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鮭魚之亂看《姓名條例》之修法
很感謝大家這麼關注超明的提案,也表達了許多意見,雖然意見中不乏訕笑字眼,但是超明願意接受大家的看法,在這裡,再跟大家說說當時的緣由。
在電視第一次報導有年輕人為了吃免費鮭魚去改名後,鮭魚們就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甚至有人發揮創意,把可以想到的海鮮、飯店名稱都放進名字裡,名字「陳愛台灣鮑鮪鮭魚松葉蟹海膽干貝龍蝦和牛肉美福華君品晶華希爾頓凱薩老爺」高達36字,打破過去最長名字「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小心肝」25個字的紀錄。這個紀錄後來又被一位50字的改名打破,這樣的改法跟字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戶政單位為何會這樣配合?我們從法的角度來看。
在美國,美國成年人可以隨時更改自己名字,但多數政府機關需要改名證明文件,所以改名前就需透過向法庭申請,繳交規費後,開庭宣誓後才能申請改名,有些州還要求必須在報紙公告,如果有人反對也要開庭審理,之後才會提供證明文件去改名。此外,就是入籍美國或登記結、離婚時在申請文件上直接改名。小孩改名則要父母親雙方同意,否則由法院開庭決定。在日本更名,則需提出正當理由,經家庭裁判所許可才行更名。每個國家父母親為孩子取名,都有其用心與意義,尤其台灣傳統文化的傳承,最是重視。父母親為求子女未來人生順遂,對取名極為用心,甚至不少人還先以算命、求名等方式為孩子取名、更名;而美國若要將未成年子女改名,法院會考量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包括改名後的不便處、孩子的尊嚴以及14歲以上還要經過孩子本人同意等。從美日的規定來看,改名是很嚴謹規定很多的,回頭來看看台灣。
最早台灣改名僅限一次,也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現行台灣改名規定這麼容易,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當年有民眾因為改名一次後想再改名,被戶政單位拒絕,因此提出釋憲。隨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399號,指出讀音不雅與姓名文字有關,屬於改名特殊原因,必須保障其人格權。因此,在民國90年修法予以放寬改名次數,但同時內政部考量,姓名是個人符號,如果改名毫無限制,恐造成識別上之混淆,並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所以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予以限制,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可,且將「主管機關認定」字眼拿掉。到了104年,立法委員提案姓名條例,經過協商後再修正為三次。演變到今天,大家都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而戶政單位也在沒有過問原因的情形下直接將民眾想改名的文字登錄在系統內,因此出現長達36個字的名字。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在尊重人格權下,改名次數不應該有限制。但超明認為,改名不是不行,但過去改名常常是因為算命後的需求,演變到現在,商業活動也成為改名的原因,不管是貪小便宜,還是創意,改名字是大事,這不只是個人的事,更是對父母取名的一種尊重。尤其,台灣人在為小孩取名時的慎重,都在傳統家族文化與姓名學中兼顧或二擇一,凸顯的就是父母為下一代的用心。超明與助理們討論提案時,考量到未來類似的商業活動一定會層出不窮,因此提案出發點在於讓敢改名的年輕人有機會在一段時間後反悔將名字改回正常。
這次的鮭魚風波,對政府及社會都有影響,超明希望年輕人在追流行的當下,去體會、尊重家長取名時的用心。至於是不是要透過審理、審查的方式,確認沒有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付出時間、金錢等成本後,政府才同意改名,這部分可以討論。因此,超明會與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在符合憲法、人權與社會期待等多方條件下提出修法版本,先前的提案將不會進行聯署。謝謝大家對超明提案的批評指教,謝謝。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