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業紓困趕快辦、用完為止!
疫情迄今,各行各業都相當辛苦,近日有很多老闆們來服務處洽詢如何辦理經濟部事業衝擊補貼,行業別從首當其衝的小吃店、因疫情無法辦理喜宴、典禮、活動的花坊、水果零售店、宗教祭品零售、茶葉零售、美容美髮店、金紙店、機車行、農藥行、麻油行、麵包店、飲料店、通訊行、腳踏車行、電腦資訊公司、寵物店、服飾店、汽車材料行⋯等,都是最直接與消費者接觸的零售業與服務業。
這幾天服務處陸陸續續開始收到申請店家來電告知已收到紓困補助金,對店家來說真的是一場及時雨🌧️目前已有申請1/3的店家都已審核通過,並有部份補助款已經入帳戶了💰
但在岳儒協助各行業申請補助的過程中,發現還是有很多店家不知道原來自己竟然真的符合資格可以申請。
大部份商號的負責人的問題有:
領了勞退,還可以申請嗎?
沒有開發票只開收據可以申請嗎?
未達營業額8萬元的起徵點而不需繳稅,可以申請嗎?
負責人所得超過40萬8千元,可以申請嗎?
其實商業服務業的營業衝擊補貼主要是針對在財政部有辦竣稅籍登記之店家,其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有符合公告的商業服務類,且今年的5、6月的營業額與今年3、4月或108年5、6月相比,有衰退達50%以上即符合申請資格。(但負責人需未領過其他部會的紓困補助金)
岳儒在此想提醒老闆們,經濟部的申請雖然是到8月31日,但有說明是用完為止,一但經費用完就不能申請了,若各位朋友們您看到此訊息,請您提醒這段時間因疫情因素,營業額受到巨大衝擊的老闆們,趕快上網申辦,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跟服務處聯繫或加岳儒的LINE好友,讓我們來協助老闆們申請。
👋歡迎申請紓困補助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我們將轉請蘇治芬委員協助 👌
蔡岳儒議員協助您❤️
☎️05-7732026
🔍蔡岳儒 LINE ID:@taiwanyouth168
👉🏻蔡岳儒 LINE好友連結:https://line.me/R/ti/p/%40taiwanyouth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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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合法寵物店販售病犬?近60起陳情案件遍及全臺,至今仍有民眾受害!
#窩動保時事 #寵物店 #犬隻販售 #病犬 #犬小病毒
幼犬精神不佳、嘔吐、拉肚子,被診斷出犬小病毒或嚴重腸胃炎⋯⋯2021年2月17日新北市議員戴瑋姍發布facebook貼文指出,日前農曆年間陸續有民眾自新北市板橋及新莊區內的寵物店購買到生病幼犬,而這非單一事件,甚至受害者已經遍及全台。
戴瑋姍也指出,過去在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大量販售病犬爭議事件後,新北市動保處曾全面稽查板橋地區所有的合法寵物店,亦發現萌萌噠寵物生活館曾與其他店家彼此有犬隻晶片轉讓(換狗)的現象、或進行A店販售,簽B店合約,聯合販售幼犬的行為;而查閱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亦可發現,南雅西路寵物店(南雅寵物坊)的專任人員,同時為推薦寵物店(龍泉寵物店)的負責人。
【販售病犬非單一個案,多年買賣紛爭仍未解?】
「萌萌噠寵物生活館」的爭議要從2019年說起,先是民眾於9月向該寵物店以7600元認養狐狸犬,三天後犬隻卻被診斷出感染犬小病毒並死亡;2020年亦發生多起民眾上門購買幼犬後最短不到3小時,同樣因犬小病毒、嚴重腸胃炎等原因死亡。
戴瑋姍指出,手邊接獲相關陳情案件累計達60起,最遠至高雄、離島金門皆有受害者,遍及全台。從新北市動保處調閱的資料也顯示,2020上半年內已多達26隻自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售出的犬隻辦理死亡除戶記錄,死亡比例明顯偏高,但相關裁罰案件,卻僅有2019年10月一次,因店家無法交代犬隻來源而違反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處最低罰的四萬元。
然而,萌萌噠寵物生活館也曾向購買者提出陳情書,申訴戴瑋姍多項指控不實,聲明每筆買賣均有明確告知消費者契約內容與提供的保障、亦提出2020年截至7月為止販售了785隻犬隻,僅18件客訴案,健康正常的犬隻為97.71%,仍佔多數;極少數飼主買回發病,很可能是新手飼主照護不周所導致,並非業者販售罹病幼犬。
隨著事件的爆發,2020年7月後新北市動保處展開大動作稽查,才發現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多次違反動保法及特寵法規定,像是無提供專任人員每日照護記錄表、晶片使用情形表(包含新生犬貓註冊晶片號碼登記、來源處及母犬貓的晶片號、售出日期等)、未開立寵物檢驗證明書,甚至2020上半年販售上百隻犬隻,其中僅3隻有施打基礎疫苗等,最終因情節重大而遭主管單位於2020年8月廢除營業許可。
【合法僅是最低門檻,品種犬貓市場仍存未爆彈?】
品種犬貓買賣目前雖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出繁殖與買賣相關的申請規定、條件,以及需要遵循的法規,但根據窩窩大專題【品種犬貓繁殖買賣】的深入調查後發現,實際上仍暗藏著許多隱憂。
像是業者應提供購買者犬隻來源的種母犬貓晶片號、健康診斷書或檢驗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但實際上購買者並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且不乏部分業者未主動提供。此外,法規雖規範業者繁殖前需替種犬貓進行遺傳疾病篩檢,卻未表列出需篩檢的項目,以至於未能落實育種管理,或保障品種犬貓的健康。
而合法業者也可能進口非法寵物來源、飼養環境不符合動物福利規範等,但由於縣市動保處人力不足、跨縣市稽查不易,往往直到發生消費糾紛或經民眾檢舉,才察覺有異狀。
【寵物買賣並非商品交易,善用消費者知情權】
面對涉及生命與動物福利的購買行為,唯有站在動物福利的角度,將動物視為主體關心,慎選賣方,將「消費者知情權」發揮到最大,才有可能保護每一個在供應鏈上的犬貓,更切勿衝動購買,因為你的選擇將左右牠們的一生。
➤妥善做功課:做足品種相關知識,找尋具有該品種專業知識的業者。
➤篩選業者:查驗業者是否合法,像是確認寵物店內是否有商業登記及特寵許可證、上網查詢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店家特寵許可證字號是否屬實、營業地址與登記地址是否相符。
➤實際拜訪:親自前往查看育種業者、了解與關心種犬貓健康狀況、生活環境與照護方式。同時也應詢問是否有執行品種相關的遺傳篩檢、健康檢查等相關報告證明書。
➤再三確認:挑選動物前應查看動物是否有精神與活力、眼睛是否明亮、鼻子是否濕潤無鼻涕及分泌物、是否能自主進食,有無施打基礎疫苗、體內外寄生蟲等。也應確認幼犬貓與其種母是否具晶片號碼、來源特寵業名稱及許可證號。
➤簽訂契約:確定購買前,事前也應了解或與業者協議「特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的內容、保障項目,切勿放棄或忽略簽署,或因而簽下不平等契約。
➤檢舉異狀:若在購買過程中發現有動物健康狀況不佳、環境髒亂、照護不當等問題,也應拍照、錄影存證,透過電話或線上等方式向所在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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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nyurl.com/dkeqb3 這是政府官方的網站.
下面是長篇大論漫長的法令文,幫各位網友濃縮吧..
合格犬舍,請對方出示"政府"核發的犬社證明. <~~~這個非常難弄到台灣有9成8的犬舍都
是非法的.
一般性質寵物店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是稅籍登記.但是這種的營業項目只能有"寵物美
容"及"寵物用品零售".
寵物販賣許可證:擁有這個證明文件才可以合法的"販賣寵物"及"寵物寄宿",這文件有個地
種限制.就是必須是商業用地可以核發這張許可證.所以網路上啥自家繁
殖販賣的全都是非法的.
其實...我也是寵物行業的人,但是我覺得現在的人都有"知"的權利與判斷,而且看著最近
繁殖場棄狗的人越來越多了,我希望大家能多了解這行業的相關法規,讓大家一起抵抗黑心
繁殖場.
而礙於法規條件嚴苛,也請大家不要對於一些小型但是真的有在照顧狗狗的"繁殖者"太多
責難.
==========以下為落落常的法規,因為政府網頁常當掉,所以還是貼上來給大家看=======
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寵物業,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之業者。
前項寵物業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人員一人
以上:
