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夫妻之間財產共有制會有什麼問題? 尪超大方房子一棟一棟過戶給太太,背後的真相讓全場都驚呆了。 ⭐錦雯淚崩爆離婚真相!👉http://yt1.piee.pw/39vkz3 ⭐請訂閱【新聞挖挖哇】👉https://pse.is/39aah4 ▶女藝人14年婚變揭下場!👉http://yt1.piee.p...
夫妻財產共有制房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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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拍賣子女繼承的房產,究竟痛在哪裡?過程值得深思....
父親過世後,所遺留的房產由母親及三個子女繼承。房租到期,母親將房子續租給原來承租工廠,並新簽定租約, 但是三個孩子不同意,主張爸爸留下遺產是四個人共有的,所以必須要經過全部孩子同意才能出租,不顧母親已跟舊房客簽的新租約,三個孩子就「依法」向承租的工廠主張返還房屋的訴訟。
法官也依法判三個兒女勝訴!
因為不動產是四個人共同繼承(母親及三個子女)所以沒有經過他們同意母親出租給這個工廠的合約並不生效力,這工廠必須要搬離這個房子。
母親生氣了,認為不該是這樣子,以配偶的身份,向這三個子女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給付訴訟,要求繼承人全體支付$27,000,000。法院調查後,許可母親的主張:父親的全體繼承人(包含這三個子女)要付給母親2700萬元。
要讓孩子不再成為父親房產的共有人,法律的方法就是將房產拍賣,母親就拿著判決對這個房產聲請拍賣,拍賣後這個房子就會變成新的人所有,或是母親也可以用債權人身份,用同樣價錢承受,讓這個房產單獨有母親所有。
這個法拍屋的案件,到底房產由誰買走?媽媽會不會繼續拍賣?媽媽會不會承受?這留待這家人做智慧的決定。
我看到母親的痛,在孩子沒有尊重她的話,而且用法律來處理「家族財產」的事情。
其實孩子們也都沒有錯,法律上的確有權利,每個人的想法都應該要尊重。但在父母親的眼中,家中財務的決定權應該是由父母決定,這是人之常情,如何讓法律能夠接地氣?也就是要設計,讓父母親的想法能夠凌駕子女所能運用的法律, 就是家族和樂的關鍵了!
配偶在面對另外一半過世的時候,通常心情都非常的痛苦,所能安慰的就是有子女的孝順。
在法律上,配偶一方面可以繼承遺產,而且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的權利,因為在法律上丈夫過世後必須先計算欠太太的債務(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定夫妻財產制狀況下),把應該「分享」予太太的夫妻財產金額給付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實際可分配的遺產,這個遺產再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
也就是說在財富傳承在遺產繼承的過程裡,配偶其實佔有相當重要的角色,因為配偶有兩種權利,子女只有分遺產的一種權利,這點一定要弄清楚!
其實,如果在生前就寫好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在還沒有把遺產分配完成之前,遺囑執行人是有權力簽定租約,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是用遺囑信託的方式,讓媽媽能夠控制財富的鑰匙,家族自然和樂。
這個法拍屋事件,我相信會給我們做子女的有更多的體悟,也會給更多做父母親的一些感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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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能力不足以養小孩同時過舒服好生活,財務有點緊張就開戰了,如果遇到更大的問題
,例如雙方父母生病,需要另一半財務或是體力精神上的付出,我看更不樂觀。
另外台灣是不是需要加強宣導一下夫妻財產制度的觀念啊,台灣除非是有特地簽署婚前財產
分配書,不然就是夫妻財產共有制,房子掛在誰名下對於後續財產分配根本差異不大,頂多
就是掛名的人比較可以隨心所欲處分。兩邊一起共同掛名是最傻的,除了稅務減免很南處理
,後續要出租,買賣等財務操作上,都會變的麻煩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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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1.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51217251.A.AEA.html
沒結婚前買房要貸款付不少甚至付清才會差比較多,如果只是付一部分頭期,其餘的還是會
依照共有的概念去分配
房子掛誰名下,要吵分配的時候都一樣要打官司啊。難道名字掛她名下就都她的,先生不會
要求分配????
抱歉,打錯了
https://bigwife.yam.org.tw/law/law041.html
但不影響判讀這狀況,夫妻婚後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或是共同登記,在法律上差異不大,但
是要處理各項租賃,稅務,買賣等等,共同登記是最糟糕的
※ 編輯: deltaz (223.138.21.197), 02/28/2019 2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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