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都更處總工程司張溫德指出,現行文林苑衝突是肇因於工地施工,依法應由北市建管處依《建築工地管理辦法》介入監督、改善,未來都更處會要求建管處加強監督。
然而,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卻與都更處抱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文林苑爭議核心是產權而非施工,《建築工地管理辦法》無法介入私權糾紛,因此建議樂揚建設、王家透過民事訴訟釐清產權,如此才是解決之計,沒完沒了的工地糾紛不是釐清爭議的作法。邱英哲感慨,學生與工人發生爭執,建商卻後頭袖手旁觀,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陳虹穎直言,依都更條例規定,訴訟期間都更不會因訴訟暫停,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解決爭議,最好的作法,還是台北市政府都更處成立專案小組處理,並啟動政府接管機制監督都更過程施行,幫助所有住戶早日返家,而不是繼續重複半年來各局處互踢皮球的情況。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環保局、新聞處(9/3)】 #比照台中科技查空污 台中近年來有許多新興建案,所以台中市環保局今年開始要求工地裝設微型感測器,至七月底已稽查8584次,開出93次罰單,減少3525公噸的懸浮微粒,雖然桃園空污問題沒有台中嚴重,但同樣有許多建案、工地造成的揚塵,桃園環保局是否有意願...
工地管理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環保局、新聞處(9/3)】
#比照台中科技查空污
台中近年來有許多新興建案,所以台中市環保局今年開始要求工地裝設微型感測器,至七月底已稽查8584次,開出93次罰單,減少3525公噸的懸浮微粒,雖然桃園空污問題沒有台中嚴重,但同樣有許多建案、工地造成的揚塵,桃園環保局是否有意願跟進台中市的作法,針對建案目前有何措施?
環保局則說,目前僅針對大型的一級營建工地,以及市民較常陳情的工地加裝感測器,智翔則希望可以擴大裝設的範圍,將二級營建工地也納入範圍。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數量高
根據審計報告統計,截至去年底桃園市有1016處污染控制場址,佔全國總數近半,其中986處為農地污染,僅次於彰化縣,請問環保局有無改善的計畫?既然環保局表示這些都是陳年舊案,皆有要求業者改善,那請會後再提供數據,我們來檢視看看這些年來污染場址有無減少。
#公害陳情數量增加
根據環保局的施政報告指出,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公害陳情案件,除了水污染下降之外,其餘空氣、噪音、廢棄物、環境衛生等項目都提高了,總體增加11.3%,雖然環保局長將現象歸因於市民環保意識的抬頭,但依然代表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所以稽查科目前的工作重點都在處理空氣與噪音(前兩大類)的陳情稽查。
#健行路豆腐工廠飄惡臭
至於公害陳情的實際狀況,今天智翔也在議會中特別提及近年來於健行路豆腐工廠的案例,健行路周遭居民受不明惡臭困擾,後來才發現是因為兩家豆腐工廠長期將廢水排入雨排,加上桃林鐵路施工打通而異味飄散,並且在去年12月底被環保局認定改善完成後,今年三月再接獲民眾投訴,向環保局反應。
這案例顯示出,環保局對於小型工廠的監督未盡周全,既然豆製品的廢水屬於事業廢棄物,就不應讓其偷排放至雨排,最後流向南崁溪,那麼南崁溪的整治永遠不可能完成,況且雨排管道鄰近桃林鐵路,若不想辦法改善,屆時被吸引至桃林鐵路遊憩的市民聞到惡臭,公害陳情電話恐怕要接不完了。
#市政資訊系統性告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八月五號起八大風險場所需配戴口罩,有鑒於上半年各局處在活動取消的消息上彙整混亂,建議新聞處能從過去的狀況吸取經驗,應有系統性整理並將消息公佈於市民便於搜尋的平台或管道。
#公民會館活化
桃園區公民會館今年由新聞處接手管理,6月公共場館重新開放後至今使用率不高,而七月份時,新聞處曾說九月會完成研究報告,年底前著手辦理轉型活動,因此詢問目前的計畫規劃進度如何?
處長則回答,目前有三方案,看是否由政府全權管理,還是委託民間業者,九月份開始會開始舉辦主題活動,預計每兩個月一檔次,也會與當地里長、社區商圈共同討論活動的形式,智翔則請新聞處再提供目前方案的內容,希望可以讓公民會館的使用早日活化起來。
工地管理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智翔的議會質詢-環保局、資訊科技局(10/28)】
#噪音檢測科技執法試辦成效
桃園從今年六月開始試辦噪音車的科技執法,所以首先詢問環保局目前的成效為何,環保局表示,目前已舉辦21場次,拍攝到清晰照片為197張,約佔噪音車的1/3,而經過判定後,實際通知到檢的車輛為165輛。
環保局說道,目前每週有兩個晚上會進行檢測,也陸續添購兩套設備,共三套來進行執法,智翔則希望,在準確率以及通知到檢率在持續向上提高,請環保局繼續努力。
#重金屬污水工廠管制
根據審計部報告顯示,桃園市排放重金屬廢污水之未登記工廠計85家,其中67家近5年未辦理環保稽查,排放重金屬廢污水的情形不明。關於這點,局長回應,由於這67家地下工廠未有登記,在登記資料時與審計部發生誤會,其實這些年環保局都有去稽查,未來會再向審計部解釋清楚。
#選舉廣告亂象
由於總統與立委選舉接近,過去在鄰近投票日時,都會看到在違規的地方掛起許多選舉廣告,造成街道市容紊亂,因此智翔也要求在未來的選前階段,環保局務必嚴格執法,也許這次因為參選人少,違規的廣告物會減少,但強硬的執法態度也能在下一次的地方選舉發揮作用,希望能讓我們的選舉更「乾淨」一些。
#南崁溪染整廠異味
南崁溪畔的染整廠異味,在詢問環保局過後,環保局回覆是染劑調配區及助劑攪拌區產生的冰醋酸逸散,但根據此說法,業者有和改善方案?若只是改善而沒有給期限,可能也會使改善遙遙無期,據聞染整廠的異味已是沿岸居民檢舉投訴的大戶,希望環保局後續能提供詳細的報告。
#大型工地逸散污染源監測
桃園的開發案眾多,但針對工地的逸散污染源監測,桃園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中,只規範了下列條件:
一、公家機關的大型工程
二、施工期程2年以上
三、工地範圍面積大於五公頃
對於此項規範,能否擴大到民間的興建工程?智翔知道路很長,但也請環保局可以先針對幾項大型重點的開發案來進行要求,一步一步來做。
#油脂截留
再來是追蹤油脂截留設置的後續,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與相關子法的規定,廢水量在每日50立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500人以上,應與列管並設置油脂截留設施。但依目前環保局的稽查狀況都是以回應陳情案為主,未來是否可以排查或抽查?
但今天環保局長說道,水污法所規範的條件,在桃園數量不多,大多為小型的餐飲業者,無法以水污法來開罰,但依廢棄物處理法的罰則又過低,且普查上也有人力負擔的問題,未來會再持續想辦法。
#資源回收廠揚塵
最後則是最近在智翔服務處附近,拍攝到的資收場揚塵,由於回收廠不屬於「逸散源管理辦法」列管業種,所造成的逸散污染,該如何管制?若是裝攝影機或是空污防制的設備,有辦法列管桃園市所有的回收廠嗎?
工地管理辦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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