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真想有份好工作!」不管菜鳥或老鳥,這聲音想必都曾在心中響起。
為了找張「好的長期飯票」,你有做足功課了嗎?先問自己這2個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
客觀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看一試總複習課程時,可以注意哪些事項? 】
同學在看一試總複習課程時,可以從以下主客觀要件分別思考:
1、客觀上:條文、實務見解要大致掃過至少一遍
由於一試喜歡考條文和實務見解,而且不只是常見的,冷門的有時候也會考,因此,把條文和實務見解普遍地看過,老師覺得是重要的。
不過,有些很冷門的(冷到讓你打噴嚏甚至凍傷的那種),如果記不起來的話,就算了!但還是要窮盡努力嘗試,不然考試想不到,大概要歸責給你自己(歸責法則?!)
2、主觀上:培養「一試是二試前哨戰,為二試奠基」的心態
雖然一試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會通過,但你要想說,自己就是會通過的,就算自己的實力是在要上不上的邊緣,還是要盡可能說服(洗腦)自己。為自己造勢,別人才有可能幫助你。
建立這樣的心態後,接下來就是要把「一試」想成是「二試的前哨戰」。什麼意思呢?就是一試要讓你加強「條文」和「實務見解」,這部分要詳細看;考完一試後,就努力開學說的大砲來攻擊(X)提供建議(O)這些實務見解吧!畢竟要能提供什麼具有實質性、啟發性的建議,前提還是要了解人家實務在想什麼吧!如果要等到一試考完才來掃實務見解,那真的有點太晚。
希望各位同學,主客觀構成要件都該當、都既遂,我們二試總複習見!
周易老師
2021.7.17
客觀要件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是婦女節,有許多性別相關議題引發討論及關注,「#跟蹤騷擾」就是重點之一,而這也是女性長期以來所面臨的巨大恐懼。
最近幾年,社會上發生許多嚴重的殺傷事件,細究這些看似隨機、突發的攻擊行為,其實可以發現有許多加害者早已有尾隨、跟蹤或騷擾的樣態。
而也有許多案件的被害人,曾經到警察局尋求協助,無奈現有法律卻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最後很遺憾地悲劇仍舊發生。
為了不要再出現被害人求助無門的情況,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修正草案,希望能夠透過立法來保障民眾的人身安全。
時代力量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
1️⃣明列「跟蹤騷擾」主、客觀要件
參考國外立法例與民團意見,以「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的主觀要件,加上「常見跟蹤騷擾行為樣態」的客觀要件來進行認定,建立完整的被害人保護措施,明確補足現有保護不足的漏洞。
2️⃣設立三類介入機制
✅「警告命令」:由警察機關受理申請,於72 小時內核發。
✅「通常防制令」:由法院核發,具有高保護效力。
✅「緊急防制令」:法院認有緊急必要時,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在《跟蹤騷擾防治法》之外,我們也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修正草案,將「騷擾」的行為樣態納入處罰範圍,同時將罰鍰提高至12,000元以強化嚇阻效果,來暫時填補目前的保護缺漏。
目前立法院各委員及黨團提出「防範跟騷」的相關法案已經有十五部左右,顯見有高度的立法共識,我們希望行政院的版本也能盡快送進立法院審議,儘速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修法,還給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延伸閱讀|
王婉諭委員發文
https://reurl.cc/v5pKeA
邱顯智委員發文
https://reurl.cc/qmnK50
立法委員 陳椒華發文
https://reurl.cc/ZQZlAp
客觀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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