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質疑數罪併罰定刑像大拍賣 法務部:須考量量刑失衡】
法務部長蔡碧仲:不贊成合併刑期設限,但還是要避免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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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執行刑 標準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幾天找不到頂新案的判決主文,但找到頂新案的司法新聞稿,就用這個來講。
之前我的講法可能有問題,這次也有以食安法來判,而不單只以詐欺的部分。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0791&flag=1®i=1&key=%B3%BB%B7s&MuchInfo=&courtid=
被告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頂新公司等人均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下:
(一)魏應充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用一罪一罰來看,魏應充一共觸犯72條罪,其中35條罪獲判6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合併一共6年,可以科罰金219萬;另外37條罪判處6月以上,不能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共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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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要的罪責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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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公司部分:頂新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億5000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34萬6774元沒收。
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是什麼呢?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十六條第一款是什麼?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七、攙偽或假冒。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頂新的包裝應該沒有問題,所以十六條不用看,應該就是第三款、第七款這兩條為主。
主要判決理由:
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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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你的食品來源只要有涉及攙偽或假冒,你就犯法。
所以不用特別強調是否是可供人食用之品質,因為來源有問題就有罪了。
因此一審無罪的原因,就是沒辦法證明大幸福賣的是飼料油,當時越南政府的文件尚未被證明是合法文件,不具證據效力,所以來源非法不成立,要從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是否可供人食用的品質,在當時的食用油相關規範中,精煉後的油都符合規定,所以要危害的要件也沒辦法成立,而來源非法也不成立,所以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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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二審有罪的關鍵就在這一段:
我國駐越南代表處委請越南政府查察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台油品之合法性後,經越南工商部於103年10月8日以第9930/BCT-HCN號函、103年10月22日以第10522/BCT-KHCN號函、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於105年11月22日以5148/SNV-LS-QHLS號函及106年1月16日以第200/SNV-LS-QHLS號函所覆各節,均可認定大幸福公司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之生產經營,其外銷之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食用。另參佐相關報關資料及證人呂氏幸之證述,可證明大幸福公司之油品,除頂新及正義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供人食用外,其餘向大幸福公司購買之客戶均係供作飼料用。
這段證明了,大幸福公司是專門出口飼料用油非食用油的公司,其他公司都進口做飼料油用,只有頂新做食用,所以頂新有進口飼料用油來交給正義精煉生產豬油商品的事實。
知名的法操對這個也提出質疑,他寫到:
但在本案中一直釐清的,就是「油源本無分」,不論是飼料用油與給人的食用油,其實同樣都是由健康豬屠體取的豬肥膘所炸出來的豬油,只是該原料油如果是要供人體食用時,在油品的保存、運送上需要符合清艙、與其他原料隔離的謹慎作法。並在進口繳交20%關稅、取得食藥署檢驗合格進口證明。
就像玉米可用為牛隻的飼料所用,也可成為夜市的烤玉米賣給人吃,如果按照二審法院的論點,那所有夜市賣烤玉米的商家通通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了,這樣說得過去嗎?
飼料玉米是硬到我開車輾過都沒有影響的東西跟一般夜市烤玉米雖然都叫玉米,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在外觀上也清楚可分辨,你看過夜市哪個攤販拿飼料玉米來烤來賣的?
會做飼料玉米跟食用玉米在品種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了,會有可能食用玉米因為品質不好,打下去當飼料玉米,但沒看過飼料玉米因為品質很好,拿來做食用的。
而大幸福也沒辦法證明他的油都來自健康豬屠體的肥豬油,千家萬戶收的油,又怎麼對油源做控管?兩者存疑下,法官接受控方證據,接受油源沒有良好控管的事實。
所以一審跟二審最大的差異的地方,就是在一審時,原料有問題來源非法的部分沒辦法被證實,而二審時已經證實,既然證實原料有問題,就不用管會不會危害人體了,就是有罪。
以這個精神來看,也就是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做到「溯源管理」,也就是當你沒辦法供應安全來源的原料或添加物,整個生產過程之中有使用不適合人食用的原料或來源非法的原料時,就算成品符合國內目前食用標準,但還是有罪,這算是一個管理更嚴格的觀念。
如果要這樣,那未來是不是其他的公司都比較辦理?還是這是針對頂新的因人設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