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書摘【美國也曾經有「集中營」?反思以國安為名的種族歧視】
1941年,美國在日本轟炸珍珠港後,正式宣布參與二次世界大戰,當時羅斯福總統發布第9066號總統命令:將「對國家構成威脅的人」遷移到安置中心「保護」,部分人則被送至「拘留營」——用來和敵國交換美國戰俘,總計11萬餘日本移民和約2至4萬的德裔與義大利裔被拘禁,直到1946年中才獲得釋放。
《#天皇蒙塵》這部小說改編自作者大塚茱麗母親家族的親身經歷,提醒世人美國這段違反人權的歷史悲劇。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陳昭如則舉出真實歷史中一位日裔美人永不屈服的反抗故事與法律判決,直指「無關種族」的偽善與以國家之名傷害人權的問題:
當時23歲的移民二代是松豐三郎(Fred Korematsu),企圖以整形與改名抗拒這項不公平的政策,但失敗被捕判刑,他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後以6比3敗訴,時任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總統命令合憲、無關種族平等與否,拘禁日本人具有「軍事必要性」。
後來集中營隨著二戰結束了,然而是松不願背負無妄罪名,持續為此發聲,1983年在司法檔案公開、美國政府開始承認錯誤後,他的案件也重啟審判,並堅持不接受司法院的「特赦」,他認為應該是政府要請求他和其他被監禁的日裔美國人原諒。最後,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是松「無罪」,可惜的是地區法院判決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判決,即便2018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另一起釋憲判決也說「是松案在當年就是大錯特錯」,但當時的大法官見解、說詞是否已失效則仍有爭議……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對我的判決,當個美國人還不夠,你得看起來像個美國人,否則他們會說,我們分不清楚忠誠和不忠誠的美國人的差別。只要我的案例還在聯邦法院是有效的,任何美國人如果被認為是國家的敵人,都可以不經審判或聽證就被送進監獄或集中營。因此,我希望政府承認他們當初錯了,而且要做出彌補來讓這件事不再發生於任何種族、血統或顏色的美國人身上。」
是松豐三郎在法庭上的發言與判決仍歷歷在目,但歷史卻又再度重演,2018年最高法院宣告川普備受爭議的「穆斯林禁令」合憲,國家安全就像是一把「上膛的槍」,當政府聲稱有迫切需要就可以拿來使用……https://bit.ly/3kOjxmq
★開卷有益,深度觀察,#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報導者 #珍珠港事變 #二次大戰 #美國 #日本 #種族歧視 #釋憲 春山出版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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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拿別人的安全帽也會變成強盜?
——
我們先來看幾個情境:
你臨時要騎車載人,但你只有一頂安全帽。
1⃣️ 隔壁那台車的座墊上剛好也有一頂安全帽,你覺得不過就是安全帽而已,於是就順便帶走了。
2⃣️ 旁邊有個人剛好準備要牽車,你看他安全帽還沒扣起來,手腳俐落的你馬上過去拿走他的安全帽、然後迅速騎車離開現場,留下一個不明不白安全帽被摘走的人。
3⃣️ 跟 1⃣️ 的故事一樣,但在你拿安全帽的時候,車主剛好回來了,在他要阻止你的時候,你順手用手上的安全帽尻他的頭讓他沒辦法碰你,然後揚長而去。
——
1⃣️ 毫無疑問,藉由「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偷偷摸走別人的東西,屬於刑法上的「竊盜罪」。
2⃣️ 稍微用力一下,趁著別人沒注意(或來不及反應)的時候奪取別人的東西,會成立刑法上的「搶奪罪」。
3⃣️ 可能就有點複雜了,看起來很像竊盜,但後面又出手打人,這要怎麼算?�——
🥷 準強盜罪
先講答案,是「準強盜罪」。
我們先來說什麼是是強盜罪呢?根據刑法規定,是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讓別人無法抗拒,進而取走他的東西或讓他自己交出來。
比如說你拿一個球棒把旁邊的人打昏,讓他進入「無法抗拒」的狀態,然後拿走他的安全帽。
那什麼是「準強盜罪」?
