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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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疫情工期 在 劉櫂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劉櫂豪要求工程會
#落實工地防疫措施 #物料穩定 #提升偏鄉工程效能
櫂豪今日在立法院就三個面向質詢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澤成主委,首先,面對台灣疫情亦趨緊張,要求工程會務必在防疫做好兩階段工作,一是與指揮中心研議防疫措施,二則是務必要確保能落實至各工區,才能達成有效防疫成果。
另外,針對近期鋼價持續上漲,鋼筋價格與去年同期相比已提超高過35%,面對這樣的營建物料價格波動,工程會必須要即時掌握,主動積極協調,以免導致廠商不敢投標而延宕完工期程。
最後也再次向吳主委要求,偏鄉與離島許多公共建設工程,易因沒有考量區域特殊性,導致廠商缺乏投標意願而流標。工程會應主動輔導各機關部會,協助其依實際狀況編列預算,避免公共工程因多次流標而無法順利完成建設。吳澤成主委表示,對於上述議題將會持續了解關心,積極辦理。
工程會疫情工期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韓總機再現
#一年半了市長還是轉分機
質詢完整影片|https://reurl.cc/QdVEW9
雖然今天市長針對烙跑選總統終於道歉,但也為時已晚,更無力回天。相對的,我今天針對輕軌還有拆橋後交通大亂的問題,質疑市長政績空轉,但 #韓總機又轉分機,搞不清楚也答不出來,再次展現市長的懶惰和無能,這些不適任的問題,已經成為市民的災難,而這些損害,是道歉無法解決的。
韓市長從2018年上任前就說「輕軌是上任後首要處理議題」,但就職後馬上宣布停建,在去年上半年開了五場公聽會,提出六種修正方案。去年下半年,韓市長請假選總統後,市府整理出九種方案,但方案越來越多,最後卻仍是朝向原路線方案,承諾今年上半年會跟路線經過的22個里長溝通。但因為疫情,原本的面對面溝通,改成跟里長進行閉門會談,到現在五月了,造街計畫仍然原地踏步,甚至輕軌站區還淪為停車場。
從前年拖到今年,我問市長到底有沒有心要蓋,留給高雄百年交通大業,但市長仍答不出來,甚至又當起總機,要捷運局長回答,後來又說還要再繼續開十場公聽會,並要延到七月才能完成。
也就是說,從韓市長上任以來,500多個日子,#輕軌建設完全空轉,對於高雄的交通建設也 #毫無想像和規劃 。追根究柢,問題就是韓市長不做功課就憑感覺冒然停工,如果照原本的工程進度,2019年底環狀輕軌就能完工成圓了,卻因為韓市長忙著選總統,耗費市民的青春和納稅錢。
#急拆橋搶政績卻成市民噩夢
#陸橋拆除後交通大亂
自強陸橋去年四月花了一個月的時間拆除,市府風光通車搶政績,但口口聲聲說行政效率高的背後,卻造成市民可能近三年的交通風險和不便。至今我所接到針對澄清路的陳情案已上百件,問題包括市府把人行道當成機車道使用、交通壅塞、塵土飛揚、噪音問題、交警功能不彰、重複鋪挖,更重要的是施工期遲遲拖延,造成交通阻塞。
再者,維新陸橋兩邊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也未施作完整,拆除後道路變成海波浪的原因也未向市民說明,因此我要求市長除了要將現在施作不全的設施重新完整規畫之外,市長也承諾我澄清路工程會提前至五月底完工,維新路工程也會於今年年底完工,我也會持續關注兩路段的施工進度,讓市民盡快有安心的交通環境。
韓市長說過,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而對於市民而言,對交通建設遲遲不敢下決定,整天把拆橋鋪路掛在嘴邊當政績結果草率拆橋,造成市民交通危險、建設延宕的市長,才是市民最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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