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集團車手,賺的是牢獄之災,賠的是人生
在知名的「蘋果橘子經濟學」(作者:StevenD.Levitt、StephenJ.Dubner)一書中,有一篇章談到「為何毒販還和母親住一起?」(註:美國社會文化,若成年後未能在經濟上獨立自主,還與父母同住者,通常會受人嘲諷挖苦),文中指出,一般人的印象中,販毒者通常可賺取高額的暴利,住的是豪宅,出入是以名貴的車輛代步,過的是喊水要結凍的人生…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依作者的研究,大部分的毒販仍然窮的無以為繼,要和父母住在一起;只有「帶頭大哥」(通常的情形,也不會是天龍八部裏的少林寺方丈)可以藉販毒賺取不法高額的金錢。要成為毒品界的「帶頭大哥」,機率和一個素人要成為好萊塢的巨星一樣低。原因在於,販毒組織和一般商業公司經濟經體一樣,如果没有有力的富爸爸在旁的話,你得從基層幹起,在街邊販毒賺取的金錢,可能比去速食店打工賺的還少,同時要還背負極高的風險(被槍擊、被司法人員逮捕等),簡單來說,一個工作,如果大部分的人都有能力做,也不乏有人願意嘗試時,那麼金錢待遇絶對不會高(呃…這樣的結論,在太多律師在市場上執業的情形時…那個好像也有適用說…哇苦啦)。
同樣情形,應該也可類推適用在「詐欺集團車手」情形上,只有些許的金錢代價,換得的風險卻高到爆表:
一、 詐欺集團車手,是以「共同正犯」來論罪。(蝦毁!法官大人,偶又没有去打電話騙人內,這樣也行?是地,請看一下判決。乖…別鬧了。)
二、 詐欺集團車手,依其犯罪情節,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刑法第339條之4情形之一,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詐欺集團車手,依其犯罪情節,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罪刑請參考條文規定)
四、 詐欺集團車手,通常成為司法唯一追究對象,因為車手最容易被司法人員逮捕,相較於詐欺集團上游將高額詐騙金額取走,車手抽取之跑腿費只九牛一毛,可是在民事求償上卻幾乎被判賠全案,必須擔起賠償被害人的責任。
五、 詐欺集團車手,如果未成年,被害人還可依據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車手的父母求償。
所以說,歹路真的不可行哦!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27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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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大部分的人都知道
帶頭大哥是少林方丈玄慈
我的疑問是
當初蕭峰拼命追查帶頭大哥的身分
而有關人士卻相繼死亡
甚至誤殺阿朱
怎麼就沒靜下心來想想
雁門關血案的起因
是一群武林人士為了防止少林典籍被契丹武士奪取
才集合在一起 最後釀成難以挽回的慘劇
可是在紫竹林中說起往事
參與此事的人計有丐幫前幫主汪劍通
無名小卒趙錢孫和當時也沒沒無聞的智光大師及幾位當時的一流高手
卻沒提到有少林寺的人
少林武功蓋天下
保家衛國的事少林絕不能置身事外
更何況這次行動是保護少林武功秘籍
應該以少林和尚為首才是
這點為何蕭峰和阿朱都沒注意到呢
如果蕭峰能想到這點
將偵查重點放在少林寺
就不至於誤信馬夫人之言
阿朱也就不必枉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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