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力的源頭是甚麼?——烈顯倫論述揭示的不安現實 | 盧斯達 on Patreon】
社會賢達烈顯倫最近發文批判香港法官,因為在不少爭議案件的判決「錯誤理解基本法」,例如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因此失去北京信任,《國安法》才會設置特首委任法官審案的權力;又說法庭保障「個人權利」多於「公共利益」,指斥法庭「有份造成去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又問法官如此判案,是否不接受香港已經回歸中國。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反駁,法庭「有正常渠道挑戰裁決,可以上訴或用其他方式挑戰」;公民黨賢達梁家傑則對《蘋果》表示,聽到烈論,私下「講咗十幾聲粗口」,表示過去一年的問題「林鄭就無責任?林鄭推動送中惡法,推出黑箱作業嘅《國安法》就無責任?佢係咪食錯藥?」雖然聽來好像很大聲,但其實是非常薄弱。為何薄弱,不是法律界社會賢達不聰明,但烈顯倫的說法,又正正刺中「中國香港律師」這個位置的本質弱點,導致法律界根本無法有效反駁。何以故?
烈論有粗有細,該論認為街頭混亂是因為法庭失效,是常見的先射箭後劃靶,有了攻擊目標,再羅列「罪證」。《逃犯條例》並非香港人自己要求推行,是北京和林鄭操作失效,演變為完美風暴;再說法律機構還是將一個又一個香港人控以重罪,送入庭法和監獄,把法庭說得像愛惜同胞的小白兔,是為了抹黑法官而先洗白法官——法官才沒那麼人畜無害。
然而大律師公會和梁家傑他們不可能回應烈論中幼細和幽暗之處,所以他們的公開回應,是同行之間暗中較勁,與街外人無關,所以不打算不侮辱香港市民的智慧,最後又是回歸到官腔和藍黃之爭就胡混過去。
烈論的中心之處,是律師在政治上的自我定位問題。在《禁蒙面法》一開始被裁定違憲一事,烈的詰問實際上是,香港司法能否技術上阻礙「主權者」(北京)的利益。即是法律的源頭——即主權——的擁有者提出一個方向,香港法官應該「公事公辦」,自己演譯,並作出一個有違主權者利益的判決?(即原文所說,他認為有人用「基本法」條文攻擊政府機構)
在港英社會賢達多年陶冶之下,我們自然會認為,法治就是鐵面無私。在民主國家下,經常有違憲判決,法庭也會判政府敗訴。然而烈就援引了習近平的說話,並且援引了政治主權的概念。文中「大律師經常批評北京干預香港」,便是暗示在「全面管治權」之下,根本沒有干預,北京只是行使應有監督權,否則香港不就獨立了嗎?如果香港法庭可以不斷作出損害國家利益的判決,香港還是中國香港嗎?
事實上,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修改權,都在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的法源是中國主權,法律的根源也是政治主權。說難聽點,就是說:法庭是共產黨開的,不要打算打著紅旗反紅旗。這個問題就是說,司法獨立有多獨立、高度自治有多自治的問題。在中國的眼中,司法是可以獨立的,但只是獨立運作,也就是有一個獨立職位叫做律政司司長,由他們來做檢控;有一班獨立的法官做審判,但不是代表這整件事可以違反國家前進 (即烈文所謂「公共利益」) 的大方向。因此中國對現在香港的理解,屬於政治後設的解釋,他們認為香港現時大部份人對一國兩制、法律、中國,都是「認知錯誤」,正確的解釋一直都在,只是一直沒有人理解,只有北京理解。
香港法律界當然不會同意自己對法律的解釋,被人後設地解釋。他們堅持程序和法治原則,就是離開政治考慮的純粹決定。然而問題就在這,對方說的是,並沒有非政治法治,一切法治都要服膺於中國政治。這裡就暗示,「對一國兩制要有敏感度」,即是法官法庭判案的時候,必須考慮主權者的利益,而不能只考慮純粹法理問題。而現實恰恰又是,雖然香港法律界始終認為自己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然而那也不過是類似南宋和蒙古人的邊界,depending on mercy of the monsters。「人大釋法」擁有超過一切的權力,可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以就有那句「(法庭) 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的位置」,香港法官確實不是全國人大,而北京也宣佈了自己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然而香港法庭即使獨立判案,當北京認為其決定違反國家利益,也可以彈指之間釋法推翻,這裡就是北京在問:反正我最後都可以推翻你的決定,為甚麼你們做決定的時候,不識相一點,還要偽裝自己擁有本真的權力?
