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性平權歷史】法學博士 #林志潔,回顧台灣 #性別平權 的百年血淚
1973年,一艘由旗津開往前鎮的民營渡輪,因為超載加上機械故障而翻覆,船上的25名女性乘客全部罹難。她們都是趕著去加工出口區上班的勞工。
當時還沒有《#勞基法》,#全勤獎金 是她們唯一可以領到的額外收入。所以即使知道渡輪已經超載,還是冒險上船。
這群罹難者大都很年輕,最小的只有13歲。據當時民間習俗,女子 #未出嫁 就過世,不能列入自家祖墳及牌位,所以就將她們合葬在一起,稱為「#25淑女墓」。
#鄧如雯 在16歲時被鄰居性侵,當時台灣刑法中強姦罪是告訴乃論,結果經過雙方家屬討論,竟將她嫁給性侵者。從此,她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不但經常被丈夫毆打、性侵,還要脅她要將孩子丟進洗衣機。
鄧如雯數度希望離開,但當時傳統觀念是「法不入家門」,夫妻床頭吵床尾合,她求助無門,最後在一次被毆打家暴之後忍無可忍,終於反擊。她的不幸遭遇震驚社會,也為台灣換來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還有因為性別氣質不符合「男生就是要陽剛」的國中生 #葉永鋕,在學校遭遇霸凌,最後被人發現渾身是血,倒臥在年久失修漏水的洗手間,送醫不治身亡。
近100年來,許多人以血淚換來性別平權的保障。如果妳還是感覺不平等,那也很正常,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還要繼續談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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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告訴乃論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律師娘,你一定不相信,像我這樣的知識分子也會用上家暴保護令吧!
我沒有什麼自抬身價的意思,只是我想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結婚前都以為打老婆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酗酒或是失業的男人身上。
是他讓我知道,並非如此,原來即使位居一家公司的高階主管,也會有情緒控管的問題。
我到底做了什麼嚴重的事,他竟然會動手打我?
當然,動手就是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是他動手的那一晚,我居然想了一整夜,是不是其實我不對在先,所以他「不小心」不對在後?
他是個單親家庭的孩子,或許,他的孩子氣還在,所以一時無法克制自己,就做錯了。他都抱著我跟我道歉了,應該是值得原諒的。我那時也不應該說:「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即使他公事繁雜,常忙得無法接手機又從來不回電話,甚至應酬時看到我的連環叩也直接掛掉關機。
難道在婚前,我不知道這點嗎?
真的是不知道!
談戀愛時,他要是漏接了我的電話,一定急急忙忙打來道歉,怎曉得結婚後就變了調,所以我才難以適應。
那天,他語帶抱怨地對我說:「我的工作壓力很大,你沒事不要打電話給我,增加我的困擾。」
「我打給你就不會是沒事。沒空你先不要接就好,但晚點有空時,你不能回個電話嗎?說不定我找你是急事,搞不好我發生車禍了,又或者你媽出了什麼事,你不會擔心嗎?」
我不是要詛咒他母親,可能是當下說不出什麼像樣的理由,加上我對他母親在他心中的重量一清二楚,所以一時情急,口不擇言。
「不要把我媽扯進來,她很明理,不會像你這樣無理取鬧。」
「我哪有無理取鬧?請你接電話就叫無理取鬧,那你這樣一出門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是不是太過分?你跟你爸一樣不負責任!」
這就是他第一次動手之前,我說的最後一句話。我一開始只是想讓他知道,像他這樣大半夜不回來、又聯絡不上,有多讓人心急。他卻想起了在他五歲時,就跟別的女人在外同居的父親。
他最後一次看到父親是爸媽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在那之後,父親就以他母親是單獨監護為藉口,不來看他,也不付扶養費用,就像爸爸的責任用一紙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無條件斬斷似的。
他幾乎沒提起過父親,唯一一次是我提到想生小孩時。或許他對於「父親」這個角色的定位很質疑,所以忿忿不平地說出了對他父親的評價。
「我問過律師,即使我母親單獨監護,我父親也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他過去的不負責任,我隨時可以去提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以後他流落街頭,依老人福利法被送進安養中心安置,我還得幫他付安養費用。」
我知道他心中始終放不下,為了想讓他知道我有多在乎他三不五時的失聯,而同時點名了他的摯愛和至恨。
是我的錯,我一開始這麼想。
然而後來我才發現,我是錯了,但錯在應該讓他知道動手是多麼嚴重的事情!而不是在他說完抱歉以後,就以為他認真地自我檢討了,還抱著他說,是我講了不該講的話。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反省跟改過的,但起碼關於動手,第二次就不可原諒了。
我不想重複那一次的對話。不管我說了什麼,都不應該是他第二次動手的理由。
他不了解沒關係,我想法官會告訴他,所以我離開了。去派出所提出聲請保護令的要求後,員警幫我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之後,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打電話通知我去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我拿到了暫時保護令,不久,法院也主動通知我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我知道我可以要求隔離訊問,但我沒有,我要在法庭上親自看法官告訴他,他不可以再對我施加暴力,我也不想再收到他一天幾十則的道歉訊息。
我想夠正式了,有效期間一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他對我實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對我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他還得去上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警察還會依保護令,保護我去取回我的車子,及我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的其他必需品。
我本來希望在我找到律師辦妥離婚的事情之前,他能夠反省自己是怎麼失去我的。如果有下一個女人,他應該學習去擺脫他幼時的夢魘,而不是加諸在無辜的人身上。
結果他根本沒學乖!他以為求愛簡訊就不受那紙保護令所限制嗎?我關機了,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回敬他。
以往,我從不認為公平與報復是一種好的溝通方式,但是律師,我不曉得還能怎麼做,連法院的保護令也可以不遵守嗎?如果他不去上課學學怎麼尊重別人的身體,那我到底還能拿他怎麼辦?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法院依保護令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說,如果你去報警,他是有可能會被判刑的,而且違反保護令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後如果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起訴。不過,以他的情節,應該是罰金的可能性比較高。」
那律師娘,你覺得呢?我應該去警局對他提出告訴嗎?這樣一來,他就會有前科了……
「這不是我們可以幫你決定的,但或許你可以請他『摯愛』的母親幫忙,嘗試打開他的心結。
「倒是你呢?在曾經的暴力陰影下,你走出來了嗎?