根據刑法規定,竊盜或強隊,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直接當作你是強盜。
所以回到上面的 3⃣️,一開始拿安全帽是「竊盜」,但後來被發現了,你因為想要保護你偷來的安全帽而尻他,屬於「為了脫免逮捕而施暴」,
——
🥷 小罪重罰?
不過,強盜罪有一個「無法抗拒」的條件,那「準強盜罪」呢?
曾經有人半夜跑去別人的工寮偷東西被發現,拉扯之際造成對方受傷。法院審判的時候,認為被告犯的不過是加重竊盜罪和傷害罪,但最後卻要上升到「強盜罪」的程度,是「輕罪重罰」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後來認為「準強盜罪」沒有違憲,不過加上一個條件,就是行為人施強暴脅迫的程度,必須要到讓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如果只是單純的虛張聲勢或是肢體上的拉扯就不在討論範圍。
而「難以抗拒」跟普通強盜罪「不能抗拒」的差別在,準強盜罪「難以抗拒」是抗拒的難度到最高(但如果你夠強還是有破關的可能),強盜罪是直接讓你遊戲結束,連機會都不給。
這樣,是不是知道要如何幹走別人的安全帽,CP 值比較高了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和法律有那麼🤏🏻關係又沒那麼有關係的「#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在保障特定群體受到公平待遇後,因為擁有固有優勢的群體反而因此受到新的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就是說,佔多數的群體或是比較強勢的群體,因為原有的優勢反而受到比較不好的差別待遇。
這個議題其實台灣還蠻喜歡的,雖然不一定知道這也許算是逆向歧視,要舉例的話大概就是所謂 #女權自助餐?
網路上很容易出現女權自助餐這個詞,身為女性的me也不否認有這樣的人存在,女性自助餐之所以被批評是因為被認為只支持對女性有利的特別待遇,而沒有實質上追求男女平等反抗父權思想或文化,對於男性而言這樣喊著女權的人似乎太投機了!(當然那些男性到底支不支持男女平等也是另外一回事)。
最近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對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作出違憲的結論,釋字第807號認為原則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是一種限制(歧視?)不平等,但我在看這規定的時候反而認為,喔所以要叫女性工作雇主必須提供安全衛生措施與交通工具或宿舍,但是雇主如果要男性夜間工作卻可以不用提供這些叫你做就做,雖然台灣社會普遍是對女性比較不友善沒錯,但這規定下的男性不是很可憐嗎🥲好像男性在夜間就不會出事一樣🥲
先前和友人討論到身分加分這規定,其實有很多有身分有加分的人,平常的生活根本不受身分影響🙃
於是我本人就覺得,這是不是也算是一種逆向歧視呢???
不過牽扯到「#歧視」這兩個字,要考量的因素就非常多,當然還要思考時代科技想法的進步,某些規定或觀念在舊時是平等,隨著社會變遷可能就會變成不合時宜的逆向歧視。
所以,法律規定必須隨著風土民情時代文化而發展進步才行,這樣人們才會活在一個美好的世界喔🤗(用一個類似生日願望是世界和平的概念來作結🤣)。
小週末一個小小的聊天內容,大家不要罵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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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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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從對大麻的超級不友善,變成不友善這樣。
到底「栽種大麻罪」新舊法有什麼差別呢?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對台灣小農們又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 大來賓:Zoe 的同事,毒梟(蕭)律師 aka 五株製藥 aka 草之呼吸 法大師
大麻栽種新舊法剖析:
1) 蕭律師自稱聽大麻煩不煩長大的(沒禮貌!
2) 毒品太可怕了,未遂犯、罰! 預備犯、罰!都罰!
