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滲透又一樁? 線上最大英語教育平台TutorABC疑秘密轉手中資
今天我召開記者會,披露知名線上英語教育平台TutorABC之實際經營者疑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掌握,且與中國官方關係密切。根據投審會調查,TutorABC是以僑外資名義設立,目前僅追查到最終受益人為一名香港人,背後的金流目前已交由司法調查。TutorABC企圖規避中資審查,深入台灣教育領域,甚至還負責編輯台北市的自編教科書,恐怕成為文化統戰的一環?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中資若有涉及「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可撤銷其投資。雖然TutorABC一再宣稱未被中國公司收購,僅接受平安保險集團投資,但中國已有多篇報導稱其母公司iTutorGroup已被平安集團秘密收購,甚至直接稱為「旗下子公司」,公司代表人也被撤換,恐怕是以僑外資名義稀釋股權後入台,投審會亦認為背後不單純。
教育業並未開放中資投資,可能是因此緣故,TutorABC才想辦法撇清其與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的關係。平安保險集團是中國最大的金融公司之一,為何突然要進軍毫無關聯的教育業?TutorABC號稱有20萬會員,且會員涵蓋全台灣各階層,掌握了TutorABC的會員個資,就能掌握台灣的社會狀況。他認為這是平安保險收購最大的用意,也是最應擔心的地方,難保這些數據不會被惡意利用。
此外,TutorABC近年負面新聞不斷,2019年該公司發布的中國政策中,要求教師們即使不住在中國,也須遵守中國的法律規定。有一名台灣教師因為不滿該政策而提出辭職,收到的回信卻表示iTutorGroup是中國公司、「台灣是中國的一省」,還稱「這是不需爭辯的政治議題」。這樣的公司居然能夠參與台灣的教科書編輯,這根本是文化入侵,難道要讓我們的孩童接受TutorABC所謂的中國認同嗎?
去年12月甫修正通過的中資新法規定,即使是中資至海外轉投資或是稀釋股權、以僑外資名義來台,只要調查出中資對公司有實質控制權,就可以撤銷其投資,然而像TutorABC這類原先由台灣人創立卻秘密賣給中資的情況,可能會造成漏洞。此外,TutorABC是以科技業的名義登記,實際上從事的卻是教育行為,像這類新興產業可能造成的模糊地帶,主管機關也應該思考如何去防堵。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唯有大同,超越大同】
▌ 事情是 John 的
這個故事說來有點冗長,總之就是 #大同公司 在 6/30 召開了 #股東會 改選董事,公司派跟市場派各個摩拳擦掌都想搶公司的經營權。
這次公司派果然不負眾望的挑戰公司法極限,力圖成為實務上的公司法教科書,先是甩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底下的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跟 #民法 規定,剔除涉及違法中資者的股權,再甩出 #企業併購法 刪除許多股東手上股份的表決權。(詳見底下文章)
總共有 53% 的股份被認定成是不能投票的,想當然爾,股東會的結果就是: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的位子,成功剷除市場派!
不過報應來的太快就像龍捲風。
▌證交所:將大同公司打入全額交割股
大家覺得這樣的手段太扯了吧。雖然大同公司在當天晚上就舉行了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證交所認為大同還是沒能釐清疑點、具體說明種種行為的法律依據,不OK。
所以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基於 #保障投資人權益 的必要性,變更了大同公司的股票交易方式。
#全額交割,會讓買賣股票這件事情變得比較麻煩,投資人也不能用融資融券的方式進行交易,進而降低交易意願,被打入全額交割股的公司很可能會股價下跌。通常是財務發生問題的公司股票才會被列為 #全額交割股,因為主管機關並不鼓勵大家去買這家公司的股票。
▌ 投保中心:對大同公司董事長提解任訴訟
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我們制訂了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並設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當遇到相關爭議時,可以向投保中心諮詢、申訴,甚至還提供調解的服務。
投保法說,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 #董事 或 #監察人 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者有違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項時,投保中心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掉公司的董監,替股東踢走不適任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董事本身就是大股東,那麼就算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法院解任掉,在下一次的董事選舉時他還是可以躺著選,繼續回鍋當董事。法院解任我,我就再委任自己一次,是不是很簡單呢?
現在可沒那麼簡單了。為了填補漏洞,投保法在今年 5 月進行修法,新規定說如果董監被裁判解任掉,自 #裁判確定日 起的 #三年內 就不能擔任任何一家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的董監嚕!
▌經濟部:駁回董事的變更登記
既然新任董事出爐了,就要變更董事的資料登記,但大同公司的變更申請卻被駁回了,為什麼呢?
經濟部商業司的司長對外召開說明,駁回的理由在於 #股東出席數不足,什麼意思呢?
#公司法第174條 規定,原則上股東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從大同公司的股東會議事錄來看,總發行股數是 23 億多,照理說要有代表過半股數的股東出席,但實際上只有代表 9.9 億股數的股東出席,所以未過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至於大同公司引用 #企業併購法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相關規定自行剔除了 12 億股的表決權是不對的,因為只有法院跟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這些法規作出解釋跟認定,綜合以上理由,經濟部決定駁回大同公司的申請。
也就是說,大同又要重新改選董事了,一切似乎回到了原點。
不同的是,公司法教科書,現正默默改版中。
▌ 大同大同與眾不同,人家有法我有大同
大同公司封殺市場派表決權的理由為何|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與其讓你落選,乾脆不讓你參選 大同公司2017年股東會爭議|楊貴智
https://buff.ly/2DqNw1I
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楊貴智
https://buff.ly/38e5f7W
法客電台X黃國昌|大同涉違法中資?黃國昌:最好的解藥就是股權透明化
https://buff.ly/2W92EaL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gTqP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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