「永遠不要忽視暴力的嚴重性,從第一次開始,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是面對每一次的暴力,你都有機會像這次一樣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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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告訴乃論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女權日:紀念積極為台灣女性爭取參政權的 #彭婉如】
彭婉如(1949-1996),新竹人,她曾是婦女新知秘書長、主婦聯盟理事、晚晴協會理事長、民進黨婦委會執行長,也是民進黨婦女部第一任主任。事件發生的 1996 年 11 月 30 日,在她失蹤遇害前,彭婉如正在積極為台灣女性爭取參政權。
12 月 1 日,民進黨第七次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決議時,她沒有出席。等到 12 月 3 日尋獲,她已陳屍於高雄縣一處草叢,全身赤裸,身中 35 刀,右眼突出,疑似生前遭受性侵害。
因為彭婉如生前的奔走,以及她的受害事件,都促使台灣在政治、司法、教育、社會各方面重新檢討,也對臺灣性別平權產生深遠的影響。
例如女性參政方面,「婦女參政 4 分之 1 保障條款」以目前社會現況聽來遠遠不符合性別平等標準,但事實上,在彭婉如推動此議案前,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為 10 分之 1,而這 10 分之 1 的樓地板保障,往往因現實政治操作演變成女性參政的天花板,形同虛設,僅聊備一格而已。
透過不同性別經驗的人群參與公共決策,才能締造更完善的國家性別政策。
彭婉如在促使民進黨通過此項措施後,國民黨與新黨亦陸續修改婦女保障名額的相關規定,更加突顯透過憲法來訂立性別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因此,2005 年憲法修正案,正式規定 #各政黨不分區立委婦女當選席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法律方面,原本由現代婦女基金會草擬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被擱置立法院冷凍數年,直至彭婉如命案發生後,立法院終於在強大社會壓力下火速三讀通過,其後,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性暴力犯罪也全面改採非告訴乃論。這些影響包括修改舊法中受害者應負抵抗責任的規定,也不再限縮受害者為女性,而是維護所有性別的性自主權,並將強暴改為公訴罪。
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明訂「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因此,彭婉如遇難後,也對臺灣性別教育產生關鍵的影響,尤其是這條法令後來成為《#兩性平等教育法》的法源基礎,同時促使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讓社會大眾更加關注校園中的性侵害事件,但同樣遺憾的是,2004 年再度因葉永鋕的不幸身亡,臺灣才開始正視多元性別的關注,將「兩性」擴大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葉永鋕事件)
社會方面,彭婉如逝世隔年,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應運而生,相較於其他婦運組織,基金會更關注社區安全和家庭照護,希望能將傳統上視為女性/母親的家庭義務轉為專業工作,並將之公共化,試圖透過社會網絡與互助系統來思考和解決幼兒托育、老年照護等問題,而不是把責任集中丟回到家庭、女性或個人身上。
除此之外,當時媒體報導與大眾輿論對性別議題的表述,至今仍值得我們深思警惕,命案發生後,各種指責彭婉如「衣著鮮豔、略帶酒意」、「那麼晚還搭計程車」等檢討受害者的言論紛沓而至,彷彿遭受性暴力的受害者必是源於自身行為有失。時至今日,我們轉眼凝視香港正在經歷的抗爭運動現場,女性/性別弱勢族群作為抗爭者時,向來更容易遭受身體與性方面的羞辱,如同變相懲罰女性們不該「不安於室」,以威脅的態度恫嚇女性「當個乖女孩,否則一切都是妳自找的。」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11 月 30 日是彭婉如遇難之日,同時也是臺灣女權日的淵源,就在此時,更應清楚表達立場:
所有不同性別的人群,都有在夜間行走的權利、不必擔心受怕,更該有自主表達、反抗不公義的權利。
同時,我們也應負起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義務,而性別弱勢族群淪為受害者,絕非單一的個人罪責,我們必須正視社會結構所造成的性別不平等,才有機會一起思考、反抗、尋求解決問題之道。
希望有一天,台灣的性別平權,毋須建立於任何人的不幸與犧牲之上。
文字出處:
https://taronews.tw/2019/12/02/547363/
#博萮與您一同紀念提升台灣女性參政權的重要推手
#氣候策略|#循環經濟|#保水護土|#農糧食安|#交通對策
#勞權人權|#語平文資|#扶弱性平|#轉型正義|#台灣建國
【#選一个予宜蘭人驕傲ê立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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