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助政府落實良策
具體改善生養育環境
期盼解決少子化困境
-2021/09/29,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就業服務法第19之2條」等修正草案,並備詢答。
-邱泰源委員理事長質詢時,首先肯定 蔡英文政府為創造更周全的生養育環境之努力,也提供更多資源來解決少子化趨勢;特別在今五月時提出「安心生養,政府來當神隊友,加津貼、加產檢假、加不孕症補助、政策再升級」,令人敬佩。
-邱理事長也提到,他的老師呂鴻基教授領導的兒少健康聯盟多年來針對兒少健康及相關權益奮鬥努力,也期盼有專責的機構來統籌這樣重要工作,其中特別著重於少子化問題的解決,而醫界更是全力支持政府共同創造更友善的生養育環境。
-台北市醫師公會這幾年來一直推動「親子共讀」的計畫,這是有具體成效的例子。
-邱委員接著分析相關政策的意義,包括「助圓夢–擴大不孕症治療」,邱委員表示這是社會急需要傾力幫忙的議題,不但協助困境家庭,同時也促進台灣在不孕症治療的品質。
-而產檢補助、產假調整也是德政,育兒津貼自明年八月開始也提高到五千元,對年輕人育兒的動機會提升,至於相關的法律修正今天也會討論希望達到更圓滿。
-邱理事長也提到孕婦及產婦的身心照顧相當重要,孕婦產前壓力與胎兒健康有相當的影響,所以婦產科醫學會積極投入孕婦的身心照顧;有先生、男友在產前產後的陪同,孕婦產婦身心狀況可得到較好的支持,值得推展。
-未來解決少子化困境相關政策,醫界一定整合所有資源協助政府來推動,務必讓台灣不但老有所終,幼有所養,可達到全民更幸福的地步。(俊良、昱平)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
就業服務法 第 五 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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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五 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聘用
職系:無
名額:2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6~110/09/03
資格條件:
(一) 約聘社工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
2. 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 本職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屬定額進用身心障礙員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
薪 資:
(一) 約聘社工員:每月41,683元(312薪點)或43,820元(328薪點,具社工碩士學位或社工師證書者) 計酬。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每月37,408元。
工作項目:
(一) 兒少保護業務:
1.接案、調查訪視、追輔兒少保護案件。
2.夜間及假日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
1.執行成人保護組直接服務個案工作業務。
2.辦理成人保護業務方案執行、宣導、活動規劃、教育訓練、評鑑考核及相關行政工作事項辦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中心: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十、 工作時間:
(一) 約聘社工員: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不續聘)。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依甄試結果所分發之單位上班時間為主,並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假日需配合輪班或加班辦理活動,下班時間及假日得值機備勤待命。
十一、 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並將報名表word檔回傳至wenting@kcg.gov.tw)。
(二)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自傳請親筆簽名及蓋私章)、學歷證件、社工師證書或符合應考資格證明暨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以上影本請以A4格式列印,並蓋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三) 如具原住民族身分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亦請檢附證件影本。
(四)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事管理員陳小姐收,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五)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經通知補件,仍未依限送達,視為資格不符;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經查獲者不予錄取。
(六) 聯絡電話:(07)5355920轉130陳小姐。
請詳閱徵才簡章:https://safesex.kcg.gov.tw/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就業服務法 第 五 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力」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就業服務法 第 五 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就「五一勞動節遊行五大訴求: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年金保障反修惡、正規雇用禁派遣、縮減工時漲工資、勞動三權反限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詢答)。
就業服務法 第 五 條 在 [討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以上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條文內容
從幾位網友PO文看到,懷孕了該不該在面試告訴雇主,事實是面試所有填寫表格或詢問,
資方都不該也不可提出更不可要求求職者回答
重點是求職者是否有能力在懷孕期間做好工作,懷孕不該是求職者的原罪
而資方本該有員工懷孕後之應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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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13899126.A.F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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