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猥褻行為」所指為何,此係考試的傳統考點,學說主要是環繞在實務對於「猥褻」的定義來做批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
1、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者,即足以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基於滿足個人性慾之主觀意念,所為性交以外之舉動或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一切情色行為,均屬刑法上所稱之猥褻行為。
2、因此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 #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苟對被害人強拍裸照或強迫被害人褪去衣物,使其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以供其觀賞;或以自己之雙手、雙腿(含腳部)、唇部或身體其他部位,撫摸、親吻或接觸被害人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或手足等部位之動作,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祇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之性(色)慾者,均屬之。
以上是最高法院之穩定見解,學說基本上都是批評的:
首先,猥褻行為作為構成要件的一環,本應依照不同的規範目的,形塑出不同的內涵,無法以「性慾」涵括所有的猥褻態樣。(註1)
再者,「猥褻」行為並非「性慾」行為,且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應將「猥褻」概念中性解讀成具有「性關聯」之行為,必須從客觀第三人能從該行為中辨識其與性的關聯性,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的性慾是否被引起,並非犯罪成立目的。(註2)
註1:詳參許恒達,乘機襲胸案刑責再考——評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 47 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 233 期,2013 年 10 月,頁 153。
註2:詳參蔡聖偉,親吻與猥褻——評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254 號刑事判決,收錄於:刑法判解評析,2019 年 9 月初版,頁 195-1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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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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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嚇阻「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提高性暴力竊錄刑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沸騰,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不僅造成韓國全國譁然,為防止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且避免智慧型手機成為加害的工具,孟楷將提出強制性交罪「過程竊錄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以重罰來嚇阻類似案件在台發生。
所謂「刑法222條加重修正草案」,是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為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為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為在台發生。
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今日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之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最後,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為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我們期望台灣永遠不會有這樣變態的犯行發生,而如果真有不幸,那就一定要用最嚴格的罰則讓其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罪行惡劣嚴重者,處以死刑也不為過。法律應當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這才是我所認知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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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相關新聞:
ETtoday新聞雲
防台版N號房事件 洪孟楷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675.htm#ixzz6HgQYs3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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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防止台版N號房事件 立委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罰則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4/4440326
「南韓N號房」案情始末一次看!26萬人付費看「淫魔博士」性虐74少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052.htm
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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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連續發生好幾件女童被性侵害,法官卻輕判的案子,引發社會反彈,官方也極積推動修法,但是目前的草案版本,卻被婦女團體批評為開倒車,到底怎麼回事,我們來看看以下的報導。
Ns
在立院開議時,婦女團體聚集抗議,反對法務部預計將刑法中、強制性交罪條文的「違反意願」要件刪除,因為目前性侵害案有七成,都是熟識強暴,這樣的修法方向,恐怕會導致更多不是受到以肢體暴力、來脅迫的性侵案,被排除在強暴罪行之外。
Bite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 ....性侵害通報有七成是熟識強暴....
1999年刑法增訂妨害自主罪章,並將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由「致使不能抗拒」修改成「違反意願」,就是希望能保障性自主權,但法務部卻草率將「違反意願」的條文刪除,婦女團體批評,如此的司法倒退,加上法官審判素質沒改善,根本無法解決性侵害輕判的問題。
Bite 現代婦女基金會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暫緩審議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法務部更該擴大社會參與討論,傾聽民意,不該總是閉門造車,做出不符性自主權的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