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喊清零滿月病例躍居全國第一 高雄連15天+0】
指揮中心記者會重點:
■今日本土29例,境外3例,新增4例死亡。
■臺北市14例、新北11例、桃園2例、彰化1例、宜蘭1例。
■補充:6月2日北市長說台北狀況會發生在全台灣,結果一個半月後幾乎只剩北部有案例;6月16時北市長說沒有疫苗一個月也能清零,結果一個月後,台北市案例、不明感染源、死亡率都躍居全國第一
■居家隔離驗出7例,社區驗出22例有上升(仍以台北市10例為多,新北9例)。
■5月11日至7月14日14130位確診個案中,已有12131人解除隔離,解隔離人數達確診人數85.9%。
■案15155英國回國男性為Delta株(接種過一劑Moderna),案15283美國回國女性也是Delta(接種一劑Moderna,第二劑未滿14天),另外捷克1例,印尼2例,緬甸2例也都是Delta,Delta已經成為世界主流。
■緬甸案例暴增,且檢驗陽性率30%,7/18零時起緬甸旅遊史,要在集中檢疫所前後都PCR,10,12天要快篩。
■6/1全台兩處污水廠驗出病毒陽性,每兩週會複驗一次,目前則都是陰性(社區病毒已經很少了)。
■疫苗接種24萬2274人次,疫苗覆蓋率達19.14%,劑次人口比19.60%
■非常感謝斯洛伐克,透過歐盟分配贈送台灣1萬劑疫苗,相關廠牌細節還沒得到證實。
Q&A:
■打疫苗前會稽核健保卡和黃卡,確定施打疫苗的種類,請大家守規矩不要刻意欺騙,不要造成一線人員負擔。法制組正在研議相關處分。
■疫苗諮詢小組對於混打會參考國際證據,原則都是共識決,先前暫不考慮的原因也是專家共識。
■國外有小規模(N=80多人)AZ+Moderna的研究,抗體效價表現不錯,疫苗小組會再開會討論。
■陳時中部長打第二劑AZ,目前沒有任何感覺。第一劑(3/23)晚上有輕微的燒。
■高端有提出延伸性計畫,原則上是針對打安慰劑組,因為已有本土流行避免這些人打不到疫苗,因此可能有其他的延伸試驗。
■多混打一種疫苗就多一種風險,因此不是混打抗體越高就好,必須要考量風險。
■捲舌音中時記者:堅持打Moderna可能等到打國產? 部長:國產EUA通過才會讓大家作選擇。
■車內脫口罩,有生理需要,例如喝水必要性喝一下也可以。
■混打實驗有不只一個團隊在進行,一個禮拜,一個月、三個月都會抽血驗抗體和細胞免疫,ACIP也有可能拿到初步結果就決策。
■媒體問:抵台的Moderna為什麼不要有多少打多少? 目前到貨都不確定,每天都要精算,以盡量施打多為原則,因此目前預約系統就是要掌握意願,來搭配疫苗配送施打的物流過程。並沒有要湊整數才開打的事情(也要留第二劑啊)。
■Moderna我們有755萬劑,可以打377萬人。(補充:目前Moderna已打200萬劑,這些人第二劑也要留 #現在堅持只打Moderna的人超過一半以上都打不到,不只等一個月,可能會等到年底再打BNT或明年打新購的Moderna)
■中時記者又問:為何不加買Moderna?答:正在洽詢,另外BNT若能到貨也會加入施打計畫。
■野溪很多具有一定風險,很多縣市都直接禁止,不要再問能不能不戴口罩去玩好嗎?
■混打疫苗後拿卡片出來炫耀,部長說就像是闖紅燈以後拍照上傳,洋洋得意說我闖紅燈政府沒抓到一樣,是很不可取的行為。
■打兩劑Moderna還確診的境外案例,如果按研究定義此人並不是打兩劑,只打一劑得Delta是滿常見的,「打完兩劑滿14天才叫完整接種」。
■中時又問:某某某說買疫苗政治力干涉云云。部長回答:想要讓疫苗不成的人很多,最重要還是沈住氣,按照大家簽約的期待,靜待疫苗進貨。目前世界所有契約都不保證疫苗到貨。
■中時又問:傳聞高端臨床試驗確診是打疫苗還是安慰劑。答:既然要等解盲當然就不能告訴你了,而且只有解盲之後當事人知道。
■中時又問:BNT或其他疫苗會不會有六個月效力下降問題。答:目前包含WHO與美國FDA均未建議第三劑疫苗施打,疫苗效力需要長期觀測,但目前沒有這種疫苗會失效的狀況。
■這週又做了40個本土定序,例如台北社區、北車地下街群聚、內湖職場群聚、桃園新北群聚、台積電員工、台中群聚等,都是Alpha株。 目前Delta定序到的合計有境外17,本土12例。
■目前疫苗通報新增3例接種AZ後死亡,年齡48-88歲,接種疫苗5-29天內發生,4例接種Moderna後死亡,年齡66-80歲,接種疫苗當天-13天發生。
■國產疫苗EUA前出現各種爆料,部長還是說要由委員會專業判斷,製程能通過要盡快,台灣能盡快做疫苗,時效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上,這是最大的優點。有人問為什麼要預採購,全世界疫苗都預採購啦!美國花十億美元欲採購的GSK等疫苗根本沒做出來,要打擊國產疫苗大可不必。
■緬甸是否包機是外交/僑委會的權責,指揮中心只配合防疫計劃。
■今天22例非匡列案例(雙北19)還要疫調了解何種感染狀況,但不會影響警戒狀態。
■通知有預約資格時,那些量都已經先留下來了,不會預約後打不到,目前第二三週的AZ都沒問題,第四週大概可以但還是要看狀況。
契約解除權時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5: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作為給付義務>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要複習的問題是,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有沒有辦法在雙方無約定之情況下,法院透過誠信原則將之提升成給付義務,而在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使承攬人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權利?