一、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
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三、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經營寵物繁殖業,應有同意諮詢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第 4 條 申請經營寵物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任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一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七條申請換發新
證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四、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五、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六、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七、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八、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特約獸醫師或畜牧
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
許可證。
第 5 條 從事繁殖寵物之業者,其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附表一所定
基準。
從事買賣或寄養寵物之業者,其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附表二
所定基準。
第 6 條 寵物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五、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
第 7 條 寵物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期滿欲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
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
請換發新證。
第 8 條 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業者,對寵物之買賣,須於適當週齡以上始得為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買賣:
一、未離乳。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前項寵物之買賣應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第 9 條 寵物繁殖業飼養供繁殖用之寵物,於繁殖前應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
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進行檢查;繁殖時,並應符合附表三所定限制規
定。前項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篩檢,應由合法獸醫診療機構或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之機構為之並出具證明文件。
第 10 條 寵物業間買賣六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晶片須由寵物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
,並詳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第 11 條 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下列
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之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外觀顏色、特徵及絕育情形。
二、寵物之晶片號碼。
三、來源業者之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前項所定資訊文件,應懸掛於該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第 12 條 寵物繁殖、買賣業者對於不再進行繁殖、買賣,且無法繼續飼養或為其
他適當處置之寵物,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寵物送交動物收容
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並依本法第十
四條第四項所定收費標準支付飼養管理及處置服務費用。
第 13 條 經營寵物繁殖之業者,須詳實記錄其所飼養種畜之配種、繁殖紀錄,並
應至少保存三年。
第 14 條 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營業
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重新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第 15 條 寵物業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許可
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寵
物繁殖及買賣業者並須繳回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
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
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三、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屆期不辦理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廢止其許可及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
一次為限。
第 16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寵
物業許可、變更及註銷登記之寵物業者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寵物繁殖及買賣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上一
季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第 17 條 寵物業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第 1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寵物業之設施、寵
物繁殖或買賣紀錄、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證明及寵物管理情形,負責
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9 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許可之寵物業,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依本辦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屆期未完
成換發者,廢止其許可及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第 2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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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44.224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46.120 (05/0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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