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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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防疫記者會綜整】
今天是連續第11天+0,累積確診人數269人,居家隔離人數24人。
預約制第四輪疫苗預約成功總計39,751人,7/31(六)已施打人數20,457人。接下來明天有5,036人、8月6日有14,208人預約接種,請預約鄉親要依照預約時間、地點前往施打,施打前可以先上彰化縣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紀錄查詢系統
https://anticanacer.southeastasia.cloudapp.azure.com/vaccination_query/index.aspx
下載「疫苗接種意願書」,並先填好帶到現場,可節省等待時間。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台重新開放第五輪預約接種,預計明天(8/5)上午10時至8月7日中午12時上網預約接種,接種疫苗為莫德納疫苗,因為上一波没有簡訊通知也能預約,所以提醒大家,明天時間到了,就先上網試看看,符合資格的為已接種第一劑莫德納、且於8/11前已間隔滿28天之第1~3類對象、孕婦,可接種第二劑;或是7/19中午12點前已意願登記莫德納,且為65歲(含)以上長者及55歲(含)以上第九類對象,可接種第一劑,開打日為8/13(五)-8/14(六),符合資格的鄉親再特別留意。彰化縣目前提供包含四大超商、藥局、西醫診所、服務櫃台計1,105家可實體預約疫苗施打場所,歡迎鄉親前往進行實體預約。
打了疫苗不會變成無敵超人,因有民眾反映,一些長輩在施打疫苗後,覺得自己已不會感染,而把口罩拿下來在廟口聊天,因此還是得提醒大家,接種疫苗後還是得遵守防疫守則,戴好口罩,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有關國、私立高中教職員疫苗施打規劃說明,目前已依教育部規定系統造冊,包含學校在職的專任、兼任教職員工、校內工作人員。彰化縣國小於7/19-7/22完成造冊;國中7/26-7/29完成造冊。規劃期程分為2批次,第一批次1,773人於8/6施打,第二批次疫苗將視中央撥交後,由學校通知安排施打。8/6第一批次施打時間為上午9點-11點30分、下午 2點-4點30分,地點在和東國小及二林教育文化園區。彰化縣國、私立高中職教職員,由學校通知。外縣市高中職教職員選擇本縣施打,簡訊聯繫通知。
針對中元普渡降級鬆綁新指引,不開放中元普渡福宴、平安宴及流水席。已登記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得另提報防疫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放寬室內最多100人、室外最多500人。另如放水燈、主普壇等,應另提防疫計畫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方得辦理。普渡場地入口處應採單一入口及單一出口模式,及張貼場地可容納人數告示 ,並派員依照場地容留人數實施人流總量管制。公司行號、市場攤商或社區住戶自辦中元普渡或類似活動者,關於其防疫規劃可參考「二級疫情警戒期間中元普渡防疫措施」。
協助在地年輕人創業輔導,特別邀請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及店家負責人來擔任創業輔導顧問,並且舉辦創業主題式講座,希望可以激盪年輕人思考,想出妥適的經營方法。講座內容豐富多元,歡迎年輕人一起來參與。文化局舉辦的⸢彰化縣2021世界閱讀日—詩書裡閱藝同行⸥延長至8/29,活動有「集詩廣藝—為愛書寫詩」、「美好彰化在詩裡—玩詩總動員」及「有點兒喜閱—借書集點」三項活動。只要在個人臉書參與寫詩或到彰化縣立圖書館挑戰玩詩遊戲,並搭配借書集點,就可兌換精美宣導品,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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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防疫記者會
防疫降二級相關指引 有6通則3個禁止
因應疫情嚴峻,彰化縣政府於今(24)日下午3時召開彰化縣防疫說明記者會,由縣長王惠美、衛生局長葉彥伯共同說明,新聞處長李俊德引言,採線上直播方式,於縣長臉書及有線電視CH03公益頻道同步直播。
王縣長指出,今天新增2例確診,累積確診人數269人,近5日核酸檢測陽性率為0.03%,核酸檢測累計陽性率為0.31%,完成篩檢人數8萬7,734人,居家隔離人數降至34人,累計居家隔離人數為3,111人,平均每位確診者的居家隔離人數是12人。本次新增2例屬年輕人社交活動傳染鏈。