這對於英國建立出來的「遺民體制」,固然是個殘酷無情的時刻。在過去,真相沒有揭穿,是因為英國人沒「有權用盡」;然而他們自我限權,乃政治決定,而非曾經有過任何一刻是法庭/法律權力限制了政治權力。法庭的主人是國家,這國家既不是任何本地人獨選出來元首,國家也不是由本地人獨組成的國家。
現實上,法庭的效忠對象是誰?如果說效忠香港人,那就是法庭在搞獨立。然而法律界的一切,說穿了就是建基於《基本法》,而《基本法》就規定了人大常委是他們的老頭子,不能搞獨立。法律界亦一致認同,香港主權在中國手上,那麼他們在行為上要不就成為烈顯倫,要不就成為法律上的國族派,要決定這裡的法律是服務中國,還是只服務香港。這就不再是法律問題,一切法律問題都是政治問題。如果說理想中的法律是為了達到公義,那麼「公義」若與國家利益產生矛盾,而對法律的解釋傾向了「公義」本身,對中國來說就成了法律主權脫離國家的一刻。這恐怕又是北京無法接受的對法律的異端解釋。根據最初的共產黨國家理論,國家和法律,都是統治工具,都是從屬物而非本真存在。
中國不斷回溯自己的根源、「不忘初心」的時候,就會越來越無法忍受「一個可能反對政府的法庭」。而香港法界的悲劇,就是他們必須要承認中國主權和《基本法》,而這些事情對他們的存在,具有本質矛盾,導致他們長年左支右絀,既要承認一個剝奪法律界權力的體制,又要依靠體制獲取正當位置。不依國主,法事難立。或者他們最左支右絀的地方,在於他們不明白 (或假裝不明白) 自己左支右絀的原因:沒有主權,就沒有絕對司法獨立;當你要爭取司法獨立,就等於在爭取一個獨立主權。既然當初接受香港回歸中國此一「制度建設」,之後就肯定要被套入一個中國意義下的定位和職權。
所以難怪他們都希望中國民主化,因為中國民主化才可以解決這個制度悖論,才有可能產生一個有動機自我限權,讓法界承擔西方意義下司法權力的主權者。然而這又會扯到究竟是否中國人普選的主權者就能有這種政治決斷的動機。對社會賢達來說,這個問題只能由中國人自己解決,如果自己解決的話,自己就必然會變成美國的傑佛遜或約翰‧亞當斯那些人,變成大英帝國眼中的亂臣賊子。烈顯倫也想明白了這個道理,他不是想成為約翰‧亞當斯,就只能靠得君行道,過上好日子;所以烈的同事們,也終會明白這個道理,分別大多數只是繼續兩邊瞞,還是浣花洗劍,承認自己幻夢一場。
就像北京也會說香港法律界的是異端邪說,法界也必認為上述的分析屬於異端邪說。然而當中國士大夫沒了賞識自己的主公,還能做甚麼呢?學成文武藝,賣與帝王家。士大夫如是,讀番書的就不等於逃得出這軌跡。當法治符合常識,就會成為異端邪說。因為兩邊落墨的制度,本來就無法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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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賢達烈顯倫最近發文批判香港法官,因為在不少爭議案件的判決「錯誤理解基本法」,例如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因此失去北京信任,《國安法》才會設置特首委任法官審案的權力;又說法庭保障「個人權利」多於「公共利益」,指斥法庭「有份造成去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又問法官如此判案,是否不接受香港已經回歸中國。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反駁,法庭「有正常渠道挑戰裁決,可以上訴或用其他方式挑戰」;公民黨賢達梁家傑則對《蘋果》表示,聽到烈論,私下「講咗十幾聲粗口」,表示過去一年的問題「林鄭就無責任?林鄭推動送中惡法,推出黑箱作業嘅《國安法》就無責任?佢係咪食錯藥?」雖然聽來好像很大聲,但其實是非常薄弱。為何薄弱,不是法律界社會賢達不聰明,但烈顯倫的說法,又正正刺中「中國香港律師」這個位置的本質弱點,導致法律界根本無法有效反駁。何以故?
烈論有粗有細,該論認為街頭混亂是因為法庭失效,是常見的先射箭後劃靶,有了攻擊目標,再羅列「罪證」。《逃犯條例》並非香港人自己要求推行,是北京和林鄭操作失效,演變為完美風暴;再說法律機構還是將一個又一個香港人控以重罪,送入庭法和監獄,把法庭說得像愛惜同胞的小白兔,是為了抹黑法官而先洗白法官——法官才沒那麼人畜無害。
然而大律師公會和梁家傑他們不可能回應烈論中幼細和幽暗之處,所以他們的公開回應,是同行之間暗中較勁,與街外人無關,所以不打算不侮辱香港市民的智慧,最後又是回歸到官腔和藍黃之爭就胡混過去。
烈論的中心之處,是律師在政治上的自我定位問題。在《禁蒙面法》一開始被裁定違憲一事,烈的詰問實際上是,香港司法能否技術上阻礙「主權者」(北京)的利益。即是法律的源頭——即主權——的擁有者提出一個方向,香港法官應該「公事公辦」,自己演譯,並作出一個有違主權者利益的判決?(即原文所說,他認為有人用「基本法」條文攻擊政府機構)
在港英社會賢達多年陶冶之下,我們自然會認為,法治就是鐵面無私。在民主國家下,經常有違憲判決,法庭也會判政府敗訴。然而烈就援引了習近平的說話,並且援引了政治主權的概念。文中「大律師經常批評北京干預香港」,便是暗示在「全面管治權」之下,根本沒有干預,北京只是行使應有監督權,否則香港不就獨立了嗎?如果香港法庭可以不斷作出損害國家利益的判決,香港還是中國香港嗎?