3) 查扣物品破下限:奶瓶消毒鍋
4) 大麻 #栽種 跟 #製造 的分野:零
5) 荒唐舊法:認製造比認栽種刑責還輕?
6) 複習一下 790號解釋
7) #栽種大麻罪 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
8) 什麼是 #微罪不撤假
9) 其實,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沒講日期就是 #立即生效(國考必考題!
10) 什麼叫「情節輕微」?
11) 栽種大麻的未遂與既遂
12) 大麻買回來烤一烤,判製造! 做 edibles,製造!
13) 是我在飛?還是飛機在飛?
14) 790實施後,理論上可以緩起訴,實際上 ...
15) 意圖,都是用 #推斷 的
總之,結果就是,以前沒救的,現在都可能還有救,先醬! 然後,不要手賤(啪!
大麻煩不煩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bit.ly/dmf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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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 🥦 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MB01UZKIBDQP4TF
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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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神對比】醫界神棍與英雄的差別?一句話盡破三權分立謊言?I高Sir正能量09092020
YT技術限流和自動退粉,離封台不遠,請幫忙高Sir正能量?訂閱?分享影片救亡:https://www.youtube.com/jackyko1109kosir?sub_confirma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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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界神棍與英雄的差別? 鍾南山獲頒授「共和國勳章」。國家主席習近平:世上從來沒有從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 , 向各抗疫英雄致敬,高Sir: 「致敬英雄!我們為自己是中國人感到驕傲和自豪。什麼都壓不倒中國人!」醫界神棍余慧明、郭家麒、馬仲儀同何栢良,唔知有咩嘢想講呢?
2. 一句話盡破三權分立謊言?
3.黑暴案積壓,司法界之首馬道立難辭其咎,前終院法官烈顯倫開火鬧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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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社區檢測計劃(預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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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請問大法官是不是法官?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問過很多人,有說是的也有說不是的我覺得是從法官轉任才算法官,也才具備法官的資格若是學者或非法官轉任的話,就不是了但書上又說,大法官為憲法上的法官 ... ... <看更多>
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大法官是法官嗎?憲法法院的政治因素】...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法律並非完美而無漏洞,因此需要「法律續造」,法官即為法律續造的負責人之一。而大法官和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同在於,大法官所為的判決具有憲法層級的 ... ... <看更多>
大法官法官差別 在 [爆卦] 超越大法官的大法官-蘇永欽- 看板Gossiping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9月30日時,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針對9月27日出爐的大法官釋字
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發表意見,稱「美河市不是毗
鄰地區,而是蓋在捷運機廠用地上,因此不符合此次認定違憲的部分。」、
「將來千萬不要再審法院認為,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範圍不到這裡,駁回了,
就說再審法院沒有憲法意識,我們的法官基本上都還是會很仔細地讀大法
官解釋。」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jpg
https://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30/702277/
蘇永欽的發言引發法界許多人的批判,認為他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
副院長。問題在哪裡?請讓小弟慢慢拆解。
本文有些圖,歡迎開啟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4832597.A.5A9.html
首先,先來解釋一下大法官解釋是什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司法院大法
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且依釋字
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大法官的釋憲目前採三分之二多數決,也就是要超過出席的三分之二的大