王縣長表示,彰化縣7月26日起防疫降二級有6通則,1.除了飲食以外,全程戴口罩。2.實聯制。3.保持社交安全距離。4.公共場所,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5.集會活動:室內50人,室外100人。6.餐飲內用原則依照衛服部的規定辦理。3個禁止:禁止游泳池、八大行業以及宗教繞境進香等非固定地點的宗教活動。
王縣長表示,因應中央7/27起至8/9全國調降為二級警戒,彰化縣依循中央指引二級管制等相關規定,兼顧防疫與民生經濟,對宗教場所、社福場所、托嬰中心及早療機構、幼兒園、補習班、運動場館、休閒農場、視障按摩業、公用圖書館、美術場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場所做出相關指引,也拜託鄉親配合防疫也能拚經濟。
王縣長說,宗教場所降級鬆綁新指引,不開放繞境、進香及遊行,須實聯制、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加強環境清消。室內最多50人,室外最多100人,採梅花座,固定座位。住宿限1人1室(除同住家人外)。特別要注意的是,酬神表演演出人員須有3-7日內快篩陰性證明,方得於演出時脫下口罩,觀眾禁止飲食,舞台與座席最前端間隔至少3公尺。
王縣長說,針對中元普渡降級鬆綁新指引,不開放中元普渡福宴、平安宴及流水席。已登記寺廟、宗教財團法人得另提報防疫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放寬室內最多100人、室外最多500人。另如放水燈、主普壇等,應另提防疫計畫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方得辦理。普渡場地入口處應採單一入口及單一出口模式,及張貼場地可容納人數告示 ,並派員依照場地容留人數實施人流總量管制。公司行號、市場攤商或社區住戶自辦中元普渡或類似活動者,關於其防疫規劃得參考「二級疫情警戒期間中元普渡防疫措施」。
王縣長表示,在社福場所新指引,不開放的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長青學苑、樂齡學習中心。有條件開放的有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彰化夢想館、田中區婦女中心、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托育資源中心、育兒親子館、社區資源中心、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住宿型機構及社區式服務。
王縣長表示,彰化縣立托嬰中心及早療機構新指引,開放條件:1.全體工作人員疫苗施打率達80%。2.未施打疫苗者,須檢附3-7日內陰性證明,並定期篩檢。3.工作人員每日量測體溫並全程配戴口罩。4.做好手部衛生、咳嗽禮節、玩具消毒及清消。服務對象送托條件:1.需每日量測幼兒體溫。2.有發燒、咳嗽、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症狀等相關症狀,如經醫生判定為疑似或確診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盡速就醫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辨理。
王縣長說,彰化縣幼兒園、補習班新指引,採有條件開放:1.教職員工及行政人員須施打疫苗,若無須檢附3-7日內陰性證明,並定期篩檢。2.師生應落實基本防疫要求。3.落實實聯制,並定時清消。4.除飲食外,全程配戴口罩。5.課程所需之器具、用具,須確實清消後,始得供下一個人使用。另外,若是無窗、無法保持通風之室內空間不開放,或是師生或從業人員確診依照中央規定停課清消,則不予開放。
王縣長表示,運動場館新指引,縣內各籃球場自7月27日起逐步開放,自 7月27日起進入運動場館需掃QR Code實聯制,單一出入口、動線管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每日清消、禁止發燒咳嗽的民眾進入;開放學校運動團隊訓練,需符合防疫規範,如分流訓練、教練3-7日陰性證明、訓練人員造冊等。縣立體育場籃球場也是開放的,落實各項防疫規範指引。民營場館籃球場開放上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縣府派員不定時稽查。各項指引參閱彰化縣政府教育處COVID-19防疫專區網頁公告。
https://sites.google.com/chc.edu.tw/health/%E9%A6%96%E9%A0%81
王縣長表示,在休閒農場降級鬆綁新指引,室內場地中,同一場地最多可容納50人,表演可開放觀眾入場,採單一出入口及人流實聯制;戶外場地中,同一場地最多可容納100人,水域體驗設施不開放,保持每人1公尺的社交安全距離;餐飲區採梅花座、座位間架設隔板、服務人員雙罩(面罩+口罩)。
王縣長表示,視障按摩業降級鬆綁新指引中,採預約制,業者須檢附技能證明。禁止密閉空間、定期清消且接待下一位客人需有時間區隔。需拿下口罩進行的項目如臉部美容按摩、紋唇等仍不開放。
