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襲胸之狼,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呢?】
最近在捷運文湖線出現了襲胸之狼。這種趁著人潮擁擠就做出性騷擾行為的色狼真的很糟糕!還好這名女高中生非常勇敢也非常機警,立刻報警處理,並且也有給出特徵,讓警方能迅速逮人。
而這名色狼的襲胸行為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呢?《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有明定性騷擾的定義:「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律 #性騷擾 #捷運 #色狼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先來首BGM吧!
https://youtu.be/wCqIpif0lZg
〈張伍feat薛詒丹—正義的快感〉
你有沒有肉搜過別人?
肉搜的快感很棒吧?站在道德制高處放大批評、檢視他人的感覺很快樂吧?
「你們當中誰沒有罪,誰就先用石頭砸她吧!」
所以,大家有想過發表言論時,心裡真正的想法是什麼嗎?
是出自於正義感?出自於關心社會?還是只是想趁亂吐一口口水,反正躲在假帳號後面,沒人知道誰是誰。
誒誒,千萬不要以為化身正義使者沒事, #網路霸凌、#肉搜 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還是有的!
👉公開在網路上傳述不實事實、#人身攻擊,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 #加重誹謗罪 以及 #公然侮辱罪 兩個構成要件有點不同,同一句話有可能同時兩者都構成,話母湯歐北共。
👉私訊人家叫人家小心一點,要去找人家灣,或者就要去散播對人家不利的照片、訊息,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因為本罪的要件不限於身體安全,名譽也是,所以威脅人家說要散布裸照或對話內容之類ㄉ,這樣也是母湯低。
👉人肉搜索,未經人家同意公布沒公開的姓名、電話、照片等等,都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啊你不爽就不爽,去報警就好叻,公布人家姓名是怎樣,你賞金獵人膩。
👉曾有人討論過,如果刻意以網路訊息一再激發他人自殺的念頭,是否有可能構成「#教唆自殺」、「#加工自殺」等罪,雖然看來是沒有前例,但其實在網公網婆交往後,謀為同死的情況下,還是有被認定為構成「#幫助自殺」的案例,值得思考。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74445
👉阿除了刑事責任,我還能怎麼救濟咧?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這條就不只公開了,還包含私訊他人不雅、冒犯的語言,包含私訊罵人、騷擾的行為,都會構成本條喔!
🤓這樣相關的法律責任大家都清楚了嗎🤓
其實最好的做法是,在發文前多想想,這麼做是為了攻擊別人,或者是為了闡述自己對於現象的想法,更站在當事人各方的立場想想,很多東西都是冰山一角,更多我們都沒看見的部分。
而且「死者為大」是一定的定律嗎?或者只是他們做出的選擇?選擇活著的人難道就沒有自己的難處嗎?值得思考。
不要淪於為罵而罵了,這樣就太浪費台灣這麼好的地方給我們的言論自由了!
#偶絕對沒有在影射任何事件顆顆
#雖然人家最近有感而發啦
#圖文不符不要在意 #可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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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收到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寄給我的公文,拆開前,我發現自己還是有些忐忑不安的緊張,看完公文後,我感覺,我所有因為陳雪生案受到的攻擊以及走了繁複程序的鬱結心情,終於得到一些釋放:
公文中白紙黑字告訴我,經過調查,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確認陳雪生對我性騷擾事件成立!
陳雪生(及其律師)和我之間有兩個爭點:
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頂我的下背近臀處,以及是否構成性騷擾。
二)他對我當場表示性騷擾的指控時的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是否構成性騷擾。
這份報告書,對第一個爭點,經調查後,認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對第二個爭點,認定該回應「屬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因為相關規定,我不能直接公開調查報告全文細節。但為了釐清對性騷擾常見的誤解,我引用其中一段判定成立的理由:
「吾人不應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樣觀感,應該要去尊重他人不同感受。不論是言語、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的各種表示型態,只要具有性意味或者性別歧視意涵,且接受者感覺不舒服、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蓋尊重每個人的感受及身體自主權,是現代民主制度下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的社會價值觀。」
此外,陳雪生(及其律師)一再辯稱,這是「合理的議事攻防」,這份報告書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並說明如下:
「當時立法委員間並未發生明顯之肢體衝突,被再申訴人與再申訴人之肢體碰觸即非情理之常」
「性騷擾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適法享言論免責權之議事行為」
陳雪生對我的性騷擾,發生在2020年7月14日。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立委對立委間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最後如果性騷擾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對行為人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所以我最後決定採取行政申訴與法律訴訟兩者同步進行:向立法院所屬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及就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提出「民事訴訟」。
作為一位申訴人,我走過向警察局家防官歷經近三小時的製作筆錄、調查。以及再申訴時,面對台北市性騷擾委員會的專家,直接陳述、說明。
在法庭的部分(仍在進行中),作為一位告訴人,我還在經歷法院數次開庭。
經過這些已經走過,以及還在訴訟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
1, 證據取得之困難:事情發生的當下,很難有現場錄影畫面。自己或他人也不可能立刻拿起手機錄音錄影,因為發生的時間非常快速。
2, 發生後若挺身訴求公義,會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責與羞辱。例如:陳雪生辦公室王主任要我去「照照鏡子」;又或者雞排妹之前賣飛機杯被拿出來質疑,都賣飛機杯了,還會有性騷擾嗎?
台灣社會不少人,面對性騷擾議題,彷彿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公審被害人,似乎被害人必須是道德無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發必須無涉任何派系政黨商業利害才不會被懷疑別有動機。但,這在真實社會可能性有多少嗎?
這個性騷擾申訴,從我去年8月14日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以來,歷經近7個月,終於獲得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成立」的結果,詳細過程如下:
①2020/08社會局移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調查。
②2020/10警察局調查。
③2020/11警察局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事件無法認定」。
④2020/11我函請社會局做為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應依法及相關函示續行調查。
⑤2020/12社會局回函表示將我的去函視為不服該分局調查結果,提起再申訴。
⑥2020/01社會局調查。
⑦2021/03臺北市政府來函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最後,我要感謝和我一起經歷調查與法庭訴訟的兩位證人: 林宜瑾 委員、林楚茵 委員,以及兩位律師:賴芳玉律師、施雅馨律師。沒有她們四位女性的費時、費心、專業、勇敢,以及體貼,我也不可能走到這裡。
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感謝大家對此案的關心,以及對我訴求個案正義的支持,也懇請大家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