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集 當臺灣遇見疫情 (上)
「讓我們勇敢夢想」的十八集專題,現在來到了最後三集結語的地方了。
在開始結語之前,我想先談一點,就是這次病毒的名稱。
1.
這一次的傳染病,我們都知道它叫做 COVID-19 。
那病毒的正式名稱又是什麼呢?
是很常聽的 COVID-19 病毒嗎?
如果我們去看一下世界衛生組織的官網,會發現不是的。
在WHO的官網,有一個頁面專門解釋這次疾病和病毒取名的來由。
從這個頁面及相關聯的網站裡,我們可以得知:
每當一種新的傳染病出現,病毒名稱是由一個叫作 ICTV的單位的專家群負責取的;而傳染病的病名,則是由WHO負責取的。
結果,這次就是ICTV 把病毒名取為 SARS-CoV-2.(SARS-2號病毒)而WHO 把傳染病名取為 COVID-19.
可是,WHO 在面對大眾溝通的時候,卻把病毒另外稱之為 “the virus responsible for COVID-19” (導致COVID-19 的病毒) 或者 “COVID-19 virus” (COVID-19 病毒)。
只不過,他們一面這麼稱呼,一面又表示另取這些稱呼並不是想要取代病毒的正式名稱 「SARS-2號病毒」.
WHO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為什麼要自找麻煩,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
WHO 有解釋。他們這麼說:
『從溝通風險的考慮,病毒名稱裡提到「SARS」會對某些地方的人產生不必要的恐懼,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尤其是在2003年SARS爆發時深受其害的亞洲。
『基於這個以及還有些其他的理由,WHO 和大眾溝通的時候,開始稱呼這個病毒為「導致COVID-19的病毒」,或者「COVID-19病毒」。取這些稱呼並沒有意圖要取代ICTV所同意的正式名稱。』
然而,事實上,WHO 這種給病毒名稱遮遮掩掩的作法會產生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WHO 改用的這些稱呼,反而會造成混淆、不清楚。
第二,正因為WHO 在一開始把 SARS2 號病毒的正式名稱給隱藏起來,達成讓亞洲許多經歷過 SARS 風暴的人免於恐懼的結果,但也導致許多國家疏於防備,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傷亡。
而台灣去年第一階段防疫之所以成效卓然,正因為台灣是最早聞到其中有SARS 的味道。
我們只要回頭看一下就知道,台灣第一階段防疫之所以成功,主要就是因為我們最早聞到了 SARS 的味道而採取了行動。
2.
我所以花時間來談病毒的名稱這一點,是想說明:
對於這次的病毒,和其疫情,是有兩種不同的對待態度的。
第一種態度,是認為人類和世界今天遭遇這麼大混亂和破壞的原因,就是因為新出現了一種病毒。所以只要等人類發明出有效的疫苗,和消滅它的方法,我們就解決了問題,可以重過美好的日子。
第二種態度,是認為我們人類給這個世界造成了太多混亂和破壞,所以病毒出現是一種結果,一種警鐘。所以我們需要面對的不只是病毒,還要檢視導致病毒出現的種種原因,還要回顧歷史,看看它是不是早就出現過,早就對我們示過警,而我們都沒有理會?
教宗方濟各所寫的《讓我們勇敢夢想》,就是提醒我們,病毒的出現,是一種警鐘。也因此,我們第一集的主題就是「當病毒是信差的時候」。
從這個角度,我們再看造成COVID-19疫情的病毒,它的本名原來叫作 SARS 2號病毒的話,感觸就會更深了。
原來這次的病毒其實並不怎麼「新」,它的前身,SARS 1號,2003年就來了。只是當時的警鐘主要在亞洲響,也只響了半年左右就停了。
時間過去了十七年,人類一直沒重視那次警鐘,持續在對環境和其他物種進行破壞和迫害,所以它們進級為 SARS 2號病毒捲土重來了。
只不過,這次警鐘不只響半年了,現在響了一年半也不停。並且病毒的進級也不必再等十七年了,一年左右就出現了新的Delta 版,其他版。
台灣去年防疫走在世界各國之前,主要原因就是及早嗅到了SARS 的危險,聽到了警鐘。
但台灣雖然很早就聽到了警鐘,也爭取到應變的時間,但是我們在今年的 5 月卻爆發了疫情,出現了破口,這是為什麼呢?