一、協力義務基本說明
承攬契約,通常須定作人之協力,承攬人始能完成其工作。例如:定作人挑選材料或指定顏色等,在定作人不為協力義務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但不得訴請強制履行,而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履行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賠償」,即請求賠償承攬人若未解除契約繼續完成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並扣成承攬人因未完成工作所節省之費用及另外已取得或應取得之利益(類推適用民法第267條)。
二、協力義務提升為給付義務?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在何種情況下得認定,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亦為給付義務?
(一)傳統實務
最高法院過去曾多次表示,定作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性質上非屬其承攬契約上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除當事人已於承攬契約中將定作人的協力行為「約定」為給付義務,否則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承攬人僅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催告、解除契約,並於解除契約後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定作人義務違反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問題。亦即,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並非給付義務,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原則生不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學說與晚近實務
然而,學說認為,在契約自由下,當事人得約定將協力義務提升給付義務(對他義務、真正義務),且縱使當事人未為約定時,法院亦得在個案中本於民法第148條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認定,即如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將造成承攬人之利益受有損害時,將協力義務解釋為給付義務,此時承攬人即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如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等)規定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最高法院近期已轉向學說見解表示,定作人協力義務,除民法第507條所規定者外,即使當事人並未特別約定,仍得基於誠信原則發生,且性質上屬附隨義務,其違反,仍得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為例,在本件中,中油公司與中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中油公司為定作人,中興公司為承攬人,中油公司依承攬契約之約定負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義務,該等義務係屬中油公司依契約所負之協力行為。若中油公司因可歸責事由而遲延為該協力行為,致中興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公司得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原審法院認為,民法第507條第1項所謂「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係定作人之協力行為,並非定作人之給付義務,於定作人不為必要之協力行為時,尚不構成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情事。故中興公司不得請求中油公司賠償系爭展延費用。然而,最高法院認為,中興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賠償該遲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仍有疑問。蓋中油公司對中興公司所負之協力義務,是否得基於「誠信原則」而提升成為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仍應加以探究。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承攬人主張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給付義務),而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定作人請求賠償時,其權利行使期間,基於承攬性質及法律安定性,仍應優先適用民法第514條第2項1年短期時效(參見100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66 號民事判決
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此項義務雖非主給付義務,債權人無強制債務人履行之權利,但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盡此項義務,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債權人仍得本於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承攬工作之完成,因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承攬人受有損害時,承攬人非不得據以請求賠償,定作人非僅負受領遲延責任。查中興電工公司主張中油公司依約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為中油公司所不爭執,此似係中油公司應為之協力行為;倘因可歸責於其事由,遲延為該行為,致中興電工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電工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給付該遲延期間即展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即滋疑義。乃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以上揭理由,一律否准中興電工公司請求展延工期期間,其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經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其行為時,承攬人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第2項已定有應優先適用之一年短期時效,此項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倘經當事人特定為契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而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者,基於相同法理,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其時效期間為一年,縱承攬人係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亦同。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9
契約解除權時效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屋主出售房屋後才知道是海砂屋,屋主該如何主張權利?】
購屋三、四年後,屋主因換屋而出售,買方於交屋後提起訴訟,屋主才知道所售出的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可以向前屋主主張權利嗎?...⬇️⬇️⬇️
📍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就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得於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中,擇一行使。
📍但買受人的解除權或請求權,會因為:
1️⃣買受人通知賣方後6個月。
2️⃣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不行使或自而消滅。
📍所以,屋主如在購屋三、四年後,因故出售房屋,買方起訴才知售出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應該要注意:
▶️積極面對買方提起的訴訟。
⏩立即在時效內,向原屋主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
例如:
🕛屋主在103年8月向原屋主購買房屋,在107年8月售出。
🕕買方在108年3月向屋主提起訴訟。
✅屋主應該在108年8月前,也就是交屋日起算5年內趕快向原屋主起訴,才能保障權利。
❎絕對不要等候買方所提起訴訟結果如何,在看看如何處理,因為訴訟須經一段時日,倘等候買方起訴的一審判決後,再向原屋主起訴,經常會超過時效,而須自行負擔損失。
📍而屋主向原屋主起訴後,法官通常會依程序開庭,先停止訴訟,等候買方對屋主起訴的判決結果,再來認定屋主向原屋主起訴,是否有理由。
📍也可能排定調解期日,請買方、屋主及原屋主共同到庭調解,盡量使紛爭得以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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