法官投票同意,釋憲才會成立。釋憲案成立後,參與決議的大法官還會做
出許多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不同意見書,針對解
釋內容提出個人的法律意見。簡而言之,大法官解釋的主文是大法官們的
共識,而個人意見會放在意見書當中。在拘束力方面,大法官解釋的主文
部分有拘束力,但意見書則沒有拘束力。
以個人意見擅自解讀大法官共識
蘇永欽出來解釋「大法官釋字第732號」的問題在於,己經有解釋文了,解
釋文中有對何為毗鄰地區的認定與範圍,刻意保持模糊的文字。就這些文
字如何解讀,一共有十位大法官提出協同與不同意見書,蘇永欽只是其中
一位。實務上,釋憲成功的當事人聲請再審時,法官只需依大法官解釋的
主文,審查個案情況,做出判決。就大法官個人的各種意見書,因為沒有
拘束力,法官可以審酌具體的情形,選擇參考何種說法,或完全不參考。
釋字第732號的意見書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1.jpg
蘇永欽的個人意見已經呈現於協同意見書當中,但他卻親自出來「解釋」
釋字第732號,很明顯就是試圖把他個人的意見凌駕於大法官的共識之上,
強調釋字732號解釋必需依照他的個人意見書解釋,試圖影響輿論方向。
行為與過往主張不一
蘇永欽自己知道行為不妥嗎?事實上,蘇永欽是法界反對「憲法訴願」的代
表人物。所謂「憲法訴願」,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
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在「憲法訴願」
的制度裡面,大法官就會討論個案,憲法訴願可以直接讓人民獲得司法救濟,
就不必再聲請再審。我國現行不採憲法訴願制度,當然,要立法改採訴願制
度也可以,只是蘇永欽向來反對。例如,他曾在《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發
表「裁判憲法訴願?」一文,反對憲法訴願制度。
又例如,在釋字第725號的協同意見書中,蘇永欽指出:
「現行大審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
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
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
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但這次蘇永欽接受媒體採訪時卻直接指出,「美河市的聯合開發宅用地,屬
於捷運機廠用地,並不符合這次宣告違憲範圍」,這很清楚是對個案做出說
明與回應,與他向來的立場不一致,也與他之前在釋字725號解釋的協同意
見書相違悖。簡單說,他是向來最討厭大法官談論個案的人,今天卻跳出來
談,前後判若兩人,讓人懷疑是另有所圖。
發言可影響後續判決
而且,蘇永欽除了大法官身分外,還有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有能力影響法
官的升職、懲處。當他的發言被媒體解讀為「美河市徵收案不符合這次宣告
違憲範圍」,「再審會遭駁回」,請問接下來法官收到這個案件的時候會怎
麼判?那位法官如果駁回再審,就被視為揣摩上意,如果不駁回,是不是法
官「沒有仔細讀大法官解釋?」未來升遷管道是不是可能受到影響?由於蘇
永欽的地位與影響力,他的發言就算沒有直接干涉法官對美河市案未來的判
決,也已經對法官造成了壓力,破壞了公平審判的環境,會讓人民不信任法
院將來的判決。
《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寫:「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
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
法》第6條也寫:「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
論或提供諮詢意見。」蘇永欽發表的言論明顯違背了法官倫理守則,而大法
官自律實施辦法,根本就沒有想到大法官會去評論普通法院的個案,才會只
說「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由此可知,大法官評論一般的個案,是多麼
誇張的行為。
蘇永欽不惜違背法官倫理守則,也違背他過去所堅守的「不對個案說明」理
念,要跳出來談美河市案,又是為了什麼?恐怕是因為,美河市案是馬英九
擔任市長任內所引發的弊案。
與馬英九關係匪淺
自由時報報導,蘇永欽和馬英九是高中、大學同學,蘇的夫人彭鳳至也是馬
大學同窗,而蘇彭夫婦和馬英九、周美青兩家,更是定期進行家庭聚會,馬
英九和蘇永欽的私誼,遠遠超過外界想像的親近。
而馬英九回到政大教書一事,也有許多傳言指出,當時就是蘇永欽的護航,
才讓馬英九可以回到政大教書。1997年,政大法學院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的教
職申請在該年三月底已截止,馬英九於5月8日辭去政務委員後才提出申請,
法學院為此召開臨時院務會議通過受理申請,並將申請截止日期為馬先生量
身打造延長到五月底止。
當時的BBS戰文(著名的葉狀師都來護航了):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82676330.A.AF8.html
違反人權的諸多發言
之前2010年馬英九提名蘇永欽為大法官時,司改會也曾經做出評鑑,引用許
多蘇永欽違反人權的發言、投書,整理如下:
評鑑: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2732
在1987年10月17日,一黨獨大時代,蘇永欽發表「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
題」,反對訂定足以促進政黨政治及規範政黨公平遊戲規則的政黨法。
在1988年3月30日的「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一文中,蘇永欽說「果有強
人得民意支持而變更憲法中的權力分配,只要不牴觸憲法的基本精神,正足
顯示民主政治彈性的可貴,怎能說是不民主」,合理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之存在、為「強人政治」辯護。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433216