王縣長表示,公用圖書館降級鬆綁新指引,單一出入口管制、採人流控管、暫停開放團體申請入館、座位採間格座、梅花座、適度開放部分區域提供讀者入館、辦理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彰化縣立圖書館需人流控管100人以內,自習室、公用電腦暫不開放。各鄉鎮市立圖書館人流控管人數及開放空間,請查閱各鄉鎮市公告。美術場館、博物館、文化館的降級鬆綁新指引上,1.5公尺距離計算容留人數,不受100人上限、預約參觀,彈性開放現場報名、座位採間隔座、梅花座、開放教育推廣活動、不開放穿戴式、互動式、觸控式設施、同一團體預約每一時段以50人為上限。
王縣長說,進擊東奧,大家一起為彰化好手加油!本縣有跆拳道國手劉威廷於7/26(一)男子80kg以上級vs.亞塞拜然;射擊國手楊昆弼於7/28(三)參加男子不定向飛靶資格賽,還有彰化的榮譽縣民挪威選手伊登Gustav Iden(古斯塔夫•伊登),將於7/26上午5點30分挺進東京奧運男子鐵人三項決賽。
王縣長指出,今天上午也巡視了9個接種站,看到大家都非常的有紀律,逐一等候施打,也要再次感謝醫護人員不辭辛勞的付出,讓彰化的施打率快速的提升,提升整體防護力。
王縣長表示,今天是第三輪預約開始施打,成功預約的總計6萬4081人,預約今天接種的有1萬7,604人,在139個接種站分242場次施打,夜間有25場次、快打站有35場,7/23-7/24累計約施打人數3萬0,429人,累計600場次,今天上午預約施打率達99%,自行預約的施打率真的非常高。
王縣長表示,彰化縣 50歲以上鄉親疫苗接種率報告上,65歲以上有22萬2,669人,其中已有15萬5,818人接種,接種率69.98%;50-64歲有26萬9,871人 ,已接種6萬7,065人,接種率24.85%,因此50歲以上共有49萬2,540人,共已接種22萬2,883人,總接種率為45.25%。
王縣長說,這幾天快打站的人數會稍微多一些,還是要拜託大家達到分流,因為公費疫苗預約平台的預約時段都是以整點為主,因此希望生日在1-3月生日的民眾請在預約時段的10-20分到,4-6月生日的民眾請在預約時段的20-30分到,7-9月生日的民眾請在預約時段的30-40分到,10-12月生日的民眾請在預約時段的40-50分到,如此一來,就可達到人流分流,也不會讓您等太久。
葉局長表示,今天新增2例為跨縣市年輕人社交活動傳染鏈A、B,感染源待查。從最近三週,確診個案都是20~30歲的年輕人,特別要留意,在65歲以上高齡族群開始施打疫苗之後,會出現二個現象,一是高齡族群確診後症狀會變輕微或無症狀,二是病毒疫情會往還没有施打疫苗的中年或年輕族群,特別要留意與觀察。
葉局長指出,今日2個案例,為跨縣市年輕人社交活動傳染鏈,包括之前從台北返家的年輕人、中彰投跨縣市年輕人社交活動等,彰化縣從五月迄今,與台北接觸相關的已經有7名。
葉局長表示,今天的個案A,戶籍在南部,之前在台北就學,今年考上彰化縣大學的研究所,於7/11報到就學,期間於7/13~7/18有台北市活動史,7/22自行居家快篩陽性,7/22電洽彰化衛生局安排PCR採檢陽性確診,CT值12.99病毒量相當高。
葉局長指出,個案B是為20歲、長期在台北市工作為服務業,在台北租屋,每週有1~2日回彰化兼職工作,因是台北確診個案之接觸者,經通報後予以匡列採檢,7/23採檢確診CT值17.14,目前已經針對個案B在彰化縣兼職工作之接觸者及其同住之家人相關人員進行匡列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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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並對公有財團法人有效監督。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宗教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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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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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法人格 在 Re: [其它]所有寺廟皆能轉換為宗教法人嗎? - 看板Buddhism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理性論述,之所以會有再提問,
只是希望內政部能回應大眾疑慮,
免去大眾以個人角度擅自解讀。
1.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築物或其他一定財
產,全國性的宗教法人據悉必須有3,000萬的財力,直轄縣市的宗教
法人則要有1,000萬的財產,如果沒有這一定財產,那就無法登記為
宗教法人?
