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eon美麗新香港🇭🇰】回想納粹德國時代,「依法治國」會強調一切對德意志好的、就是合法的。其實希特拉掌權時,大部份法律,還是源用威瑪共和國的法律,而那些法律都是經過三權分立、民主程序制訂的,德國人對條文的認真,也不容懷疑。希特拉政府只是利用1933年通過的《授權法》,得到日後自行立法的權力,從此不少新法凌駕了《威瑪憲法》對人權、民主、監督等的保障(有點像《國安法》),然後出現了希特拉(及其代表發的國家利益)凌駕一切的「元首原則」,逐漸加了一些像反猶太人的《紐倫堡法律》等。但此外,就沒有大規模改變本來的法律條文。
換句話說,結構上,這是一個「雙元法體」:威瑪共和的真法治基礎,之上卻蓋上納粹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綱領法規。結果,原班德國法官人馬、司法體系、公務員等傳統精英,有了納粹附加的綱領性法律,再在經過一輪「整頓」(例如以群眾運動式的「人民法庭」對傳統法官構成制約),也不得不集體迎接「新時代」。同樣的法律,放在同一群法官手中,就出現完全不同的演繹、處理和判刑基準。回到「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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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三大謊言:無追溯力、只與四類罪有關、使用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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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瑪憲法全文 在 堅離地城:沈旭暉國際生活台 Simon's Glos World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Patreon突發時空🇭🇰🇩🇪】根據《基本法》,本來不過要求「主要官員」宣誓。為甚麼現在弄得低級公務員也要宣誓?根據這篇文章,原來是因為《港區國安法》提及涵蓋香港居民「參選和就任公職」,於是就推演出任何在香港的「參選」和「公職」,都需要宣誓。
這「邏輯」明顯是無限上綱,只有極權國家會這樣蠻幹,例如納粹德國。在威瑪共和國時代,德國只有軍隊需要向德國憲法宣誓,到了希特拉大權獨攬,除了把宣誓對象改為對元首本人,還把軍隊宣誓擴大到「公務員宣誓」,而當時納粹德國對公務員的定義,就包括了一切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後來納粹搞了一堆「全民運動」的「全民組織」,例如少年團、青年團等,一律都要宣誓效忠元首,到了最後,無孔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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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林朗彥案:納粹法學的施密特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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