在1995年大法官釋字392號,宣告檢察官羈押權違憲的解釋過程中出具專家意
見書《檢察官實施偵查羈押合憲性問題意見書》一文,反對取消檢察官的偵
查羈押權。
在1995年《當代青年》雜誌的「核四公投評議」一文中,主張必須待政黨政
治發展成熟後方能於我國施行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在《創制複決與諮
詢性公投》一文中,他更從根本上否認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屬人民基本權利,
僅認為屬權力分立制衡的一種方式。
蘇永欽在聯合報1987年04月04日接受聯合報採訪,於《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
個觀念與問題》一文中指出,「遊行者只是國民的少數,不具代表性,卻可
能有脅迫之行為出現」。他還主張,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包括民意機關,限縮
人民藉由集會遊行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也主張將審查及准駁集會遊行許可
的裁量權交由警察機關行使,反對由較公正之組織進行裁量。在同年10月17
日的《誰來審查人民違憲》一文中,他寫:「集會遊行幾乎已成為推翻一個
憲法秩序的主要利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04.jpg
在聯合報1987年7月29日的對談中,蘇永欽支持於國安法與集會遊行法中禁止
人民之集會結社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明白主張應於人民團體法中禁
止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聯合報1987年7月29日的報導中,蘇永欽主張政府應禁止台獨言論進入集會
遊行等意見市場。
雖然蘇永欽曾撰文批判民進黨的遊行,可是,在2006年紅衫軍抗議時,憲兵
儀隊現役的官兵上網號召「刺扁」,蘇永欽擔任主委的NCC卻認為這是「言論
自由」,應予以包容。
2007年時,時任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將淨值152億元的三中(中影、中廣、
中時),賤賣為40億元,其中112億元的差價憑空消失。當時擔任NCC主委的
蘇永欽卻核准股權轉移及負責人變更案,遭行政院以院台法字0960088227號
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不過,在2014年08月05日,特偵組卻認定三中沒
有遭到賤賣,將全案簽結。
https://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75125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5000465-260106
但無論如何,根據這個人的各種言行,大家可以思考,為什麼這樣的一個發
表許多違反人權言論的人,可以在國民黨的推薦下擔任NCC主委,又能在國民
黨立院黨團的護航下,成為大法官?
今天司改會召開的記者會,是希望蘇永欽能自己道歉、辭職司法院副院長的身
分。如果他不道歉、辭職,司改會將會想辦法要求司法院或監察院給予懲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7條,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
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資深大法官召集。目前最資深的大法官是黃茂榮,如果要審議副院長蘇永欽,
就要由黃茂榮召開會議。屆時大家可以看看,司法院究竟會把關法官自律的原
則,還是遇到副院長就轉彎、護航自己人?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732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更新】美河市案柯P不用腿軟了 因為大法官說....
https://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30/702277/
蘇永欽 與馬相交數十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22221
馬總統老同學蘇永欽在高調什麼?
https://bit.ly/1NGYIFb
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65
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評鑑報告公布記者會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2732
尤美女委員質詢蘇永欽發言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Qt5sXfVXHE
蘇永欽聯合報相關報導下載:
https://bit.ly/1PsF8f5
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個觀念與問題 聯合報 1987.4.4
集會遊行草案再斟酌 聯合報 1987.7.29
集會遊行法應依常態立法 學者多數主張罰則從輕 聯合報 1987.7.29
誰來審查人民違憲 聯合報 1987.10.17
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題 聯合報 1987.10.17
民意調查顯示 台獨言論 多認應加禁止 聯合報 1987.7.29
從街頭示威活動看遊行者的民事責任 聯合報 1988.1.13
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 聯合報 1988.3.30
民間司改會FB:
https://fb.com/jr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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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4832597.A.5A9.html
其實不少法律人在罵耶....
