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淪喪
從印尼外館的電文看得很清楚,外館的憂慮在於,蘇嘉全以及蘇震清叔姪帶著國營企業主管私訪印尼、排除外館參與,恐係為「遂其個別私利」,並「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而這顯然不是單純蘇嘉全與蘇震清的個人私德問題,而與國家外交經貿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事實上,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 #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
有趣的是,法院明知以上的指控均來自於外館的電報,羅智強等人係依據電報進行評論,卻迴避此點,指謫羅智強等人所謂「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是「不實的事實陳述」,顯然是避重就輕,更可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難道蘇嘉全是因為羅智強等四人說他「幾乎年年到印尼」提告嗎?這句話對於蘇嘉全有什麼名譽損害可言,必須要賠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更荒謬的是,羅智強等人是依據外館電報的內容,質疑蘇嘉全以及蘇震清是否確實有繞過外館訪問印尼,損及我國整體政經利益;法院卻是以外館質疑之事實錯誤為由,判決羅智強等人敗訴。難道,#國民對於政府公文書的內容,#都不能具備正當合理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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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許多藝人紛紛發起善舉,捐獻醫療物資給前線的救護人員。藝人吳宗憲也在日前以通訊軟體執行長的身分,表示要捐11萬份新冠肺炎快篩劑給民眾。沒想到卻有里長發文表示,民眾要申請吳宗憲捐贈的快篩試劑,還要先註冊下載APP,批評吳宗憲的行為是「空手套白狼」,引發吳宗憲怒嗆喊告。
這則新聞引起民眾關注,因為綜藝天王吳宗憲怒嗆告人已經不是第一次,過往也有非常多提告的經歷,然而提告對象不是媒體,就是藝人網紅。但這次卻是里長與吳宗憲槓上,引發不少話題。
引發爭議的重點,就是在里長批評吳宗憲是「空手套白狼」,意思就是吳宗憲沒有什麼付出,或者付出極小的成本,就獲得非常大的回報。這種言論,除了具有貶意之外,更帶有指涉他人以不好的手法到處行騙的意思,🔺因此如果指涉內容不實,就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但是,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某些狀況下,人民應該享有表達意見而不被懲罰的權利,🔺因此刑法第311條例外規定了幾種狀況,其中之一,就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什麼叫做「可受公評的事情」呢?
我們可以從事件的性質與社會公眾間的關係來看,凡是跟公眾有關的事,都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什麼又是「適當之評論」呢?
只要是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依據自己的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意見,而不是單純流於情緒化或人身攻擊的言論,就是屬於適當的評論。
另外,大法官釋字在509號解釋中也提到「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說,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只要是善意發表的言論都採取從寬解釋,如果發表言論時不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即使事後發現事實不盡相同,然而發言者只要有理由相信自己所說的符合事實,都符合「善意」。
在這次的爭議中,吳宗憲身為知名藝人,又捐獻大量快篩試劑供民眾使用,然索取過程卻引發爭議,因此這件事情與社會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當然屬於可受公評的事情。
至於里長說吳宗憲「空手套白狼」,雖然不是正面評價,但也是依據吳宗憲要求民眾必須先下載APP才能夠索取試劑一事進行評論,在我看來,應該不算單純流於情緒化或人身攻擊,符合適當的評論內容。然而里長對吳宗憲的其他言論是不是完全符合前面所說善意評論的範圍,就必須根據言論內容一一認定了。
既然憲哥都已經說了要法院見,那麼我們還是靜待司法判決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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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上週我收到傳票,原以為是大年夜在北港溪防汛道路裸奔的事情被人舉發妨害風化,沒想到是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出的妨害名譽,還好,裸奔被拍到對我比較傷。
地檢署偵訊時我是這麼講:
因2月17日粉專發文提及「開工第一天就看到陳時中在周玉寇的節目上說台灣拿不到輝瑞疫苗是中國的惡意干擾,咦?你忘了去年說要採購疫苗時,民進黨的吳秉睿帶了兩家藥廠登門關切嗎?」而遭立委吳秉叡(以下簡稱吳立委)提及妨害名譽之事,對此本人深感疑惑,該文論述本國疫苗之爭議應回歸正常商業管道採購,勿因便宜行事而延誤本國防疫之契機,不知吳立委為何跳腳?
根據2020年11月起今周刊、風傳媒、聯合新聞網、CNEWS匯流新聞網、PTT、LINE Today,以及關鍵時刻、平論無雙、POP Radio等新聞評論節目報導,台灣爭取BNT疫苗原為林全的東洋藥品,後因港商「雅各臣」透過吳立委介入溝通,導致台灣爭取BNT疫苗破局,時為媒體記載之情事。根據風傳媒報導記載,吳立委於12月初曾被媒體問到,他陪同雅各臣、信東赴衛福部疾管署一事,最初他答「不記得了」,記者具體提出時間地點後,吳立委則稱「那是選民服務」,未針對問題詳細回應。
本人從事政治工作多年,立院友人對吳立委多抱持正面評價,有鑑於後續媒體報導東洋藥品有內線交易之疑雲,本人認為吳立委如此低調選民服務,身兼疫苗溝通之重任,定是為了國人健康著想,想要在最短時間內、以最低廉的價位,跨過這些奇奇怪怪的代理商,直接向德國總公司拿到珍貴的疫苗。只可惜,商業談判總有許多難處,最後因不明原因讓疫苗採購告吹,枉費了吳立委一番心意。
有一句話叫英雄惜英雄,胖子懂胖子,胖子做事情都比較衝,我認為吳立委是一番好意,可惜出師不利,看到任何連名帶姓都覺得在妨害名譽,同樣是胖子的本人可以體會吳立委的心境。
本人認為本案依事件性質及其與社會公眾的關係,所指摘之事實也與公眾議題相關,屬刑法第311條記載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並在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非出於謾罵或人身攻擊,與所指摘之事實有相當關連之「適當評論」範疇內,故無妨害吳立委名譽之事實。
………
以上應訊原文。
根據檢察官的說法,凡提到「吳秉叡」三個字都被提告,應該是被告了一大串人,還好本人除了那句「我三十公分」之外,開版以來只講真話,所以今天我還在這。
面對東洋和雅各臣的恩怨,今天我們都看到民進黨英系的1450袖手旁邊,逼得民進黨蘇系的吳秉叡要親自出馬,這種子彈從後面飛來的困境,我除了體諒還是體諒。
#雅各臣 #BioNTech #吳秉叡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在 [法律名詞小教室] 可受公評之事.. 依據刑法第311條規定...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簡單的說, 原則可受公評之事, 是對於國家、政治人物、公務員涉及到公共利益之事務, 提出善意評論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