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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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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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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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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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影片開始,歡迎觀看Blog詳盡文字版
00:48 紓困4.0簡單說明
01:56 安心就業計畫
02:51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03:20 防疫補助
04:04 台北紓困補助
04:45 新北紓困補助
05:42 桃園紓困補助
05:55 台中紓困補助
06:20 金門紓困補助
07:02 對於補助與時局的看法
紓困4.0各縣市懶人包
行政院的紓困方案計劃在6/3通過特別預算,6/4就會發放紓困金
部分比照去年紓困方案
[個人]
📌中低收入戶加碼4,500元、急難紓困申請1~3萬元,以及自營工作者3萬元。
[其他]
📌農民、漁民1萬元、甲級漁工3萬元
📌導遊、領隊、國旅領團人員、計程車與遊覽車司機也有3萬元的補助
📌家有國小以下孩童,或國、高中特教學生,發放一次性定額現金,每人補助新台幣1萬元
🔺詳細資訊等到公告會再分享給大家
每個縣市基本上都有的
安心就業計畫
[-6/30]
📌因疫情減班最高可補助10,900元
・受疫情影響申請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後,其勞工可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補
貼,提供前後平均月投保薪資差額之50%並按月補貼,勞工最高按月可
獲10,900元補助。
Ex.薪資減薪前每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 減班減薪後為2萬400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差額6000元, 政府補助50%即為每月補助3000元。
・最長發給12個月。
詳細資訊|https://www.wda.gov.tw/cp.aspx?n=A25A31DE8D66F1C6&s=C854C291571A68B5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每月最高補助12,800元
・申請前一年內需有勞或就保紀錄
・每小時160元基本工資,每人最長補助6個月
・用人單位收到推介後通知是否錄用
詳細資訊|https://www.wda.gov.tw/cp.aspx?n=34D693182716CD30
地方稅務的緩徵或減免,房屋稅、娛樂稅、牌照稅
防疫補助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最高補助15,000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詳細資訊|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715-52167-205.html
台北市
[補貼]
📌市民急難救助:北市府社會局就設籍臺北市市民,因疫情致生活陷困者,核發3,000或6,000元急難救助金。
[勞工紓困]
📌失業勞工子女學費最高補助2萬6,000元
・設籍臺北市,符合相關資格,每名子女補助額度為公立高中職5,000元,
私立高中職1萬2,000元、公立大專院校1萬3,600元、私立大專院校2
萬6,000元。
紓困詳情|https://dof.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33E08708C6AB0EA&sms=72544237BBE4C5F6&s=48A3D141D2529A14
新北市
[緊急慰助計畫]
📌月收低於3萬9最高領1萬元補助
・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110年即39,000元),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20萬元。
🔺為避免送件申請造成群聚,一律採用線上申請,郵寄申請要等3級警戒解除
申辦網址|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110
[失業勞工]
📌失業勞工子女享就學補助,加給生活扶助金最高1萬1,800元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不予補助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
🔺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
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申辦網址|https://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3131?fromOpa=1
更多紓困詳情|https://www.ntpc.gov.tw/ch/home.jsp?id=476f8c4752b7e74c
桃園市
📌失業勞工子女享就學補助,加給生活扶助金最高1萬1,800元
詳情|https://lhrb.tycg.gov.tw/home.jsp?id=767&parentpath=0,113,766&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004220007&aplistdn=ou=data,ou=lhrb8,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更多紓困政策|https://www.tycg.gov.tw/ch/home.jsp?id=10553&parentpath=0,10405
台中市
📌實施無薪休假3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僱契約者,生活補助24,000元
・最高補助2個月
・須設籍台中
・子女就學補助,國中小每名5000元,高中以上每名8000元
活動詳情|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793685/post
金門縣
📌中低收入戶每人核發新台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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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 在 飛磚夜說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夜說:《蘋果爆料》萬霖福瑞麒 O2O 被控吸金 - 風波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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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霖福瑞麒國際生活事業公司反駁投訴內容、強調並非老鼠會!
並提出聲明指出,這些惡意不實指控是網路霸淩?還是真有其事?
對於影片中有任何問題,請使用line與我們連絡 ID: derek0955
或是到我們的粉絲團給我們更多的支持https://www.facebook.com/fly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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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交會的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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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與薜老師詳聊,8月12日公交會的新聞稿中的五萬元與本次檢舉的o2o 事件,一根毛的關係都沒有!