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誤)
夫妻兩個都當過大法官耶,穩賺不賠!
正解!深怕沒人關心他的見解,還可以順便強迫推銷自己的見解~
他的意見應該在意見書裡面呈現,而非跳出來接受採訪。
更何況他還掌握著人事上的影響力...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10/14/2015 22:42:22
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都是馬英九的人XD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10/14/2015 22:45:28
嚴格說起來,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不該對個案發表意見。
至於如果大法官們要一起發表意見,那就是透過憲法訴願的制度,讓大法官們
可以一起共同對個案進行違憲的審查。
畢竟,目前台灣只能針對法律違憲進行審查,但對於政府處理手段的違憲,卻
無法處理。比如說,警察打人,但檢察官不偵查、自訴法院不受理,這種狀況
就要靠憲法訴願。
感謝您的支持,您也可以一起支持司改會喔!
https://2015.jrf.org.tw
新台灣新聞週刊的這篇「馬英九官司多恐難輕易脫身善了」您可以參考:
https://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75125
至於中廣公司空頭交易案,除了民進黨立院黨團的告發外,行政院也在去
年七月間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准的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
變更案,並認為NCC主委蘇永欽等五位委員,以及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華
夏公司負責人陳明暉二人,分別涉及圖利、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將七人函
送偵辦。
根據行政院的調查發現,中廣移轉的股權總值約有三十二億元,然而華夏
公司卻僅用不到七億的價格賣出,而且在只收到一億元價款的情況下,就
辦好股權轉移並變更負責人,如果不是另有內情,天下那有如此好康的交
易?至於趙少康則利用「好聽」等多家空頭公司,作為迂迴取得中廣股權
的工具,因此被認為違反公司法而遭到移送法辦。
由於空頭交易事跡敗露,趙少康已在十月底宣布退出中廣經營權,但特偵
組並不因為趙少康的退出經營權就停止偵辦行動,對於中廣空頭交易案,
檢察官已調閱相關資料並密集傳訊了有關的證人,也將擇日傳喚馬英九和
趙少康等人到案,以便進一步查清案情。
至於中影黑吃黑案,也是典型馬英九為了脫手不義黨產而搞得烏煙瘴氣的
弊案。國民黨營的中央投資公司,代表國民黨和正崴精密董事長郭台強的
妻子羅玉珍,以及西門町總統戲院大樓的業主莊婉均簽訂買賣契約,並由
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及律師李永然擔任買賣見證人,買價為卅一億餘元,
國民黨並要求中影名下不動產日後若再轉手,得款還要再分配給中投公司。
買了中影之後,羅、莊二人則請蔡正元出任中影董事長。
不料在四個月後,蔡正元和莊婉均卻爆發互控的糾紛。莊婉均指控蔡正元
「坑殺」她並將她踢出中影;蔡則反咬莊掏空中影七億餘元。至於國民黨
的中投公司,則一方面向法院聲請凍結蔡的董事長職權,一方面又向檢方
告發莊侵占,逼得蔡最後不得不辭去董事長一職。至於其中黑幕到底如何,
恐怕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清楚。
至於中視洗錢通黨庫案,則和中影、中廣的三中交易案有關,也就是當年
馬主席包裹賤賣給中時的榮麗公司的三中案,是知名度很高的案子,也需
要檢方進一步的偵辦。
這可是真正的八年遺毒了,任期八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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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ly3321: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10/1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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