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近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包含: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來也有三大支柱保護被害人,偵查並核發告誡書、保護令、預防性羈押
接下來易餘除了會 #加快立法院審查進度 ,讓「#跟蹤騷擾防制法」能更快、更完備保護大家外,而我對於第五點所謂「不當追求」有疑義,包括施行細則裏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追求與性騷擾的界線,未來在立法院討論時會詢問清楚,未來讓執法人員能清楚知道行使職權的必要條件,女性早日免於遭受跟蹤騷擾的恐懼,防制性別暴力,保護女性人身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通過
圖文易讀: https://awater.tw/archives/279
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容中明訂8種跟蹤、騷擾的行為樣態,若犯者攜帶凶器,最重可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而這次的法案制定更參考了美日前例,此法條特別對於保護女性,與防治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
符合犯罪事實的八類行為包含: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過度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從立法的涵蓋範圍可以明確知道,這次的法案是明確制定具有違法疑慮的騷擾範疇,依照過去的統計數字,其中受害者高達八成為女性,一旦法案確定後,對於女性的安危與自主權也有更多的保障。
只是很遺憾的是,本應該是值得肯定的法案,卻在網路上引起了不同的聲音。
PTT八卦版上的討論內容中,可以看見許多可怕的留言。
包含立委 王婉諭 所整理出來的
「女權自助餐」
「阿宅追女生都可能被抓去關,慘啊」
「不能要求約會,那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
「恭喜朝少子化邁進一步」
「難怪生育率倒數第一」
「請你跟我結婚,台女:報警囉」
「台女準備好開吉囉」
「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
這些可怕的言論,正巧反映了在我們的同溫層之外,有一群我們無法想像的存在。
在感情的世界裡,彼此從相識相知到相惜,這是需要兩人透過時間逐漸構築默契的,並不是單方面的付出甚至依戀,就能夠有個好結果的。
特別是許多過激的言論與行為,更會容易造成當事人心裡極大的負擔,每日出入更是提心吊膽,都擔心是不是隨時有人尾隨其後,甚至不斷的出沒在附近,更是會令人心生畏懼。
況且,這種情況雖然多數發生在女性身上,但並不代表男性就完全沒事,我自己也曾遇過瘋狂粉絲,在直播上認識我之後,開始想盡辦法出沒在我的生活圈當中,那對我真的也是極大的負擔。
我很樂見這樣的法案成為保護我們的後盾,更希望身旁的人仔細觀察,如果你身邊出現會講上方言論的那些人。
請遠離他。
IG : Awater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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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Live」4791472 / 鬼才阿水Awater (四月休播一個月)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
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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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行為包含: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 #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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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草案其實滿有趣的,
像是要求約會和為其他追求行為,到底要到怎樣的程度才該當呢?
是主觀上感覺到騷擾即可?還是說要有多少次的要求約會和追求才算呢?
♀
另外,對特定人寄送「其他物品」,到底這個物品包含什麼?
如果是送錢,也會有騷擾的情況嗎?
♂
#歧視貶抑 #寄送物品 #書面告誡 #尾隨 #不當追求 #跟騷法 #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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