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結合犯之成立,是否無需行為人出於一個既定的犯罪計畫為之?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
實務認為,結合犯之成立,無需行為人出於一個既定的犯罪計畫為之,凡利用實施強盜時機故意殺人,即可成立,縱使強盜後臨時起意殺人,仍構成強盜殺人罪;至於所謂「關聯」,係指強盜罪與相結合之罪,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而言。
㈡ 學說見解(註1)
學說認為,此情形並不構成結合犯,強盜罪與相結合之罪應數罪併罰。理由在於,結合犯是兩個犯罪結合成一個新的犯罪、賦予其一個新的法定刑,則行為人主觀故意應該要對應到所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亦即行為人必須「自始」就有違犯強盜罪與相結合之罪之計畫,才能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註1:整理自王皇玉,強盜罪之結合犯,月旦法學教室第151期,2015年5月,頁31。
* 更詳細的說明,可參考之後出版的《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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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期刊—月旦法學教室175期(106年5月)】
關鍵字:#對應原理、#累加理論、#連結理論、#重合對應
蔡聖偉教授本期發表《歪打正著──違法性審查階層的對應要求?》,討論下面例題中A是否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刑302),構成要件檢驗上沒有爭議,主客觀構成要件均該當。關鍵在於A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例題】
A自國外搶先購入臺灣尚未開賣的新型手機,才使用幾天就在圖書館被偷走。數日後,A在圖書館門口撞見B持同款手機,誤以為是自己遭竊的手機而上前攔阻,B相應不理並打算離去,A便將其壓制,同時央請館員報警,警方於20分鐘後抵達。事後確認B與A手機失竊乙事無關,B手持之手機實為C所有,是B在衝突發生前一刻從C的背包中竊得,B被A攔下時正打算攜贓逃逸。刑法上應如何評價A的行為?
【解析】
一、#對應原理、#對應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上,須行為人主觀上的構成要件故意,與客觀構成要件之間,具有主客觀之完全對應關係。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無法對應,會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
二、主客觀阻卻違法要素也應充分合致對應?
在違法性的檢驗上,是不是也有對應原理的適用?
本題中客觀上A的攔阻行為是為C實施的正當防衛及現行犯逮捕行為,但是A主觀上不是這麼想,形成「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主觀上所想像的是自助行為(民151),但是客觀事實上不是這樣。形成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種「#雙重錯誤的結構」是否得阻卻違法,有不同見解:#累加理論(結論為得阻卻違法)、 #連結理論(結論為不得阻卻違法)。
三、#蔡聖偉教授見解:
須額外審查對應關聯(即適用對應原理)只有在構成要件階層,違法性階層不須審查對應關聯。因此本題中客觀及主觀均存有阻卻違法事由,故A不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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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月旦法學教室175期,106年5月,頁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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