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讓社工變得更弱勢?】
在準備這次總質詢社工議題時,想起因緣際會下認識一名已離開社工領域的朋友,他跟我分享自己的一段經歷:早在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長年在外的他終於回到家鄉,那時什麼勞權概念、勞基法都不懂,做的是政府委外的兒少保護工作,機構跟他簽約每月三萬塊薪水,後來才知道實際上機構跟政府的委辦方案薪資是三萬三千元,工作一段時間後,便請他跟其他社工簽下差額捐款收據,說是機構有經費困難,捐款是為了這些受虐兒少的活動支應費。
他說曾經有段時間因為假日都在辦活動,連續工作幾週後,硬生生病倒了,請了2天假,還差點讓機構用事假來扣薪。
他說他只覺得不對勁,但,卻還怪自己該有的法律知識不足,事後也不斷檢討是不是自己的體力、心力確實不夠強韌,卻在多年後才知道原來是這個機構的不健全,讓他在面對個案之餘自己也傷痕纍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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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功德人檯面下的陋習回捐
其實,第一次聽到『回捐』時,我是極度訝異的!雖然我知道社工一直以來普遍低薪,但我詫異的更是社福單位為什麼選擇剝削社工,再讓社工去幫助他人?
首先,我提問處長知不知道各種回捐手法?因為身為主管機關如果不知道機構取巧手段,那麼即便有破釜沉舟的心要禁止回捐,那麼也會是徒勞無功的。
常見的手法是機構以『現金方式』給薪,請社工直接捐款。巧立名目以『指導費』、『認領募款額度』為由。再來就是『薪資高報或浮報』,社工拿到的薪資與政府補助的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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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長承諾禁止回捐
但『強力要求機構』、『問卷調查』,夠嗎?
社會處長斬釘截鐵表示現在苗栗縣內不可能會有回捐,因為縣府強力要求不可以有這種狀況,只要有,社團的社工師(員)們、可以到衛福部系統反應。
當我問處長這樣斬釘截鐵地回答有依據嗎?縣內有做過調查嗎?處長回答:有,補助方案的社工會進行『問卷』以及平常『教育訓練』,鼓勵他們有回捐狀況主動回報。
處長也說回捐是對社工的人格是最大的侮辱。
台東社會處在爆發高雄晚晴協會回捐案之後立刻表態縣內無發生回捐案,但也被基層社工發聲曾經出現回捐狀況。對於社會處長捍衛社工權益的信念我是很認同的,但是,我們也必須體認現實,回捐手法好似層出不窮的詐騙手段,縣府僅以問卷調查這樣的力道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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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薪資新制元年,#社工看得到也吃得到嗎?
今年度中央推行的薪資新制,建立樓地板政策,期望降低社工流動率,目前縣內落實新制,但其他縣市更出現有『社福宣導員』或『轉任教保員』的規避狀況,社會處長強調縣內財政,明年度會運用公彩基金保障社工持續累進加薪,並且強調縣內絕無被迫消失的社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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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社工人力負荷
監察院於2019年糾正衛福部,發現社工普遍有低薪、強迫回捐、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等問題,讓服務弱勢民眾的社工,反成為勞動權益中弱勢的一群。
社會處說明縣內社工師執業人員約有280多名,廣義社工大約有450多名。社會處長表示社工人力荒,全台都一樣。以兒少保護社工的載案量來到50幾件以上,更不用說其他類型社工的案量甚為龐大。
人力不足的現實條件下,每個社工的載案量變高了,工作量也變多了。現實條件嚴峻之下,縣府應該做什麼保障社工勞動權益呢?
在總質詢之前,諮詢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討論縣府究竟還能做什麼增強社工專業制度的落實?接下來,我會好好地向社會處追蹤;包含:社會處是否有辦理工作坊、新進社工熟悉相關資訊、勞基法、契約問題…等層面。
近幾年來,看起來越來越重視社會安全與福利,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常常把「社會安全網」口號高聲一擲,好像喊一喊整個社會就變安全了?!
屢屢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總是會有此起彼落聲音出現:社工在哪裡?為什麼沒能阻止悲劇發生?對社工來說社會安全網似乎變成社工的使命必達任務!但不可忽視的是,乘載著每個家庭的負荷與壓力也成為社工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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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社工回捐案之後
機構和政府互相綁架,尤其在小型單位,助人社工還擔心回捐如果吹哨檢舉、機構遭懲處後倒閉,沒有人能服務個案與家庭,『明明是做對的事情,卻變成講出真話的人才是異常的。現在有不少的社工都陷在這種困境循環中。』
社工薪資回捐、高流動率的惡果,最後會由社會福利個案、整個社會來承擔成本,更可能經常出現『永遠是最嫩的社工在處理最複雜的社會問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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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委外方案契約合理化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條明定:績效良好的廠商獎勵金制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百分之十為限。
縣府委外方案多半是年度契約,建議縣府落實『合理的議價』與『獎賞制度』。當縣府用合理的委託計畫,『合理成本』與『合理盈餘』的雙重思維,讓這些機構能夠不需要偷工減料、又能讓在地的社福產業持續耕耘,不用靠剝削社工也能好好生存。
檢視回捐陋習,造成的負面效應實在很大。一方面壓榨了基層社工、造成社工的消耗與流失;二來:降低捐款民眾對於社福單位的信賴度,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善心反而支持惡待員工的組織;三方面:政府的社福政策也無法順利推動。
這就可能導致三輸局面。
當我們理解社會的個人與群體是需要被好好對待與協助,也努力營造一個『不拋下任何人』的社會,那麼,你我更沒有理由置身事外、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試圖打造三贏局面,社會才有能量前進!
