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因海砂屋主張解除契約,須屋主同意嗎?可以主張市價減損嗎?】
買方交屋後,因水泥塊掉落,檢測才知道屋主出售的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不同意解除契約,買方該如何主張權利?...⬇️⬇️⬇️
📍「海砂屋」並非法律上的專業名詞,為日常一般用語,但因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會造成鋼筋容易鏽蝕,混凝土強度降低,水泥塊剝落等,房屋耐用年限,亦因此減短,因減少一般房屋所具備通常效用,所以,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即屬物之瑕疵。
📍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所以除因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外,買方得向屋主主張: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
買方主張解除契約,如果屋主表示不願意呢?..🤔
📍其實解除契約有二種,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雙方同意解除契約,當然買方須得賣方同意才能解除契約。
⏩法定解除是指有法定事由時,買方可以依法解除契約,無須經賣方同意。
所以,房屋倘有重大瑕疵,例如氯離子含量過高,這是解除契約的法定事由,✅買方當然依法可以主張自行解除契約,不須經屋主同意。
然而,買方主張解除契約,房屋依法要回復原狀移轉登記返還屋主,屋主當然也須將價金返還予買方,但買方可能面臨:房屋裝修後如何回復原狀❓是否有房屋可住居❓屋主有無資力返還全數價金❓所以,如果房屋尚可安全使用,買方必須考量是否主張減少價金。
📍最高法院肯認減少價金的計算,是以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值比較後,再按二者之差額占無瑕疵物應有價值之比例,計算出應減少之數額,也就是:
➡️房屋於買賣時,有瑕疵和沒有瑕疵之應有價值比較後,再依二者之差額占沒有瑕疵之房屋應有價值比例計算。
➡️訴訟程序上,法院則會囑託專業機構,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算買賣契約訂定時之房屋價值及因高氯離子影響所致之價格減損值與比例,估定買方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之數額。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準公共托育簽約率僅1.7%,陳麗娜籲保障保母生計 本(21)日高雄市議會進行市長施政質詢,市議員陳麗娜與陳玫娟聯合針對近期「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缺失,已造成保母實質權益受損議題提出強烈質疑,市議員陳麗娜表示,8月1日上路的準公共化托育新制,開辦首天高雄竟無一簽約,到了質詢前日也僅2家業者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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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之後?】
--淺談建物倒塌與相關法律救濟的主張--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2016年2月6日,臺南市不幸發生近年來災情最嚴重的地震,多處建築損毀,位於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更是應聲倒塌,死傷人數高達115人,受災戶除受財產上之損害外,更恐面對家庭支離破碎之窘境,在悲痛之餘,相關人員之究責及後續賠償之請求,應係現階段首要之務,然維冠建設公司於1999年4月8日已停業解散,故倘如媒體報導指出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之原因疑為建商偷工減料,樑柱所使用混凝土握力不足、箍筋彎度不夠、等人為疏失,受災民眾似已求償無門;實則,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仍有求償之可能,故不應劃地自限,而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以下簡述相關法律,可以作為讀者的參考:
*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前開規定通稱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簡單地說,出賣人(建商)須負法定過失責任,故受災民眾不需證明出賣人(建商)是否過失,僅需證明有瑕疵即可,例如:建物倒塌即屬瑕疵。因此,倘建物全部倒塌、或是一部倒塌係因物的瑕疵所肇致,受災民眾即得依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向出賣人(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侵權責任
另,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建商如故意明知或過失未知建物有不當設計、偷工減料,抑或是違背建築法規,致建物倒塌及人身受傷死亡之結果時,建商與相關業者應對受災民眾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120號民事判決即明示此意旨。
又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倘因建物倒塌而死亡之民眾,其父、母、子、女及配偶除得向建商與相關業者請求賠償殯葬等費用外,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同理,如因建物倒塌而致人於傷之情況,受傷民眾亦得另行請求金神慰撫金。
惟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須就加害人(建商與相關業者)之故意過失等事項,負舉證責任,因此對受災民眾而言,實增加不少訴訟上負擔,但須說明的是,倘就刑事審判部分,檢察署已就案情進行調查,並蒐集相關卷證,受災民眾自得請求法院向檢察署調閱上開卷證,用以釐清案情,故受災民眾仍有可能依照侵權行為規定向建商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未完待續。下篇告訴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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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顯失公平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準公共托育簽約率僅1.7%,陳麗娜籲保障保母生計
本(21)日高雄市議會進行市長施政質詢,市議員陳麗娜與陳玫娟聯合針對近期「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缺失,已造成保母實質權益受損議題提出強烈質疑,市議員陳麗娜表示,8月1日上路的準公共化托育新制,開辦首天高雄竟無一簽約,到了質詢前日也僅2家業者簽約,顯示新制設計有嚴重疏失,保母們權益被犧牲的問題必須徹底檢討,否則將沒有人得利,家長、子女、保母共同受害。
市議員陳麗娜指出,準公共化托育政策有重大變革,包括領取津貼金額與領取方式都與以往不同,但制度設計似乎並非以平衡新制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為導向,讓保母對於簽約敬謝不敏,全市托育機構私立54家、保母個體戶2748人中,8月1日開辦首天高雄竟無一簽約,截至質詢前日,申請準公共化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僅2家,保母也僅48人,機構部分達成率只有3.7%、保母部分更慘只有1.7%,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不是政府推出的方案不合理,保母豈會不捧場?民間保母用行動表示這次的準公托不是他們要的,更不是對他們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
市議員陳麗娜表示,新制上路後,社會局陸續在各地舉行說明會,保母們會上一再強調制度有問題,政府卻像是狗吠火車,對保母提出的建言「有說沒有聽」,甚至其中一場次引起在場大家以集體離席方式表達拒簽。顯示從中央地方一路蠻幹到底的政策,擺明要犧牲保母權益,十分不可取。
市議員陳麗娜接連針對準公共化新制提出九大缺失,包括:
1.不當訂定收費上限
2.不當剝奪工作權
3.硬性規定15000元以內,不合理
4.製造保母家長間矛盾
5.新不如舊,舊法就很合用
6.迷思:簽約≠品質保證
7.犧牲保母薪資成就新制
8.爺奶有照照顧孫子也不對了?
