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死後遺留下來的財產可能是不定時炸彈嗎?
今天想來跟大家聊聊預立遺囑、遺囑信託、繼承登記還有遺產分割方式的重要性
大家可以先看看這個新聞:
「…2月27日晚間8點多,在高雄市前鎮區一間連鎖美式大賣場門口,兩派人馬持械對砍,造成一人命危,砍人的是榮泉彈珠汽水老闆娘陳滿卿的侄子,被砍的則是陳女大哥陳文顓,接下來兩派人馬三天兩頭就上演街頭追逐。親戚間會如此對立,起因於1年多前,陳文顓不滿父親過世前將名下造船廠登記給七妹,持棍痛打逼走親妹妹,引發其他兄弟姊妹不滿,雙方開始撂人互砍,如此複雜的家族糾紛,也讓榮泉彈珠汽水董娘相當憂心,因為手心手背都是肉,如何解決,恐怕是個棘手難題 。…」出TVBS網路新聞2018年4月22日上午8:47。
國人除了有「養兒防老」的觀念外,存錢防老也是常見的確保老年生活的方式,但是世事無常,人生的長度往往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因此決定自己生後財產的最後歸屬,讓他作為自己的親人或喜愛之人的離別禮物就顯得格外重要,然而,早期國人總是抱持著「留下財產就是給予兒孫最好的禮物」的態度,遺產留是留了,但卻未做妥善分配與安排,而徒留手足紛爭、家族失和,因此,如果你所重視的價值觀為「家和萬事興」,就應該再深入思考,還要做哪些事才能再降低家族為遺產爭吵不和的風險呢?答案是了解在法律上如何辦理繼承登記、如何進行有效的遺產分割,並進而預立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妥善的為自己的生後財作安排。
留給親人一封跨越生與死的情書-預立遺囑與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什麼?
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生前,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死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要如何分配,在我國民法上是一種可以自己獨自完成而不需要像買賣一樣有相對人存在的法律行為,而這種法律行為特別的地方在於,他不是在完成遺囑時發生效力,而是在遺囑人死後才發生效力,如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99條規定:「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囑信託的運作模式可以分為兩個流程。首先,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因此立遺囑人應在遺囑中,表明將全部或部分的財產交由受託人以信託方式保管。再者,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因此,立遺囑人應將財產交給受託人,於立遺囑人過世後,受託人應依信託契約與遺囑的內容處理信託財產的相關事宜。
最為著名的例子,即香港富豪許世勳,為了避免子女揮霍遺產或遺產遭人侵占,因此於生前訂立了遺產信託,依照遺囑信託的內容規定,其死後並非由其子女ㄧ次繼承全部遺產,而是由子女以月領港幣200萬元(約台幣786萬元)生活費的方式繼承,以確保遺產能被子孫妥善利用、細水長流。
老年人一般很牴觸立遺囑或是在生前即就死後財產進行規劃這件事,認為在其生前就開始討論遺產的規劃不僅觸霉頭,也會認為子女與自己就遺產安排進行規畫是為了貪圖繼承利益。也有很多人會認為,預立遺囑、辦理遺囑信託是有錢人才存在的煩惱,但事實上,一般小資家庭也會碰到這方面的問題。預立遺囑即辦理遺囑信託有很多優點,能夠在遇到突如其來的意外後,就自己的遺產妥善進行規劃,運用這些財產來照顧自己生前所愛及所在意的人,可以說是死後留給親人的一封跨越生與死的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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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家族財產爭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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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預立遺囑,但部分家族成員不承認遺囑內容或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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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雙重國籍,或財產位於不同國家,造成兩國法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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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有二個當期企劃。第一個企劃為「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中國大陸於今年5月通過新民法典,將過去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及繼承法等各種民事立法,加上「人格權法」,而構成新的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為求效率,主要將過去的各個民事法律,融合司法實務見解,增訂若干條款,編制而成民法典。
中國大陸民法典的頒布,代表著中國大陸民法學術與實務發展的新里程碑。過往對於立法論的爭執,在新民法典公布後,一槌定音,可望學術界開始朝向法解釋論的學術發展方向前進。在開始從事法條規範的解釋前,仍有必要釐清大陸新民法典的特色,及其法律規定的繼受來源,俾利於未來進行精細的法解釋學研究。
🔳為此,由蘇永欽教授從法典學的觀點,發現體系化不足是中國大陸新民法最大的問題,往長遠看,其教義學勢將承擔特別高的成本。中國大陸沒有善用這百年的法典時刻,未於潘德克頓法學的基礎上,重大創新引領21世紀民法典風潮,十分可惜。陳聰富教授則自比較法的觀點,以要約與承諾為例,探討中國大陸新民法對於國際契約法文件的法律繼受,並比較臺灣民法與中國大陸新民法規範模式的差異。
🔳第二個企劃為「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在臺灣,多數企業為家族企業,如何有效將財富、企業傳承給其後代,不僅關係家族的持續繁榮昌盛,也能維繫感情及保持和諧。因此現有法制工具是否可以作為財富、企業有效傳承之關鍵,值得探討。周振鋒副教授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指出臺灣法制宜及時修正回應實務需求,俾使家族無需另為海外資產安排與規劃,以提升其在臺灣深耕與茁壯之意願。
此外,林建中副教授以「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為題,指出效率市場的證明與決定,可以作為損害賠償之判斷基礎,亦得作為推認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因此在證券詐欺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而成為美國此類訴訟劇烈攻防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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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
✒只恐雙溪舴艋舟,載不動許多愁──從法典學的角度評價和展望中國大陸的民法典/蘇永欽
✒中國大陸民法的法律繼受:以要約與承諾為例/陳聰富 教授
🔹#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
✒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兼比較公司與信託制度/周振鋒 教授
✒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近年案件發展/林建中 教授
【#法學論述】
◾桑吉輪案對中國大陸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立法的審視及完善/王玫黎、焦選璇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通知義務的法解釋學分析及展開/薛波
◾論財產法總則的原理和啟示──以新《荷蘭民法典》的財產法體系為視角/張靜
◾論中國大陸電商平台專利事先審查義務和責任的發展與建構/陳佳舉、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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