我訪問了十二位不同領域的學者。他們都讀過教宗方濟各的這本書,我請他們就書裡所提的一些重點,來檢視台灣的情況,以及對台灣未來的建議。
那我們來看看教宗在書裡所講的三個重點,也來看看臺灣所呈現的情況各是什麼。
教宗希望我們藉著這次疫情反省的三件事情,
第一點,是不要光顧著經濟發展,卻破壞了生態,應該給地球休養生息的機會。
第二點,是不能光顧著自己好,卻漠視社會裡的弱勢,要讓大家都有不至匱乏的生活和工作。
第三點,是不能光顧著堅持自己的立場,卻成為迷宮裡的囚徒,應該讓社會最邊緣的人 也參與改造社會的對話和行動。
3.
那我們來看看第一點,臺灣在去年在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上的情況如何。
臺大社會科學院的趙家緯教授舉了幾個例子。
第一個是,疫情發生之後,世界各地的航空業都遭到重創,所以各國政府對航空公司都有一些補助。
以法國來說 法國政府給航空公司補助的時候,有兩個但書:第一,是 1 小時之內的短班不在其內,因為鼓勵減碳,所以鼓勵大家使用鐵路或其他的交通工具。
第二,是政府固然給航空公司補助,但是航空公司也要相對提出開發低碳燃料的基金。
對照著來看,我們政府給航空公司的補助的時候,就完全沒有顧慮到這些。
並且不要忘記,去年正是我們航空公司推出各種短程旅遊、「假出國」這種旅遊泡泡給大家享受的時候。
另外,世界各地這兩年都是重視環保,電動車的銷售在上升。
但是臺灣從前年開始政策大轉彎,提出「油電平權」的政策,結果 2020 年反而是臺灣燃油機車銷量最大的一年。
我們常講:臺灣去年因為疫情防守的好,像是和世界其他地方活在一個平行時空裡。
然而,顯然我們在這種排碳、減碳、環保的觀念上,和世界其他各地也是活在一個平行時空裡。
趙教授所指出的第二點是:世界各國去年的用電量都在下降,但是臺灣和中國是唯二的用電量在上升的國家,並且臺灣去年的用電量創下了歷史上的新高。
政大公共行政學系的杜文苓教授也有同樣的觀察。
她說:臺灣以製造業,並且以外銷為主的經濟體系,過去對生態很少有反省的機會。
而去年全世界的工業生產都在或者停止或者減縮的情況下,大家對臺灣的倚賴更重,所以臺灣的用電量也就和世界其他地區不同,在上升。而從今年我們又發生乾旱來看,我們對用電、用水這方面的議題,事實上是需要非常深思的。
4.
這裡我也要補充一個我自己的看法。
一方面我們固然要為全世界對台灣半導體業、電子業的看重和倚賴,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我們大家一起付出的代價。
台灣的電子業不但是高用電、高用水的行業,並且享受的電價和水價都是超低的。
台灣的工業用電電價,是全世界第四低的,比民生用電還便宜。
所以今年3月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接受訪問,說了段話:「水電價格應合理反映成本,現在是納稅人補貼大戶,價格越便宜,大家拚命用,很不合理。」
半導體業和電子業用電量之大,可以台積電為代表。
台積電2019 年用電量,相當於大約一個台北市的用電量。
到了2023年,台積電的用電量還要擴增一倍。
而 2019年,台積電使用的再生能源,只佔他們用電量的百分之七。
至於相當於一個台北市的用電量,需要多大的發電機組呢?
