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Paper】這是月前《牆紙》訪問的下半部,關於國際線。這班朋友由Tg認識,熱情延續至今,十分難得,值得多多支持。
//運動的延續:保持香港的核心價值和認同
如何讓運動的能量延續至2022年的特首選舉,是很多人關心,甚至擔憂的事。沈旭暉提到過往的示威遊行遍佈18區,當區的居民可親身到警民衝突現場,憑自己雙眼分清是非黑白,留在腦內的影像會指引著你該如何投下良心的一票。雖然現時難以重覆這個模式,但是可以作為借鑒,改為在各區定期舉辦講座或研討會。
「找一些和選舉有關的、一些屬社會深層次的、或是一些業界上的問題,例如取消功能組別選舉、每天150個來港配額、甚至乎香港保險界被內地畢業生壟斷等大眾關心的議題,引導社會展開討論。」
沈旭暉指,這是一個全民教育的最佳契機,以住大家即使留意到這些議題,亦缺乏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另外,他更建議區議員可參考北愛爾蘭的「平行議會」,在區議會賦予的權力之下,設立一道平台供民眾參與討論。只需比住日多做一步,把它變為恆常的機制,區議會就可以正式地量化出真正的民意。
「整場運動對政府最具破壞性,但又最需要受保護的勇武前線,成功牽引着支持抗爭運動的群眾。我有點憂慮出場次數愈來愈受壓下,他們會因種種原因在大家眼中漸漸消失。因此,每當他們現身做正確的事,我們都應該表達出理解及繼續支持。」
國際戰線和本土戰線的兄弟爬山
除了選舉的短期目標外,沈旭暉表示同時需要有輔助/後備的計劃,國際戰線會是其中之一。當選舉戰線失敗時,或遭受中央直接管治的情況下,香港人仍然有後路。他相信在經濟及國際的層面上能有足夠的支援,更讓人有信心在體制內抗爭。同樣道理,讓前線參與者在沒有後顧之憂下奮力作戰,因為他們知道必定會受到照顧和幫助的。
「在這場運動中負上刑責的年輕人大多數都是精英,假如他們希望離開香港,其條件亦多數符合外國的有關政策,而且還抱有普世價值,對這些國家根本沒有壞處。」
沈旭暉指現時要做的,是把這種個別審批的特別案例合理化,變成合情合法而非純粹的流亡個案。現時美國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中,已訂明抗爭者不會因參與運動獲得的刑責而不獲簽証。
全球港人身分覺醒:衍生一股新力量
要保持香港人的核心價值和身份認同,沈旭暉認為可以從文化方面入手,建構一個全球的網絡。
「就像香港可以找到英國文化協會一樣,香港人亦能在各國成立香港文化協會。各分會都可開班教授廣東話,舉辦香港電影分享會,欣賞廣東歌等從而維繫香港文化,慢慢自然地匯聚成新勢力,串聯起各地就是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
沈旭暉表明這個時代都沒有大台,卻有不同的網絡和組織,可以輕易形成跨地域的網絡,不需見面都能形成一個社區。儘管是離散各地,但概念上慢慢形成一個整體,以全球香港人作為主軸,通過文化繼而強化身份認同。到時即使不同界別都被紅色資本染紅時,這股力量亦能起到抗衡甚至取代的作用。到了最後一步,看似天方夜譚的集資海外買島重建新香港,只要香港本地斷絕了一切生路,有心人自然會認真考慮。
總結
當香港能出現真普選,能真正選出特首及議員,香港人才會相信一國兩制是成功的。任何從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的干預、操控或打壓,均視之為失敗的制度。到時香港人就只剩下「順民、移民、暴民」這三個選項,正如沈旭暉所言,順民暴民並非以往港人價值觀所能接受,最終只可向外發展。由於他出身國際關係,想法不局限香港,更大膽建議在海外建立新香港。透過成立主權基金、保存香港的核心價值、保留港人身份認同,終有一天,大家能相聚於自己的一片土地上。//
如何合法斷絕兄弟關係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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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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