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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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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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新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讓年改真正跨入「性別正義」
離婚分配退休金 軍、勞應適用
林奇璋/美國精算師(台北市)
示意圖。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今年7月1日上路,其中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聯合報系資料照
年改新制七月一日上路,規定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期間比率,行使二分之一退休金分配權。此規定引起各方不同人士議論;但猶如立委尤美女所說,此並非台灣創舉,在美、德、日本也都有此制度。只是國人對這制度較不熟悉,筆者提供美國實務作法以供未來參考。
一如國內退休法,所有退休法都有「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條款,以保障受雇者免於因債權人分配而失去老年給養目的。因此美國退休法中明文規定即使有法院支付命令,也不得讓與權利;但有一例外QDRO (適格家事命令)。
夫妻離異時,離婚之配偶依據法院的家事法規取得判決,可向退休基金管理者請求依該命令支付。基金管理者即依照家事命令於條件成就時,將退休給付(帳戶)一分為二,即離婚之雙方皆成為受益人;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也一樣適用。如此不受上述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限制,不受台灣民法「五年請求權行使年限」。也不會如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所言:本來恩斷情絕的怨偶因新制上路,須緊盯對方申領退休給付進度,以免被提領一空現象。
因此針對銓敘部制定各項請領規定,提供幾點看法:
一、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配偶」為對象;且這二分之一數額,是以一次請領退休金為限,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不能請領年金。
美國退休制並無「以沒有工作配偶、一次領取」的限制;主要對於經濟弱勢配偶,在失去婚姻支持後,皆應享有此請求權,以保障他們老年經濟安全。
二、此規定不溯及既往;配偶年金請求權是以七月一日新制上路後離婚者才能適用。
新法不溯及既往,但今年七月一日前離婚之配偶仍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向法院提出請求權。筆者多年前曾遇見ㄧ件先生是公校教師,其多年未曾工作之妻因先生外遇,向法院請求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支付退休金案例,最後先生依法院判決支付前妻七百萬元。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法中早有規定,也行之多年。只是該法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在實務上衍生爭議。但如美國聯邦大法官甘迺迪所言:保障基本權利往往不是依靠投票,無需待立法機關決定;因「個人權利不應因政府運用職權而受到傷害」。
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因此基於「互惠原則」,包括軍人及勞工等其他職業退休規定,也應盡速完成同等法制,以使該制之適用更為普及、合理公平,讓年金改革真正跨入「性別正義」。
夫妻財產分配新法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還可分對方的退休金!?
新法來囉~這次是針對公務員退休金相關的新制度
預計於2018/7/1上路!
📋主管機關近期公布
在今年7/1以後離婚的公務員,若結婚超過2年且在特定「夫妻財產制度」之下的離婚配偶,即有機會可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範,協議請求分配退休金!
不過,新規定是不能溯及既往,也不是只要配偶是公務員,離婚時就都可請求,還是有限制的,幫大家整理好表格幫助了解⬇⬇⬇
goo.gl/692iw1
<謎之音>:或許以後,分別財產制,應該會越來越受青睞吧!
身為公務員的你,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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