內政部答: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規定,只要具有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
產,就可以成立宗教法人,並未規定要有1,000萬或3,000萬元的現金
才能成立宗教法人(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
再提問:那麼一定財產是指什麼?
2.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宗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
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
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連帶受罰,而且如果寺廟在3年
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它的團體資格會被撤銷?
內政部答:政府對於宗教活動一向極為尊重,對於涉及宗教教義及宗
教儀式之舉行,亦從不介入干涉,宗教團體法草案當然也不會規範宗
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
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
連帶受罰等規定。
再提問:但是3年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寺廟登記證是要被註銷的,
改領寺院、宮廟證就不是法人了,資格矮一級。
3.問: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院、宮廟是非法人團體,將原本已有法
人格的寺院,降格為不具法人格的團體,使寺廟的權益受到損害,也
違背法律不溯既往之精神?
內政部答:在現行規定中,寺廟屬非法人團體,依監督寺廟條例得為
財產登記主體,為了協助寺廟取得法人資格,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
廟得轉換為宗教法人,同時也讓各種宗教團體都可以依本法取得法人
的資格,因此,降格及違反宗教平等之說法,係屬誤解。另外,草案
中對於寺院、宮廟的規定,都與現行寺廟的相關規範相同,並未損及
寺廟的權益及既有的保障(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40條及第49條)。
再提問:
但是不能轉為宗教法人的寺廟還是非法人團體,沒有升格為法人,這
樣宗教團體法對領寺院、宮廟證的寺廟有什麼好處?權利又沒有等同
宗教法人,為什麼同一個法律有兩種不平等的制度?
4.問:已登記立案的寺廟,沒有一定的財產,就不能成立宗教法人,
從平等變成次等了嗎?
內政部答:已登記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如果有意願轉換為宗教
法人,可以用目前登記的寺廟,直接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參見宗教
團體法草案第41條)。
再提問:是已登記的社團法人才有這個問題,為什麼社團法人沒有一
定財產不能平等轉為宗教法人?
※ 引述《kalestorm (正太惡魔燄吞兄貴南戶唯)》之銘言:
: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 之前看到這回應,實在太令人噴血了....
: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
: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
: : 平等的精神。
: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記當然無法獲得權益或優惠(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過)。提供
: 轉換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為了維護原先向政府登記在案而可獲得的權益。
: https://goo.gl/8oWbiQ
: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 賦優惠。」
: 奇怪,我記得該聯盟也很贊同「監督寺廟條例」只管佛道教是違憲的法例,但這裡又
: 一副不要廢止的態度。
: 既然要廢止舊法,那在「新法」提供從舊法轉換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 都沒有強制,要轉換為宗教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是自由選擇。
: https://goo.gl/8oWbiQ
: 「宗教團體法施行後,未能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團,仍可維持原本宗教團體的
: 地位,對外從事傳教弘法。」
: 「有關認為許多宮廟未辦理寺廟登記,是因為政府法規不夠周延的部分,事實上這些
: 未登記立案的宮廟,礙於現行農業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專業規定
: ,而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主要是因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 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農地應作農用、建築物結構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會有
: 如此規範,但仍不影響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傳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來宗教團體法施行
: 後,這些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資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選
: 擇成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團(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記,政府均予以尊重,
: 但宗教團體所為之各項行為,必須符合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環保、建築管
: 理......等)之法令規定。」
: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所以是平等的。
: 我建議把原先文章的「平等」兩字修改為「一樣」,這樣才會符合正確的文義:
: 「一個強制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再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
: 法,這樣一樣嗎?」
: 答案是不一樣喔,不須要用反問來自問自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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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uri (36.238.87.171), 08/10/2017 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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