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學生權利救濟程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如果你是高中公民老師,要怎麼用學生能吸收的方式解釋這句話?
如果你是媒體記者,你要如何用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報導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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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來說,初次接觸法律常常會被艱澀的用字嚇跑。而像是教師、媒體,在教學、報導時,也常常會遇到為求精準而使用法規原文,但艱澀的文字卻讓受眾,無論是學生或是閱聽人難以理解。
若要轉譯成一般的文字,卻難以拿捏正確性和準確性的程度。
這禮拜六我們將開一場直播,從法白過去的經驗,來和大家分享在介紹法律議題時,如何讓轉譯兼具正確性和易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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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法律白話文運動業務經理 徐書磊
主講人: 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 劉珞亦
報到時間:13:50-14:00
課程時間:14:00-15:40
報名方式:Facebook 活動按參加後,填寫 Google 表單報名 https://forms.gle/ksiEC7im72RjD6Mq8
本次研習採線上教學方式,報名成功者將於於 9/17(五)另以 Email 寄發Google meet連結,故報名時請填寫正確且常用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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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請於 9/18(六)13:50-14:00 期間登入 Google meet 連結,準時上線且全程參與研習。
2⃣️ 請務必先將 Google 帳號顯示名稱更改為中文全名,以利後續工作人員核對上線名單。
3⃣️ 若需要核發研習時數,請與會教師於課程結束後填寫回饋問卷(連結於研習結束後提供),將依照填寫問卷之名單確認全程參與者,並核予研習時數1小時。
https://fb.me/e/2yax3ASOQ
學生權利救濟程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欠學校錢就不能拿畢業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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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能告學校?
1992 年,某個專校生在期末考後被學校以考試作弊為由勒令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基於特別管理關係為由,認為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訴願和行政救濟,而駁回訴訟。
很久很久以前,法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做的任何處分,不能跟普通人一樣透過行政爭訟管道救濟自己的權利。
這名學生後來聲請大法官解釋,1995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82 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對學生的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因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影響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受到處分的學生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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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增加畢業門檻嗎?
那麼,學校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合理嗎?
曾經有一位碩士生因為未能滿足系上的修業規定被退學,他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享有自主權。國家雖然依法要監督大學,但對大學的監督必須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以法律為之。
所謂的大學自治,包括立法機關不能任意以法律規定大學一定要設置特定單位、或是行政機關也不能以命令干預大學的教學、研究自由。
因此,大法官認為,大學可以為了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的前提下,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也就是說,為了維持學術品質、健全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也因此大學依程序訂定相關規定,使成績不及格或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也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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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扣住畢業證書嗎?
前陣子有一名大學生因為欠繳費用的關係,被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該名學生後來提起訴願,不過學校在教育部作成訴願決定之前發給該生畢業證書,因此教育部認為,在程序上學生不服的處分(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已經消失,因此不受理訴願。
這也帶到一個有趣的問題,前面提到,大法官解釋認為,學校只要在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下,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仍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那麼,欠費而扣住畢業證書算是「大學自治」嗎?教育部後來也發公文給各級學校,像是涉及與學生「債權關係」(像是欠費、未歸還物品)的問題,不能拿來當作扣留畢業證書的理由,如果拿來當作畢業條件,兩者間是不當連結。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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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學生權利救濟程序 在 文華青年自治會- 大法官釋字784號懶人包1. 學生權利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大法官釋字784號懶人包1. 學生權利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2. 學校對學生之教育或管理,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