大約是 2GW。
2 GW又是什麼概念呢?
相當於核二廠全部機組,或者中火四部機組,或者,相當於三接爭議所要增加的機組。
換句話說,護藻礁與三接爭議聲中所要新增的機組發電量,也不過是可以應付台積電未來四年所需要擴增的用電量。
台灣當然要繼續發展經濟,但我們是否還能用便宜到連電子業大老都跳出來說不合理的電價來配合呢?以及其中涉及的生態環境的課題有哪些?這都需要我們再仔細思考。
我訪問的教授所談到的其他一些需要我們注意的課題,就留待接下來兩集再為大家說明。
謝謝大家今天的收看,下一集再見。
工業用 通風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還原「物業帶動鐵路」的歷史時空】 #永續港鐵霸權 #7月專研
港鐵霸權一大核心就是長期壟斷「鐵路上蓋物業發展權」,今時今日香港土地問題走到如斯局面,與經常被吹噓為「國際成功模式」的「鐵路加物業」(Rail + Property) 不無關係,但服務大眾的鐵路公司搖身一變成為追求利潤的發展商,絕對不是一夕間發生的合理事情。「鐵路上蓋物業」的原意又與今日有沒有變化? 是次研究專題將會透過回顧過上千頁有關香港地下鐵發展的英國解密檔案,還原70年代「物業帶動鐵路」發展模式的源起及原意,將有助進一步理解現時逐漸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
▌構思初現:初期鐵路物業的背景與概念
「以地養鐵」更早可以在日本找到相類似發展模式 (Murakami, J., & Gregory, K. I.,2012),然而最早「引進」香港的來源暫不可考。但從現有官方內部檔案中,可找到早於1970年交通諮詢委員會 (Transport Advisory Committee)提交的一份《集體運輸計劃總報告書》,報告中建議除了計劃興建已設計的4條鐵路路線,並分9期(nine distinct stages) 完成「理想」鐵路系統(preferred system)外,已有提及「發展上蓋物業」的構思。在報告提及鐵路系統的長期發展影響:
”Wherever subway systems have been built experience shows that property and land increase in value. This opens up the strong possibility that a part of the cost of providing station concourses could be met through arrangements which permit the private development of station superstructures and surrounds.”
當年報告所述,由於預視到鐵路系統的帶動下,當地物業及地價將會升值。因而報告提到有很大可能可以容許私人發展 (private development) 上蓋物業去補貼鐵路站的建設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報告除了提出上蓋 (station superstructures)發展外,首次提到發展上蓋周邊 (surrounds) 的發展概念。可見,現時港鐵圈地/上蓋物業發展一早出現在早期鐵路系統構思之中。
70年代還有差點讓鐵路系統觸礁的財政艱難,更清晰定位鐵路中的「物業收益」有何功能。參考早期關於興建鐵路系統的英國解密檔案顯示,早於1972年,香港政府成立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Mass Transit Railway Provisional Authority),打算先行興建較全面、工程單一批予日資財團(Japanese consortium)的早期系統(initial system),但後來石油危機爆發,日本經濟陷入危機,財團先是提出可否修訂興建成本價格上限由50億為60億,遭到管理局拒絕後則宣佈退出鐵路興建,檔案中可看到港英政府曾一度為此而與日資財團就賠償爭執,甚至有香港主要大班 (怡和除外) 都因財政理由反對繼續推展興建鐵路計劃。
當年港英內部評估1980年代交通系統會超負荷,即使鐵路系統已被日資延遲一年(have effectively delayed the MTR project for 12 months),連帶物料通賬的財政問題,但卻認為必須「頂硬上」,調整鐵路系統的財政預算、規模以及未來發展方向,於是臨急推出後來實現的修正早期系統 (Modified Initial System)。在1975年一份關於修正早期系統行政局內部文件,港英將會排除必要鐵路系統以外的多餘支出 (eliminate all expenditures not strictly necessary for resultant simpler system),不僅使整個鐵路規模「大縮水」,同時更建議以溢價債卷(Premium bond)作為融資措施,以及發展沿線上蓋物業(property development on lines)抵消(offset)財赤,皆為確保(safeguard)鐵路在任何情況下的財政可負擔性(the financial viability in any event),讓減少後規模的總興建成本能夠保持於49億的水平。可見,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的概念是在財政大緊縮的特定歷史脈絡生成,目的為防止鐵路興建所帶來財政不穩定情況的其中一法。
▌立業辟地:港鐵上蓋四小龍
直到1975年,為了確保鐵路系統的財政可負擔性以及應急儲備,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向政府申請批出四個鐵路上蓋物業的綜合發展權(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而當時行政局內部討論中,一份十分詳細記錄有關批予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四個上蓋發展權的行政局文件顯示,最早期物業上蓋發展的具體情況:
—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現時德福花園):
當時除了作為首個利用鐵路車廠上蓋作物業發展的項目,而且亦成為物業上蓋住宅發展的先例,佔地165,800平方呎,打算興建大型屋苑,滿足18,000個人口的住宅需求。
—亞皆老站(即現今旺角站)上蓋物業(現時旺角中心第一期):
首個非鐵路站上蓋作物業發展,只是相鄰於(adjacent to) 鐵路站,為首個利用鐵路通風樓(ventilation shaft)的物業發展。
—金鐘站上蓋物業(現時海富中心):
佔地60,000平方呎的海富中心,當時金鐘站上蓋物業批地條例原來有列明非工業用途,包括興建酒店(non-industrial purposes which may include a hotel)。
—畢打/遮打站(即現今中環站)上蓋物業(Pedder/Chater)(現時環球中心):
當時批中環商業靚地予鐵路公司的理據明顯為商業利益最大化(maximum exploitation of the commercial possibilities),一來可以善用土地資源(物業建於鐵路站上蓋),二來物業及鐵路站同時興建,可以減少工程興建時發展阻礙(development disturbance)。