事實上,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修改權,都在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的法源是中國主權,法律的根源也是政治主權。說難聽點,就是說:法庭是共產黨開的,不要打算打著紅旗反紅旗。這個問題就是說,司法獨立有多獨立、高度自治有多自治的問題。在中國的眼中,司法是可以獨立的,但只是獨立運作,也就是有一個獨立職位叫做律政司司長,由他們來做檢控;有一班獨立的法官做審判,但不是代表這整件事可以違反國家前進 (即烈文所謂「公共利益」) 的大方向。因此中國對現在香港的理解,屬於政治後設的解釋,他們認為香港現時大部份人對一國兩制、法律、中國,都是「認知錯誤」,正確的解釋一直都在,只是一直沒有人理解,只有北京理解。
香港法律界當然不會同意自己對法律的解釋,被人後設地解釋。他們堅持程序和法治原則,就是離開政治考慮的純粹決定。然而問題就在這,對方說的是,並沒有非政治法治,一切法治都要服膺於中國政治。這裡就暗示,「對一國兩制要有敏感度」,即是法官法庭判案的時候,必須考慮主權者的利益,而不能只考慮純粹法理問題。而現實恰恰又是,雖然香港法律界始終認為自己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然而那也不過是類似南宋和蒙古人的邊界,depending on mercy of the monsters。「人大釋法」擁有超過一切的權力,可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以就有那句「(法庭) 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的位置」,香港法官確實不是全國人大,而北京也宣佈了自己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然而香港法庭即使獨立判案,當北京認為其決定違反國家利益,也可以彈指之間釋法推翻,這裡就是北京在問:反正我最後都可以推翻你的決定,為甚麼你們做決定的時候,不識相一點,還要偽裝自己擁有本真的權力?
這對於英國建立出來的「遺民體制」,固然是個殘酷無情的時刻。在過去,真相沒有揭穿,是因為英國人沒「有權用盡」;然而他們自我限權,乃政治決定,而非曾經有過任何一刻是法庭/法律權力限制了政治權力。法庭的主人是國家,這國家既不是任何本地人獨選出來元首,國家也不是由本地人獨組成的國家。
現實上,法庭的效忠對象是誰?如果說效忠香港人,那就是法庭在搞獨立。然而法律界的一切,說穿了就是建基於《基本法》,而《基本法》就規定了人大常委是他們的老頭子,不能搞獨立。法律界亦一致認同,香港主權在中國手上,那麼他們在行為上要不就成為烈顯倫,要不就成為法律上的國族派,要決定這裡的法律是服務中國,還是只服務香港。這就不再是法律問題,一切法律問題都是政治問題。如果說理想中的法律是為了達到公義,那麼「公義」若與國家利益產生矛盾,而對法律的解釋傾向了「公義」本身,對中國來說就成了法律主權脫離國家的一刻。這恐怕又是北京無法接受的對法律的異端解釋。根據最初的共產黨國家理論,國家和法律,都是統治工具,都是從屬物而非本真存在。
中國不斷回溯自己的根源、「不忘初心」的時候,就會越來越無法忍受「一個可能反對政府的法庭」。而香港法界的悲劇,就是他們必須要承認中國主權和《基本法》,而這些事情對他們的存在,具有本質矛盾,導致他們長年左支右絀,既要承認一個剝奪法律界權力的體制,又要依靠體制獲取正當位置。不依國主,法事難立。或者他們最左支右絀的地方,在於他們不明白 (或假裝不明白) 自己左支右絀的原因:沒有主權,就沒有絕對司法獨立;當你要爭取司法獨立,就等於在爭取一個獨立主權。既然當初接受香港回歸中國此一「制度建設」,之後就肯定要被套入一個中國意義下的定位和職權。
所以難怪他們都希望中國民主化,因為中國民主化才可以解決這個制度悖論,才有可能產生一個有動機自我限權,讓法界承擔西方意義下司法權力的主權者。然而這又會扯到究竟是否中國人普選的主權者就能有這種政治決斷的動機。對社會賢達來說,這個問題只能由中國人自己解決,如果自己解決的話,自己就必然會變成美國的傑佛遜或約翰‧亞當斯那些人,變成大英帝國眼中的亂臣賊子。烈顯倫也想明白了這個道理,他不是想成為約翰‧亞當斯,就只能靠得君行道,過上好日子;所以烈的同事們,也終會明白這個道理,分別大多數只是繼續兩邊瞞,還是浣花洗劍,承認自己幻夢一場。
就像北京也會說香港法律界的是異端邪說,法界也必認為上述的分析屬於異端邪說。然而當中國士大夫沒了賞識自己的主公,還能做甚麼呢?學成文武藝,賣與帝王家。士大夫如是,讀番書的就不等於逃得出這軌跡。當法治符合常識,就會成為異端邪說。因為兩邊落墨的制度,本來就無法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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