也期待,至少在苗栗的社福運作可以持續往好的路途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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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不合理勞基法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P快訊】金山公所小編之死 監委啟動調查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新媒體組長、社群編輯陳嘉緯,本月初在家猝逝,家屬質疑是否為過勞。但由於他的工作是「約聘僱公務員」,既不是勞工不受勞基法保障,也無法納入經考試錄用的公務員保障體系。監委葉大華、王美玉及紀惠容認為「約聘僱人員」勞動權益應受到把關,今(18)早宣布申請自動調查。
#小編 #低薪 #高加班時數
監察院新聞稿指出,新北市金山區公所1名負責經營臉書社群,同時又兼任新聞聯絡人之約聘僱人員陳嘉緯,疑似因長期過勞而猝死,得年僅29歲。監委認為陳嘉緯月薪不及3萬元,每月加班時數長達70至80小時,而機關首長,有無不當於非上班時間指派工作任務,這樣的工作量是否合理。
#政府部門 #是否規避勞基法
監委也要針對近年來各級政府機關投入社群經營,多聘有人員負責經營社群媒體,該類僱員是否為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是否未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權益如何把關進行調查。
|編輯/Nagao
|圖片/waychen_c flickr
延伸閱讀:
🆘 新北金山區公所小編猝死 引過勞爭議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0532
🆘 金山小編之死 引發檢討約聘僱人事制度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0648
〖#P專題〗不顧老闆反對 我要罷工可以嗎?
https://newmedia.pts.org.tw/strike/
#公共電視 #看見更好的未來
#pSharp #新聞實驗室
工作量不合理勞基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加班了嗎?】
「今天工作做不完,又得留下來加班了」,你也說過這句話嗎?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加班已經是台灣職場的常態,而且不少公司有設置加班申請機制,也習慣以有沒有申請來做為加班的認定依據,但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加班申請制合不合法?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以雇主的立場,有必要為了明確加班事實,避免員工浮濫加班要求加班費,而管理員工加班時數,尤其雇主為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會制定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法院多認為加班申請制是合法的管理措施,可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和人事開銷。(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但員工申請加班被拒絕,明明有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
在職場中加班申請制經常被雇主濫用,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也有雇主不會主動要求員工加班,而是利用組織文化、工作氛圍或潛規則,例如「不能比老闆早下班」、「準時下班等於沒認真工作」、「沒做完的工作有責任要加班完成」,有加班事實也不能申請,甚至申請加班費會被規勸或直接拒絕,而員工常屬弱勢的一方,也難立於平等地位和雇主協商。(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
但對員工而言,只要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可以請求加班費啊!近年來法院也確實發現到這個問題,於是有判決認為,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再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而且雇主對於員工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如果員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動加班,雇主卻沒有制止或反對,例如播放廣播或關閉辦公室電源,還讓員工加班,就應認勞雇雙方都已經同意加班。
另外,雇主如果認為出勤紀錄沒有反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必須有積極的措施,例如更正或和員工確認實際上下班時間,不能直接說員工沒依規定申請加班,就認為不用給付加班費,加班仍要回到有無工作事實為準,否則會無法達到勞基法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41、7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211、299號)
過去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也提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加班應事先申請,但勞工在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果明知卻沒有表示反對或進行防止措施,加班時間就應認是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而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直接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因為立法者認為,勞工通常只能依出勤紀錄作為上班、下班時間的證明,而依勞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5年,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如果出勤紀錄有和事實不符的情形,雇主應可立即處理和更正。
也因為雇主有管理勞工出勤的權利及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對於勞工的工作時間具有較強的證明能力,於是勞工與雇主關於工作時間的爭執,雇主如果認為有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的部分,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例如約談紀錄,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並不是在工作,可能在處理私事,來合理調整勞工的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的實質平等。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員工加班,向公司申請加班費是權利,公司也有給付的義務,不過比起拿加班費會不會更想準時下班呢?最近有一部日劇《我要準時下班》,女主角是上班族,但她堅持每天準時上下班,絕不加班當社畜,劇中講述了日本「加班文化」的病態,相信也說中台灣不少上班族的心聲,反思為什麼員工經常需要加班,可能是員工工作效率不好,也很可能是雇主的人力分配需要調整,無論如何,其實加班常態並不正常,劇中女主角有她的工作哲學,劃清工作與生活的界線,脫離每天加班的深淵,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來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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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E的角度來看,除了休息時間(吃飯、休息)外,其餘均為正常工作時間,既然是工作時間,那就是要工作(不管是勞力還是腦力),而所謂增加工作量的定義應該是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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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勞方的想法
公司最好就是直接用正職請我,我轉正後,在工作時間內做老闆有講的事
任務時間估長一點,簡單輕鬆做,做的成果,老闆不買單。
退回重改,重算時間,公司專案能不能準時交付,不關我的事
老闆沒講的,不一定做
公司政策變了,營運方向變了,付資遣費,
我不爽,請勞檢,反正公司這麼多事,一定能找到被檢舉的地方
在這種大資本結構已經完整的情況,還開公司的人,不是情懷,就是傻蛋
得面臨政府為大資本量身打造的成本人事規範
還得面臨低段位認知的部分勞工
還得面臨一堆看起來有年資或是履歷列得很漂亮,進來之後才發現爛透了
還要承受 「付不起高薪,就只能請猴子」這種斷章取義的話術
run了一陣子之後,才發現高薪也會請到猴子,真正需要的是一個獎罰激勵
說實在的,先短期約聘只是這個時代制度的合理產物,
任何開公司的人都不會是笨蛋,使用之後發現你真的有價值,注意不是你認為你有價值
高薪好待遇留人,只是必然
一樣不會浪費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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