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度暑期工讀輔導方案報名資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暑期工讀輔導方案招募簡章
一、目的:為提供本市弱勢家庭,品學兼優之在學青年公部門職場體驗機會,利用暑假期間從事工作,以培養其就業技能及其面對就業時應有之態度並建立正確之職業觀念,特辦理本方案。
二、資格條件
(一)必備條件
本人設籍桃園市,現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二)除必備條件外,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進用
1.本人為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生活扶助戶。(檢附「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乙份)
3.由本府社會局轉介之本府監護學生。(檢附本府社會局轉介單及監護資料)
4.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檢附社會局身分認定文件)
5.本人為原住民。(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6.中高齡且非自願性離職長期失業勞工子女(檢附父或母其中一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證明影本、無工作切結書);中高齡係指年滿45歲至65歲且非自願性離職長期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父母一方為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檢附其更生人證明及勞保資料)
8.父母一方遭受職災者(檢附勞保局職災證明審核)或重大傷病者(檢附重大傷病卡)
9.土木、建築相關學系學生。
三、錄取名額:25名。
四、薪資待遇:日薪新臺幣1,280元,含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福利。
五、工讀地點:桃園市政府及週邊(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監理站(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航空城工程處(大園區中華路298號)。
六、工讀時間:110年7月1日(星期四)至110年8月16日(星期一)。
七、報名方式與日期
(一)報名方式
採通訊或親自報名,請填妥報名表(請自行桃園市政府入口網http://www.tycg.gov.tw 或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網站http://pwb.tycg.gov.tw/ 最新消息下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規劃設計科陳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如未依格式辦理、重複報名、或資格文件不全者,視同棄權,不接受補件。
(二)報名日期:自110年4月26日(星期一)起至110年5月10日(星期一)截止。(郵戳為憑)
八、錄取名單公告
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前公告於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除正取外,並依序公告候補名額若干名,若正取者放棄資格時,由候補名單依順序遞補(遞補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報名時請留下正確聯絡號碼,並保持電話暢通。如因資料錯誤、未開機等個人因素,未能即時聯絡,請自行負責。
九、注意事項
(一)經錄取報到時請務必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正本供查驗,另需繳交本人(郵局存摺)影本以匯入薪資(非郵局帳戶將扣跨行手續費)。
(二)應屆畢業生不得登記參加暑期工讀。
(三)工作期間保險事項由用人單位於人員報到時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事宜,所需保費按勞工保險條例辦理,並按月依人員薪額6%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公務洩密等情事,除由服務機關予以辭退外,並視情節輕重,逕函請就讀學校處理。
(五)工作期間膳宿、交通事宜需自行處理,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用人單位工作規則辦理。
(六)報名資料如有偽造、變造、造假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錄取後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至用人單位報到,恕不得要求重新分派至其他單位。
(八)本單位不提供實習學分。
十、辦理報到:110年7月1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於本府大樓(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工務局701會議室。
十一、洽詢電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規劃設計科(03)3322101分機6750或6751陳小姐。
相關附件: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0年度暑期工讀輔導方案報名表.pdf
https://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2104201612160.pdf&filedisplay=%E6%A1%83%E5%9C%92%E5%B8%82%E6%94%BF%E5%BA%9C%E5%B7%A5%E5%8B%99%E5%B1%80110%E5%B9%B4%E5%BA%A6%E6%9A%91%E6%9C%9F%E5%B7%A5%E8%AE%80%E8%BC%94%E5%B0%8E%E6%96%B9%E6%A1%88%E5%A0%B1%E5%90%8D%E8%A1%A8.pdf&flag=doc
110暑期工讀生招募簡章.pdf
https://www.tycg.gov.tw/uploaddowndoc?file=hotnews/202104201612161.pdf&filedisplay=110%E6%9A%91%E6%9C%9F%E5%B7%A5%E8%AE%80%E7%94%9F%E6%8B%9B%E5%8B%9F%E7%B0%A1%E7%AB%A0.pdf&flag=doc
工作規則 離職手續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車勤服務部 部分工時人員甄選公告
發佈日期:2021/03/23
內容:
