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捷報連連,
相對困難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成功啦~
家屬也終於可以鬆一口氣,
獲得一定金錢後而得以繼續與公司展開長期抗爭!
#勞動事件法第47條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拳能律師詹傑翔
#拳能法律事務所
https://allpowerful.pro/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訴訟法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勞動調解程序」加速,勞工訴訟門檻大幅下降:
過往勞資協調常常會發生以下狀況-資方用資源消耗戰的訴訟方式,讓勞工知難而退,畢竟拖得愈久,勞工愈不利。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勞工因時間與金錢的關係放棄訴訟,讓本來勞資協調解決問題的美意蕩然無存,甚至被民眾譏為「打折正義」。但新法特別針對上述情況做出調整。
1.增加法院調解過程
有鑑於日本的「勞動事件審判法」擁有相當好的成效,《勞動事件法》立法也依循相同概念,在每次勞動相關訴訟前,自動進入調解程序。而調解會除了由法官擔任必要調解人外,在場還有兩位勞資專家擔任調解員,提供不同視角協助切入。也更能切中勞資雙方的爭點核心。
2.訴訟過程再加速:
此外,以往被詬病「訴訟過程冗長的」問題也有了改善。新法規定,勞動調解應於三個月內終結,勞動訴訟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所以過往勞工們可能會想「反正打官司也打不贏公司」,或是「打官司打下來耗時費日又很難贏」,果斷放棄。但依照《勞動事件法》新制,勞動調解與訴訟看得見終點,法院也提供多元的視角協助勞方,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等同鼓勵勞方爭取自己權利。
二.打破「以原就被」原則,勞工訴訟更便利:過往勞動調解與訴訟,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以原就被」管轄原則,換言之,勞工如果跟所屬公司有爭議,就必須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這勢必增加訴訟的成本以及勞工的心理壓力。不少勞工考量到車馬奔波的成本,乾脆放棄訴訟。新法同樣考慮到這種情況。依照《勞動事件法》第六條明文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這也意味著-勞工不用再風塵僕僕地前往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變相減少了勞工興訟的時間成本。也更能以訴訟跟公司爭取權益!
三.裁判費、執行費的減徵或暫免,降低勞工負擔:
過往勞資訴訟常會發生一種情況-弱勢勞工雖有心以訴訟討回正義,無奈手頭拮据,包含裁判費,以及強制執行的費用都讓勞工難以負擔。再加上雙方一旦進入法律程序,通常資方不會繼續支付工資,這也造成勞資雙方資源的不對等。
現在新制明文規定:
「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如屬於雇傭關係、退休金、遣散費、工資等案件。上訴費可免徵2/3。勝訴金額20萬以上者,可先免繳執行費,等執行結束後再行補繳。對弱勢勞工而言,可說是得到更周全的保護。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保障勞工經濟收入:裁判費與執行費的減徵或暫免,固然有利於勞工,但「家庭收入的中斷」,才是過往不少勞資訴訟無疾而終的主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就是藉由法官「裁定」,在該案件的判決出來前,先暫時保持不變或是暫時實現。以勞資訴訟而言,就是法官可依照《勞動事件法》第49條之一:「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先認定勞方的請求為真,讓勞方得以返回職場岡位。繼續提供勞務獲取薪資。自然不會造成勞工「家庭收入中斷」的結果。綜上所述,就算企業本身對《勞動事件法》沒有深入的研究,大概也能推知-「勞工得到更多法律保障」。也可以說,台灣資方將面對「受到更多法律保護的勞工」、「更頻繁的勞資調解/訴訟」。所以,在已經到來的2020,企業除了應正確認知勞工的地位提昇外,也該更審慎的看待新法。充實《勞動事件法》知識、善用好的系統輔助公司記錄人事資料,都是不錯的解方。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訴訟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歌是我寫的我卻不能唱?WTF】
#蘇打綠 吳青峰 #著作權
▌事情是這樣的
蘇打綠的主唱青峰要在小編的家aka發大財市開演唱會,但在演唱會來臨之際,竟爆出青峰被以前的經紀人告侵權。粉絲深怕之後演唱會只能坐在台下看偶像哭,無不淋雨涕泣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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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怒道:「臭小子,那些歌是我的,你不准唱也不能讓別人唱!」
青峰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但他找不到李組長於是他偷偷來問小編,表示願意以親筆簽名作為交換,小編瞞著老闆偷偷接下了這個案子,兀自在螢幕前發出嘿嘿嘿的笑聲。
(設計橋段)
(大家多支持法白以後搞不好會有動新聞謝謝我超愛看動新聞的)
▌青峰可能犯了什麼法?
從新聞來看,經紀人有提刑事訴訟,欸對,我們的著作權法可是有刑責的。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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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開演唱會唱歌,涉及的是 #公開演出,因為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像你阿嬤在橋下的朋友聚會跟著卡拉OK伴唱帶唱歌搖擺,使出落拍絕技(抱歉你阿嬤就是我)就是種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26條就規定,原則上 #著作人 才能公開演出他的音樂著作。
▌素隨?著作人素隨?
著作權不同於商標權跟專利權,在你完成創作的當下著作權就自然產了,並不需要特別申請,例如小新一畫完肥嘟嘟左衛門,那隻豬就屬於他的了,所以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真的有轉讓著作財產權就另當別論),青峰當然是這些歌的著作人,他可以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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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他授權給別人的話,就不一定了。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青峰的律師說,青峰的確專屬授權給經紀人,但授權關係已經終止了。顧名思義,#專屬授權 是指連 #著作財產權人 在授權的範圍內都不能行使權利,也不能再授權給第三個人,#非專屬授權 的話,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還是可以利用已授權的著作。在專屬授權的期間,青峰不能唱自己寫的歌,這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授權期間已經結束,經紀人還說他侵權就沒道理囉。
▌經紀人憑什麼叫青峰不准唱歌?
經紀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聲請法院 #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 #禁止青峰唱那些歌,這裡要先澄清一點,#定暫時狀態處分 跟 #假處分 是不同的喔!大家都知道,從提告到下判決,耗個幾年都是正常的,但有些事不能等到判決出來才處理,這時候,就可以利用定暫時狀態處分達到 #好像我已經勝訴 的效果,例如讓法院先裁定前妻付多少小孩扶養費啦、裁定維持自己的黨籍以免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身分啦、要求侵權人先下架侵權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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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本案中經紀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被駁回了!小編找不到這個裁定所以暫時沒辦法和大家分享為什麼被駁回,但你想想,既然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效力這麼強大,可以達到 #好像你已經勝訴 的效果,那法院一定跟柯景騰用衛生紙一樣,很省著用吼。(威~是很謹慎的使用啦!要符合特定要件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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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太久了,導播!給我一個退場的take
沒~那麼簡單 就能吃到 法律 系的飯
尤其是在~經過了那麼多的 摧殘~~~
▌法白給你滿滿的好文章: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黃俐菁|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https://buff.ly/2xUZDh3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4NJQjn
定暫時狀態處分 民事訴訟法 在 與因不許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75號民事裁定[#關於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的認定]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 ...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