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黑暗期,車輛與行人該怎麼辦?
#交通局應做好守護市民交通安全的工作!
#維護市民行車與行走安全!
在這次交通局的部門業務報告上,我就 #中山南路的交通狀況 對交通局王銘德局長提出質詢。
中山南路的交通問題相信對許多永康居民來說都不陌生,該路段沿線幾乎都是單向各兩線的設計,且內側車道禁行機車。這導致在車流量大的時候,特別像是上下班的尖峰時段,常常看到公車、汽車等車輛與在外側行駛的機車於變換車道交會時,險象環生的景象。
尤其是機車族,在面臨路邊違停與大型車輛車道及方向變換時,常常需要為了不違法而讓自己身處危險,或是為了行駛安全而只能違規並因此吃上罰單。很顯然的,目前此路段針對車種分流的交通政策,實際上的可行性與安全性都需要再進行討論並進行檢討改善。
我也指出,近幾年,我們開始就 #機車路權 談論交通規劃改善,但是 #行人路權 卻似乎尚未進入規劃的視界中。像是南大附中的人行道工程,除了壓縮到待轉區的位置,使得被「禁行機車」而強迫待轉的機車族產生危險外,也未規劃好施工期間行人路線的安排。
雖然中山南路是隸屬公路總局所轄範圍,但這條道路連通永康許多巷道,是乘載著許多市民交通的交通網絡,交通局應該積極地協調與改善,且不只是機車行駛,包含在考量到行人的用路上都勢必須規劃出一個過渡時期的措施,尤其是這個路口就在學校門口的旁邊,屬於學生上放學必經路段,更應該有完善的規劃。
交通局長表明雖然不知道有這種狀況,但當場承諾會將此路段列入研擬 #終止內側禁行機車
的重點探討對象,也表示將請南大附中人行道工程的施工單位,將行人路線盡速擬定且改善。
我也提醒交通局,這個路段的交通亂象,民眾、民代已多次反應,往往都會收到「交通局會再請權責單位卓處改善」。但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改善幅度非常小,可以說是幾乎沒有改善。
我再次強調,市府權責單位面對這樣跨局處甚至是事涉中央機關的問題時,都應主動彙集相關單位研商,且應該持續將進度與處理方針公告及回應民眾。而不是給予民眾這種讓人感覺像在踢皮球的回覆之後,就一直放任這種狀況持續下去,讓民眾不只是覺得失望,還得繼續處在危險之中。
我在交通議題上做過的事---
我邀請交通局王局長針對機車路權議題拍攝與談影片
https://tinyurl.com/y4by9465
我在交通局業務質詢報告時質詢取消禁行機車進度
https://tinyurl.com/y5c42dhj
取消禁行機車階段性成果報告
https://tinyurl.com/cdu26kj2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9的網紅劉櫂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劉櫂豪今(26)日於立法院主持交通委員會,就鐵路觀光整體規劃質詢林佳龍部長,要求台鐵局和鐵道局提升服務品質,應檢討誤點問題,台東火車班次應隨城際列車交車後逐步提高,花東全線雙軌化計畫應縮減施工期程加快建設,以及南迴鐵路沿線車站美學改善必須納入地景特色。林佳龍部長允諾未來在許可範圍內一定會增加花東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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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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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檢討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樹林捷運一直是鄉親期待多年的重大建設,自從2018年我們協助爭取納入前瞻建設補助,經由時任行政院長 賴清德 核定新北樹林線 #555億總經費 後,我一直持續追蹤最新進度。
原先捷運樹林線預計7月份動工,但因為疫情與原物料價格飆漲影響,捷運土城段、樹林段接連流標兩次,不只鄉親們都很著急,我也非常關心後續消息。
為協助加速進行,我特別請教雙北捷運局,並針對整體施工期程討論,捷運局也表示會進行預算項目檢討及調整,力拚下次招標能夠順利決標,我也要求行政流程如可縮短,應加速進行,一定要讓工程早日開工,讓鄉親安心,也讓地方盡快有捷運!