壹、職稱:部分工時契約僱用人員(餐務)
貳、錄取名額:正取3名,擇優備取6名,無適任者從缺 。
僱用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參、資格條件:
一、須具國(初)中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中餐證照及餐務經驗者尤佳。
三、性別:不拘。
肆、工作項目及待遇:
一、工作項目:餐務相關業務工作。
二、待遇:時薪160元。
三、享勞健保。
四、工作地點:七堵火車站餐務室。
五、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下,依需求分段排班。
伍、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9日截止(凡逾期、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表件填寫錯誤,不予受理)。
二、報名表件:
(一)本項甄選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如附件)、「畢業證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一律採用郵寄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及現場報名均不受理)。
請郵寄: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車勤服服務部人事室陳先生收」(基隆市七堵區長興里東新街2號2樓)。聯絡電話:(02)24554005 。
(二)凡逾期、表件不全、填寫錯誤,不予受理。書面資料初審合格者以電話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否則所送文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
(三)報名表:請自本局網站自行下載報名書表(http://tip.railway.gov.tw/tra-tip-web/adr/about-recruit-1/)
陸、錄取標準與健康檢查:
一、書面資料初審合格者以電話通知面試,面試後錄取以電話通知。
二、錄取人員報到時應繳交最近三個月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健保特約醫院)健康體檢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一般體格檢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檢查項目。
三、健康檢查不合格健康證明書者,不予錄取。
柒、僱用手續暨相關規定:
一、本甄選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論,一律不予保留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依序遞補僱用;前述人員中途離職或出缺時,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三個月,自公告錄取人員之翌日起算,期滿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不得自請遷調原甄選僱用以外之單位。
四、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如於錄取後發現偽造不實者均註銷錄用資格及無條件解雇,並應負法律責任。
附件下載:
部分工時人員報名屐歷表.pdf
工作規則 離職手續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老闆沒同意加班,我就沒有加班費嗎?】
2020年元旦新上路的法規當中,有個實務界的新寵兒─《勞動事件法》,這部法律針對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有特別的規定,這會對勞工和雇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以下就拿加班費當例子,來跟大家討論!
🎸我要加班,就可以加班嗎?
加班,會影響工時和工資的計算,是勞動契約中重要的一部分,因為勞工要付出時間、雇主要付出工資,所以需要勞工與雇主雙方的同意,雇主和勞工原則上不能單方面決定要不要加班。而通常公司會用工作規則,要求員工如果工作做不完要加班的話,要提交申請單、經過審核等等,透過這樣的手續來確保雙方對於加班這件事情有合意。
🎸有沒有加班,誰說了算?
如果今天勞工確實有加班,但雇主不認,將來能再請求加班費嗎?這樣的爭議尤其會在勞工離職的時候浮現,勞工到法院告雇主要請求加班費的時候,除了用打卡記錄、出勤資料證明確實有加班的事實外,要怎麼證明雇主當初有同意加班?雇主能不能用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表示自己不同意勞工加班呢?
有沒有同意加班到底怎麼認定,以往在實務上是有爭議的:有法院認為,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勞工卻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的話,就認定雇主沒有同意加班,而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最近比較多判決認為,不論有沒有加班申請制,只要勞工實際上有加班、提供勞務的事實,且能證明雇主沒有反對或是防止措施的話,就算是「默示」同意勞工加班,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費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437 號判決、108 年判字第 414 號判決)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改變
勞工大多沒有與雇主對等的談判地位,如果訴訟中還要證明到底有沒有合意加班,更是力不從心。而這個問題在《勞動事件法》中有了新的發展。新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出勤紀錄上有加班,就會先認定雇主「有同意」勞工加班,如果雇主其實有反對或是其他阻止的措施,那必須由雇主來證明。
那加班申請制能不能算是一種阻止措施呢?以最近法院的態度看起來,似乎認為有加班申請制而員工沒申請,不等於雇主已經做了阻止措施,倘若勞工真的有加班,雇主應該要有比加班申請制度更積極的措施。這也是接下來值得關注的地方。
總而言之,新法的規定一方面減少勞工在訴訟上證明的困難,同時也督促雇主如果不想讓勞工加班,要有積極的措施去管理與改善勞工的工作時間。其實加班文化的盛行會壓縮到勞工生活品質,也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如果公司與勞工都能朝準時下班而努力,相信會有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創造雙贏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