9.契約未載明事項不以特別法為依據
陳麗娜呼籲社會局應該臨崖勒馬,趕緊修正修正諸多不人性化的規定,必須優先考量保母在照顧過程中常理需付出的物資與辛勞,否則又要馬兒好又要他不吃草,變成合法不願做、非法常態化的歪風,對整體托育政策將產生不良後果。
社會局長姚雨靜答覆指出,社會局已陸續舉辦多場說明會,也積極與保母們溝通消除疑慮,針對新制中央也採「滾動式修正」方式處理,新制採簽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母權益,並非單純保障家長,未來會持續尋求與保母溝通,減少誤解。
契約顯失公平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金融消費多糾紛,期盼顧立雄主委鑑往知來拿出魄力!
從運動債、TRF到台灣保險業等,金融消費案件頻傳,金管會若能夠鑑往知來,就能避免錯誤事件一再發生!
連動債自發行後引發不少消費糾紛,光101年就累積104件未和解案,經過我和各方長時間奮戰,至今僅剩下八件待解決,和解不是追究責任,是找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把糾紛解決,金管會何不一起努力將連動債走入歷史。
再者,引發不少糾紛的TRF至今仍在銷售;過去我在金管會提出臨時決議,將來銷售高風險性金融商品要經過金管會和中央銀行審核通過。金管會應審核當初的TRF契約,看看是否真有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調查過去金管會在金融監理上有沒有瑕疵?為何銀行和銷售員會如此瘋狂推銷TRF?TRF的銷售獎勵金到底怎麼計算,銀行公會說無法計算這有道理嗎?金管會和銀行公會本應深入了解給大眾一個交代。
最後,台灣保險業前往中國遭受鉅額損失,有部分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成本已經虧損高達六成,希望主委能盡速了解。目前曝險顯然已超出控制,萬一中國出現金融風暴,台灣這邊有沒有防火牆?有沒有先沙盤推演建立機制。
有一句成語叫鑑往知來,要知道過去的錯誤是甚麼才能避免未來出錯,不僅是銀行端,也是金管會監理端,我期待新上任的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有新的作為!
契約顯失公平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院委員林佳龍、管碧玲、劉櫂豪等13 人,鑒於台電於蘭嶼貯存核廢料已達三十年,期間屢傳輻射引起之人體、生物病變與環境污染之虞,而原能會及政府相關單位卻從未徹底全面進行全島
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及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顯有嚴重失職。原訂於100 年底前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至今懸而未決,台電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約已於100 年12 月底
到期,新立或續租契約未成立,已明顯違法違約,政府應盡速選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並同步積極推動蘭嶼特別條例,作為核廢料放置蘭嶼造成損害賠償關係之法源依據,賠償蘭嶼國民健康損失及進行環境復育,並協助其文化重建及民族振興等,以符公平正義。針對掌理國家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料管制之主管機關原能會應協調經濟部、衛生署、環保署、台電等機關,盡速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相關單位預算邀集由民間輻射專家、國際研究團隊及台灣電力公司會同蘭嶼部落族人代表,共同進行蘭嶼全島核輻射污染檢測調查、進行全島居民全身健康檢查及全島環境監測與流行病學研究,以澄清相關疑慮,並立即研擬、預備相關輻射外洩除污清理計劃,消弭核安恐懼。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林佳龍 管碧玲 劉櫂豪
連署人:趙天麟 薛 凌 葉宜津 尤美女 段宜康
蘇震清 邱志偉 許智傑 李俊俋 陳學聖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契約顯失公平 在 亂簽契約後...想悔約怎麼辦? | 貓奴律師| 生活法律小學堂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情形 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 # 契約 知識# 契約 糾紛# 契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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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民法 契約 自由原則#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內文:培涵老師影片:丹尼 ... 一項:「定型化 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 者,無效。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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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之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係指給付與對待給付間之客觀價值顯然失衡。而是否顯失公平及法院因此減輕給付之範圍,應斟酌個別事件之經濟目的、當事人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