處停車場,規定機車免收費;汽車停1小時內免費,超過1小時過後收費500元,每天最高收1000元。但是這樣子的收費資訊在停車場入口處並不會看到,是要走進停車場內才能看到收費的跑馬燈。日前就有一名民眾,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收費方式,汽車停了2小時,就收到500元的繳費單,而且車輪還被停車場管理人員上鎖。
謝憲愷律師表示,雖然這個停車場可能屬於私人所有,但是停車場管理人員私自使用鎖頭鎖民眾車子的輪胎,還是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有的民眾會疑惑,停車場管理人員鎖輪胎的行為,也算是強暴、脅迫的方式嗎?是這樣的,依照法務部函及最高法院的見解,所謂「強暴」,不以直接施加於人為必要,間接的對物施加力量(實力)而影響到別人的,也算是「強暴」的一種。所以這種鎖輪胎的行為,實際上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停車場管理人員對於輪胎實施「強暴」,而因為鎖輪胎的行為,會導致汽車駕駛人沒辦法開走汽車,等於妨害汽車駕駛人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因此,才提醒民眾,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強制罪。當然,行為人有可能會主張自己的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停車費債權,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來主張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有關這點到底能不能主張、事實上實施鎖輪胎的行為人到底有沒有在緊急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鎖輪行為等,都要由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來判斷。這邊就存在不確定的因素。所以還是建議民眾不要做這種有爭議的行為。
至於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停車2個小時收費500太貴,是否就無法可管呢?其實不是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1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定型化契約,也就是經營者預先訂立好打算對所有民眾都一樣適用的契約條款而不論是否有紙本,類似這種停車場的跑馬燈公佈收費方式也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如果對消費者顯示公平的話,無效。而是否顯失公平,可以斟酌約定內容、交易習慣等情況綜合判斷。像本案中,如果有民眾覺得停車場收費2個小時500元而且收費標準標示不清楚顯失公平的話,其實是可以提告主張這樣子的收費無效,應該按照一般行情例如一小時60、70元收費。但這個就是民事糾紛,而跟刑事上的強制罪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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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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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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