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文一分鐘】美國審判制度術語區別
作者:蔡嘉政律師 / 唐煜軒
美國審判制度最特殊處就在於它的Jury trial(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審判是由陪審團作事實認定,但法律適用仍由法官審理之審判制度。由美國聯邦法院審理之民事案件爭議金額超過20萬美元,及重罪之刑事案件,民事當事人及刑事被告享有要求由陪審團審理之權利。陪審團於刑事案件會就被告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於民事案件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數額等做出判斷。海洋法系國家大多有採用陪審團審判。
然而美國審判制度仍有Bench trial(法官審判)制度存在,法官審判為針對非由陪審團審理之案件,或當事人已放棄由陪審團審理之情況下,案件將全由法官單獨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審判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案件都是由法官審判。
至於會交由多少名法官來審判? Panel(合議庭)為三名或三名以上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審判制度,美國大部分上訴法院開庭時係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En banc(全院庭審)為案件由法院全體法官審理之審判制度,目前美國最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均進行全院庭審。而聯邦及州上訴法院雖一般僅由三名法官主持上訴審,但於與先前法院判例相衝突時有時會授權進行全院庭審。
最後在一方當事人聲請或參與法律程序,而他方當事人沒有參與或未通知他方之情況下,法院所為之決定為Ex parte decision(法院單方決定)。常見有當事人單方聲請法院核發禁制令。最後所謂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是類似我國經法院合法傳喚不到庭而由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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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考監的配套
#設立國家審計委員會
#審計權要做政府轉型助力
#審計職能革新做公務員創新後盾
日前陳瑞敏審計長在立法院會進行決算審核報告,我特別把握這個機會,在院會諮詢陳瑞敏審計長:若廢監察院, #審計權應如何規劃移轉?
同時,政府正在進行中的前瞻建設、數位轉型, #審計權如何成為政府創新的助力而非阻力?
#廢監察院後審計權移轉歸屬
如今各黨對於廢考監等憲政改革議題已逐漸凝聚共識,然而真正關鍵議題在於:廢考監後,既有職權如何移轉歸屬,才能 #打造分立制衡、 #民主健全的憲政體制?
我目前已擬定廢考監的修憲草案,即將展開連署;其中監察院既有的糾正彈劾權、調查權,未來應回歸國會。但相較於其他憲改版本,我主張在立法院內配套設置監察使,獨立行使傳統監察的調查職權,協助國會糾彈政府違法失職、貪汙腐敗。
而監察院既有的人權保障、審計權兩職權,我主張 #分設兩個獨立於三權的憲政機關: #國家人權委員會 與 #國家審計委員會,確保其憲政高度與獨立性。
#憲法保障獨立於三權的審計權
如果觀察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德國有聯邦審計院(德國基本法第114條)、法國審計法院(法國憲法第47-2條)、日本會計檢查院(日本憲法第90條)等,都是在憲法明文保障最高審計機關的憲政地位與職權,並獨立於傳統三權運作,以維持審計權的獨立性,可以作為我國借鏡。
所以我在諮詢時特別要求審計長:審計部做為我國既有最高審計機關,應盡速研究各國憲政設計、國際改革趨勢及我國實務經驗,作為我國啟動憲改討論時的參考依據。
放
#如何革新審計職能成為政府助力
但不論未來審計權何去何從,我也問陳審計長: #如何革新審計職能, #讓審計權成為政府創新的助力而非阻力?
近十年來,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已逐漸檢討審計權的定位。
如美國聯邦審計總署(GAO)2006年起倡議,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若越成熟,審計職能應由傳統防弊、課責的監督(oversight)職能,逐漸轉向洞察(insight):促進政府施政的經濟、效率、倫理與有效性;
再提升到前瞻(foresight):促進政府政策前瞻性, #而不再單以監督防弊為主要職能。
#政府轉型審計職能也要提升
但反觀台灣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前瞻建設、數位轉型。可是至今仍有機關要求公務員出國 #核銷機票時要檢附紙本登機證;大學教師申請科技部研究, #研究計畫大半助理人力耗在經費核銷;民間團體承接 #政府補助案核銷苦不堪言;有心的公務員想要 #政策創新卻擔心過不了財政主計規定…
種種問題顯示, #台灣的審計職能再造恐怕還未跟上國際腳步,過度強調監督防弊,可能阻礙政府效率與創新。
#讓審計權成為政府公務員創新的後盾
所以我今天也特別要求審計長,應該要加速革新審計職能,讓審計權成為政府轉型、公務員創新的後盾!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大陸法系國家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反滲透法 將成法制災難
紀俊臣/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台北市)
近月以來,大眾媒體突然特別關注「立法問題」。這是從未有過的立法熱門現象,民眾關注立法正說明台灣已邁入公民社會的世代,可喜可賀!這次大眾媒體所關注的「反滲透法」立法,是因為這部短短只有十二條的專法,條文中存在諸多頗具故入人罪的惡質法制規範;如不修正即逕予完成三讀,將必然是一部窒礙難行的惡法,法制災難,令人不寒而慄。
或許起草反滲透法草案的立委,會說該法案立法目標,本在於「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誰曰不宜?問題是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規範事項何其多,現有的法制更是汗牛充棟,以屈屈十二條如何規範?是否另有玄機?何況該立法尚有「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宏大立法旨趣。這樣簡略的立法是否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這是關心國家法制的知識分子,所不得不發聲的緣故。
現階段就該法最可行的策略選擇,就是不立此種法律漏洞百出的法制;如果真的非制定不可,至少宜先由行政院提出草案為主審依據,其他黨團版本併案審查,始可能制定較為完備的國安法制;亦即如能由行政院在戒慎恐懼下起草相關條文,並且徵詢立法學者之專業意見,相信可以制定一部多數國人可以接受的「國家安全」特別法制。
以下即針對將來行政院起草相關法制的思維立場,提出若干宜加考量的聚焦。諸如:法律的主管機關必須明定,類似國家安全法制殆類歸行政法,行政法務必有明定的主管機關,始有利於立法後的執行。不僅公權力可以申張,一旦遇有執法爭議,始可由該主管機關做出行政解釋,以釋質疑。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條款一向抽象又不確定,此時由法律授權訂定具有法規命令性質的施行細則至為重要,以往國安法制皆是如此立法,始可縮短爭議處理的時程。
反滲透法草案有不少政治名詞套在法律條文的現象;亦即法律用語的泛政治化。諸如:「反滲透」、「境外敵對勢力」、「組織」、「指示」等,不勝枚舉。這類用語固然在政治學上經常出現,但在法律學上如被引用,勢必成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僅執法者無所適從,就是違法進入司法程序後,亦將使司法人員在「自由心證」的判斷餘地中無限擴張,社會爭議將層出不窮。
反滲透法草案令人最不敢苟同的立法作為,就是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對於「行政法除罪化」的一貫法治原則似已完全忽視,更遑論堅持「刑法一本主義」的履行。這也是這部國安法制重要的缺失所在。反滲透的問題果如執政者認為有加強規制的必要,理當就既有法制開誠布公的檢討,並且採取綜合立法規制模式。此次的立法模式,已犯了專法太多,且採「行政刑罰」立法例的重大瑕疵。
雖說執政黨宣稱十二月三十一日要強行完成立法,希望這只是一時的不察和衝動;如能多些時日的思考和評估,從而完備立法,始為自命尊重民主法治政黨和政府的基本法治之認知和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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