這蘋果日報是有問題嗎?這還是真有夠[不查]!
啊~不就還好飛磚個人判斷這與吸金無關!不然我大概也要中標!
所以在這特止聲明,公交會的8月12日的裁罰,是去年的事件,刊登不正確由於是公司制度改變
而薜老師沒有更改到公交會裁罰五萬元!
o2o這檔兒事公交會的態度看那還沒有定案!就讓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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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萬霖福瑞麒】被控退貨無門檔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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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今天的錢己經進了公司,所有會員均可在30天無條件退貨!
所以不會有不能退貨這檔兒事兒?
但有一種例外就是錢交給了上線,錢還沒有進公司,而你的手上沒有單據又沒發票!這時候如果上線不還,先打給公司反應這類問題!再不還就向公交會救助(告訴公司如果隔天上線沒有立刻還錢,就直接上公交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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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退貨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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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已加入會員的,只要填公司的退出申請單與四聯折讓單並在上面蓋個人印章,告訴公司匯到哪個銀行帳戶,就可以退了!
當然公司會要求發票+入會單存根聯,但是即使弄丟也可以退
如果已經拿到產品,當然也必須把產品退給公司,已折封的不能退
入會180天內都可以退,只是超過30天有價值減損
在完成所有資料與手續後,30個工作天匯到戶頭,星期六日不是工作天,所以大約40天左右收到
如果客服利用各種理由拖延戰術,例如要求發票+入會單存根聯或是合約,才可以退費!均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什麼時候一定要付上發票等紙本證明:當電腦資料庫無法證明會員相關的購買記錄時,必須付上相關購買證明方何退貨
接獲網友反應,台北辦公室客服要求一定要合約並付發票才可以退貨!如果還有這類的情況,可以告訴他我們向總公司確認的結果
只要會員在電腦資料庫中有相關資料,只要填公司的退出申請單與四聯折讓單並在上面蓋個人印章,告訴公司匯到哪個銀行帳戶,就可以退了
第二十三條(不當阻撓退貨及扣發佣金、獎金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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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影片中有任何問題:
請使用line與我們連絡
飛磚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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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 在 江志銘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辦公室 新聞稿 2011/9/21
請郝市長明確承諾大巨蛋再違約就解除合約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於市長施政報告後質詢表示,郝市長在書面資料第48至50頁有關大巨蛋的報告說,針對遠雄集團違約的情形,將依法依約進行後續的處理,比照市政府的作為,根本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江志銘議員說,大巨蛋BOT案遠雄集團於去年6月3日、8月6日,還有今年的3月3日與7月2日前後已經違約四次。今年5月市議會大會曾決議,在7月2日最後期限遠雄沒有取得建照和銀行融資契約,市政府必須與遠雄解除合約。結果市政府不但沒有依市議會的決議辦理,還再次讓遠雄展延至11月16日。江志銘議員當場要求郝市長明確的答覆,如果遠雄到了11月16日還是無法取得銀行融資契約,郝市長願不願意具體承諾和遠雄集團解除合約,讓大巨蛋BOT案就此終止,並將預定用地開闢成市民公園。郝市長亦當場承諾若11月16日遠雄無法取得建照與銀行融資契約,台北市政府將不再予以展延並解除合約。江志銘議員則希望郝市長言出要必行,不要一再為財團服務、作稼。
江志銘議員也對「北北基聯測」停辦的具體補救措施質詢郝市長,他以教育局丁亞雯局長之前到教育部爭取續辦「北北基聯測」所舉的理由:任何高中升學制度的調整,必須在國中一年級入學的時候就要讓學生和家長知道。結果今年國三的學生在考試前的九個月,才知道學了三年的「一綱一本」,結果要考的是「一綱多本」,江志銘議員質詢郝市長,是否繼續堅持「一綱一本」的政策?是否要為政策錯誤而道歉?又因為市政府亂搞,結果嚴重傷害學生的權益,請問郝市長和教育局要怎麼具體來補救,又要如何來負責?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 在 民法債總,單元28:契約的解除及終止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楊智傑教授/單元28: 契約 的 解除 及 終止 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楊智傑教授個人教學 ... ... <看更多>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 在 李貴敏- 【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或許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例如:終止租賃契約時,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解除契約」則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