其後地鐵公司分別與恆隆、合和、長實多間發展商共合發展上述四個上蓋物業,作為「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的雛型,當時內部估計以上物業收入將會佔地鐵公司總收益的20%。當年批出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上公頃的市區發展土地,整體政府部門都相當歡迎,認為可以平衡當區公屋主導的房屋格局,與及能夠為該區提供額外設施的機會,甚至具體要求屋苑內有至少10戶1車位的發展條件 (XCC(75)52)。此四幅最早批出的上蓋物業發展,從通風樓到車廠、由單一大廈到綜合發展,已是奠定了日後鐵路物業發展的主要選址方式與發展類型。
▌誰主上蓋物業?
這份行政局文件亦載有早期鐵路用地發展權的重要批地原則(principles to be adopted in respect to land grant to Mass Transmit Railway Corporation),是還原物業上蓋發展歷史一份重要參照。文件清楚列出,上蓋物業不一定是地鐵公司「囊中物」,鐵路物業發展權是否批出,或批給誰,完全是政府「話事」 (the grant of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rights on land affected by railway installations will be discretionary)。
文件亦同時指出,程序上地鐵公司需要先向政府申請(formally apply)批地,政府可以基於實際考慮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決定如何運用這些鐵路上蓋用地的發展潛力 (for government to decide on how to dispose of any development potential remaining in the land over and above its Mass Transit usage) 。換言之,港鐵的上蓋發展絕對可以由政府主導及決定,包括根據現時的實際考慮(公營房屋供應長期落後及不足)用作興建公屋,不一定用於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私樓供港鐵公司利潤最大化。
▌物業收益應急而起
70年代尾,鐵路系統打算擴建至荃灣區。翻查1978年有關鐵路擴建荃灣(Mass Transit Railway extension to Tsuen Wan)的行政局文件顯示,當時除了提及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選址爭議外,亦有提及港英對發展上蓋物業的財政原則。物業發展的收入原本並不用作補貼鐵路成本 (revenue from property development was not originally envisaged as being used as a means of financing the capital cost of the railway itself),而是作為應急儲備及改善現金流(contingency reserve and to improve its cash flow)。而且更補充荃灣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剩餘收入,可以用作應對以下4個應急情況:
—抵消「超支」建築成本(offset any excess construction costs)
—抵消收入財赤(offset any revenue deficiencies)
—加速還債(accelerate loan repayments)
—提早鐵路公司對港英政府的投資分股息的日子(bring forward the date when the Corporation begins to pay the Government as share holder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dividends on its investment)
可見,港英多次強調,鐵路上蓋物業收入為確保財政可負擔性(viability)及應急(contingency),而非像現時政府愈來愈恆常化送地予港鐵興建私樓賺錢。
引述法國城市學者Aveline-Dubach整理地鐵公司至其後港鐵自1980至2016年收入可見,明顯看見90年代末東涌綫及其後的將軍澳線所帶動的物業發展收入比例愈來愈重,已經超越鐵路票務收入,現時每年物業收益足足佔港鐵總收入四成。可見,透過重現當初的批地原意,更能突顯漸走向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形成尾大不掉之勢。
▌賣樓補車費:明言物業發展利潤補貼車費
港鐵不應用上蓋物業賺盡的討論,亦見於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的立法階段的重要討論。一份1975年討論地下鐵路公司草案(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Bill)的行政局文件,提及鐵路公司需要按照審慎商業原則 (prudent commercial principles)。鐵路作為公共交通工具,不應最大化其投資回報 (maximize its return on investment),只應賺取足夠(enough)收入作營運開支。
文件亦可見當年政府就發展上蓋物業項目的收益,會清晰公開回應指物業發展可為鐵路帶來的額外利潤,以維持一個「保守的車費政策」 (assist the railway by providing extra revenue to maintain a conservative fares policy)。比起今天已經與物業收益「脫勾」的「可加可減」車費制度,當日港英政府明顯認為物業收益有助更平宜的車費定價。
在40多年前的歷史時空,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跟現時已經不可同日而語,發展上蓋物業不論就其發展型態、財政狀況、規劃模式、補貼原意,明顯有其特定的歷史脈絡及原意。是次研究專題透過還原早期興建地鐵的歷史討論,帶出現時不斷被政府吹奏作為「國際級典範」—港鐵發展模式,並不是一套千秋萬世的發展方程式。
參考資料
1971 FCO 40 3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9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60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8 FCO 40 974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Aveline-Dubach, N., & Blandeau, G. (2019).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nsit value capture: The changing business model of the MTRC in Hong Kong. Urban Studies, 56(16), 3415-3431.
