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開始就是連續四天的 #中秋連假 !快和我說要去哪玩!??
大家期待已久的 #中秋節 終於來啦,今年總共有四天的連假,相信大家已經都把月餅和烤肉用具準備好了,經過上禮拜連續六天上班的疲累,這週總算可以放鬆一下了。
雖然是國定假日,但其實還是有許多辛苦的勞工需要上班堅守工作崗位,而辛苦工作的勞工們除了上班要注意安全外也要注意自己的加班費是否有正確喔!
🔔來點法律小知識時間:
我們就來幫大家計算一下連假四天若有出勤的勞工們,分別可以拿到多少的加班費:
首先,我們假設先月薪36000元,每天上班8小時,平均每小時薪資為150元,接著再依照這四天的中秋連假來分別計算加班費。
● 中秋節當天
中秋節當天是10/1,依內政部公告,中秋節為 #國定假日,也就是 #勞動基準法第37 條所說的 #休假日,而休假日如果要上班,加班費應該會怎麼算呢?
#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 #休假日工作 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假如勞工在國定假日當天要上班,薪資就會用休假日上班的規定來計算,當天上班八小時內的薪資都會加倍,若超過八小時則會用休息日的加班薪資來計算,而上班時數在八小時內,無論是只上一小時或三小時,都會以一天八小時來計算,因此,若在中秋節當天正常上班八小時,則會拿到加班費:150元X 8小時 = 1,200元,當天薪水就會是原本一天的1200元再多加1200元的加班費喔!
● 調整放假的10/2
10/2原本是上班日,不過因調整過後變成是休息日,而休息日上班薪資的計算則與休假日不太一樣,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 #休息日 工作,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 者,其工資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 #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假如10/2上班8小時,當天的薪資計算就會是:150元 X 4/3 X 2小時 + 150元 X 5/3 X 6小時 = 1,900元。
而10/3是星期六,原本就是休息日,因此薪資計算方式就會跟10/2一樣喔!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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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動部把大家搞得好亂啊!
請仔細閱讀以下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所提供之正解~
【休息日加班,法律說怎麼給就怎麼給,勞動部不要亂解釋!】
『休息日』加班費的給法,新修正之勞基法§24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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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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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勞動部都一再說明,
休息日加班1小時要給4小時,至第5小時就要給8小時加班費,
那休息日加班,怎麼會有請假、扣錢的問題?
一、休息日當日是有薪假(勞基法§39休息日當日工資照給),
所以本薪不能扣。
二、休息日當日出勤是『加班』,係約定出勤,
但並非『約定4小時/8小時加班』。
立法原意是『完整休息日遭破壞的補償』,
所以沒有『應做滿4小時/8小時』的所謂『道德風險』問題!
三、休息日加班勞工,
有提供勞務第1小時,就應該付4小時錢;
有提供勞務到第5小時,就應該付8小時錢。
已經達成要件就應該依法給付, 這條應該沒有其他解釋方法吧。
四、勞基法§42『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但如果已約定加班而臨時未到,按勞動部解釋函釋可認曠職。
所以已經加班、到勤,有正當理由要離開,是應該告知雇主,
但不影響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才對。
約定出勤/工時記載/給薪計算,三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勞動部是勞動法令主管機關,
不依法律文字及立法原意解釋法令,又推給學者專家,
到底要轉幾彎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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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諸多疑問嗎?歡迎留言或私訊,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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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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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資方講成本,勞方要顧家
作夥拼經濟,甘苦要共享
資勞都必看!
《勞基法》修正通過 這8條不一樣
2016/12/0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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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戴瑞瑤 報導
圖/TVBS
立法院今天(6日)三讀通過了《勞基法》修正案,砍掉國定假日的7天假,但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跟增加特別休假。勞動部晚間表示,「一例一休」的通過,勞工可以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全台857萬勞工都受惠,預計於2017年元旦起實施。而勞動部晚間也特別針對修正的條文提出以下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週兩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
二、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
1.勞工若於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以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且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規定。
四、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提升資淺勞工特休權益:
1.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的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的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2.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且特休若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也應於工資單中記載特休的期日及未休的日數,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五、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
六、工作採輪班制的勞工,其工作班次需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輪班制勞工換班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七、雇主若因勞工申訴,而將勞工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不具法律效力,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對申訴人身分資料保密。
八、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的雇主,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台幣100萬元。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權益報您知】~加班費怎麼算? 疑義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Ⅱ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