#蘇巧慧
#最關心
工期檢討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劉櫂豪今(26)日於立法院主持交通委員會,就鐵路觀光整體規劃質詢林佳龍部長,要求台鐵局和鐵道局提升服務品質,應檢討誤點問題,台東火車班次應隨城際列車交車後逐步提高,花東全線雙軌化計畫應縮減施工期程加快建設,以及南迴鐵路沿線車站美學改善必須納入地景特色。林佳龍部長允諾未來在許可範圍內一定會增加花東列車班次,且要求機關在車站改善計畫中強調地方文化、地景和環境,使各車站非單點式改善,而能串連起成為美學之旅。
工期檢討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接下來第二個議題,許厝庄周邊12米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問題。
依工程合約施工進度應為90%,但以現況來看進度僅有20%,因工程嚴重落後,勢必被罰款,廠商不敢請款,但若是持續擱置,生活品質下降與交通疑慮上升,苦了附近居民,市府是否能夠主動提出解約?
郭處長答:可以提出主動解約,雙方簽字即完成;如廠商不願意,市府單方面通知即解約,訴訟期間也能再發包。
市府必須有積極作為,還給市民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趕緊與廠商解約,再趕快發包,也希望工務處在新年度,有預算情況下,將剩下兩段做好做滿,讓生活圈道路完整。
再來針對海口寮路,工務處完成定線部分、交通評估等送都發處,彙整後月底前先送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待通過後做公開展覽。
第三個工程問題湖內里活動中心原地踏步,108/5/1邀集建築師至湖內里集會所針對所提出建議及需求,納入規劃設計內之說明,照理應該要在109年底看到成果。
郭處長答:今年8月可以發包,工期約1年。
希望能如期在110年看到湖內里活動中心完成,給湖內里民一個集會的場所。
第四個為重慶一街工程,當時計畫案採取半半施工,發包8次流標,之後召開說明會聽取紅瓦里民意見,里民希望改以封路施工,為了讓工程盡快完成。
辦事情講求的是效率,方向明確馬上行動,不應該是原地踏步,當進度緩慢時,內部要進行檢討,黃市長任內除了教育、社會政策多元,希望工務處要積極推進,替黃敏惠市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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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工程的做法都是先做設計規劃、報告、定案,才做工程的招標發包,但是現在桃園市政府很喜歡做統包工程,同一個標裡頭就直接標出去….
產生的問題:
1. 施工期程延長,邊做邊改,可能造成人民不便…
2. 邊做邊改,浪費公帑
若不浪費公帑,那其實就是營造廠的損失,如果營造廠賠本,那他的工程品質會是什麼樣?就算做統包工程,那設計規劃一定要謀定後動,整個都檢討完畢才能去施工!
⚠️ 我要求政風處:
1. 應防微杜漸,檢討改進、修正
2. 強力的監督,提出鞭策、針貶
#舒翠玲
#我的用心您看的見
#市議員舒翠玲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最用心的議員舒翠玲
#政風處
#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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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免計工期22天等語,並提出被上訴人93年12月17日北府水污字第00000000號函、系爭工程第6次工期檢討說明一覽表為證(見一審卷一第75、93頁),則上訴人主張上開2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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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學堂]工程法律實務系列工程 工期 展延爭議 - 梅芳琪律師http://www.leeandli.org.tw/class_001.html.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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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又來問行政執行上的問題了
請多包含
我現在有一個鄉村整建的案子
因為有個工區縣府要做污水系統因此變更不予施作
那里長就希望把錢拿去做其他地方的的鋪面
現在契約要變更了 問題就來了
監造設計單位送來變更預算書 裡面寫了一條工期增加36日曆天
我就問監造 這個工期是怎麼來的
因為 契約金額是沒有變多的 事實上還減少快一百萬
他說 廠商就拿石材要訂購 加工 運送的理由 要求多36日曆天的工期
我個人是覺得36日曆天也太離譜 幾乎是快兩個月的時間
可是契約變更要廠商跟業主協商同意 如果我不給這個工期廠商就不變更
可是變更又是勢在必行 原因有很多
例如五月要選里長了 民眾要求要做 里長也很難為
這個案子錢是補助的 不做變更的話 標餘款要收回去 里長會很賭爛
廠商還說 我的課長也同意給這個工期
請問板上先進能給些意見嗎 這個工期到底給不給
我個人是覺得36天也太多了一點
可是不給好像又不行........
先謝謝大家的指教
附註:當基層公務員真是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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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2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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