Murakami, J., & Gregory, K. I. (2012). Transit value capture: New town codevelopment models and land market updates in Tokyo and Hong Kong. Value capture and land policies, 28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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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 通風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潮人末日!!告別溼答答~文末除濕包抽一波】
大學剛畢業的時候在律師事務所當法務助理,曾幫忙處理過一件損害賠償的案件,
客戶買了某知名品牌的除濕盒放在衣櫥裡面,跟他心愛的柏金包、香奈兒包、機車包共五個名牌包擺在一起(為什麼記這麼清楚,因為我人生第一次看到拿~摸多名牌包很興奮啊 )
結果除濕盒裡面的集水袋破裂,液體流出來導致包包嚴重腐蝕變形,損失將近百萬。
訴訟中除濕盒廠商還一直主張是客戶使用方式錯誤,沒有放在「完全堅硬平坦的表面」「沒有時時查看集水袋是否滿了」
後來也只獲賠部份金額,從那次之後我對這種除濕盒就一直戒慎恐懼,覺得他是個需要「時時關心有沒有側漏」的東西。
而且除濕盒效果很慢,如果沒有看到集水盒裡面有水,我真的沒感覺除濕能力在哪
最近梅雨季,我們事務所雖然在15樓,通風良好,但不知道為何真的很潮濕。
剛搬來的時候遇到連日暴雨,連影印紙摸起來都軟軟溼溼的,之前都一直開除濕機,但除濕機只有一台,就要一直每個地方搬來搬去,這邊乾了那邊又濕了,一直搬來搬去我以為自己是陶侃。
特別是我們結案卷宗儲藏室裡面都是紙類,我實在很擔心儲藏室裡面的卷宗發霉,或是長什麼奇怪的小蟲。
這時候~等等燈等燈(多拉A夢道具配樂),廠商寄來了幾包瑞典除濕包給我試用看看,我請助理把防潮除濕包掛進儲藏室,使用前我有先用溼度計測試了一下儲藏室的濕度大概60幾,把除濕包掛進去以後過一天就降為50了。(現在49)
除濕包有分各種尺寸
我的車上、相機防潮箱、鞋櫃裡面都放了一些。(我的防潮箱換除濕包之前我看了一下濕度60...到底防個屁潮)
我覺得車子跟鞋櫃的效果最明顯,放24小時之後可以明顯感覺變乾燥許多,而且是人體感受就可以感覺到乾燥不用看溼度計。
防潮包吸水以後會膨脹,沒有集水袋,免驚掐豆,等吸水變硬就可以換了,也不用常常去看他水滿了沒、有沒有溢出。
前幾天全台暴雨,台北高雄的冰又啊
#你的車子進水了嗎?
#你的鞋櫃放滿濕答搭鞋子嗎?
#你的衣服開始飄出霉味嗎
不解釋直接團購一波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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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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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選出兩位贈送得「迷你空間用」10克裝20入一組!!!塞鞋子裡面超好用喔
💧放電子零件、相機的地方最適合,幾百解決不用幾萬的電子防潮箱
💧工業用等級,半導體零件廠也都用這個
💧除濕效果不是一般全聯買得到的除濕盒可以比擬的
💧台灣幾間百萬樂器進口商都買很大量
#警語:#本除濕包對腦子進水沒有用
#腦子進水請找巴毛律師給他塞兩巴掌可能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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