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永采烘焙坊針對實習生提出59萬的求償爭議,再度暴露出學生參與實習的勞動條件與權益問題,台中市勞動局雖然祭出100萬元的重罰,但這些事後補救都無助於事前制度上的防範,再次反映大專校院的實習課程,缺乏對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學生在以學習為名的工作現場,成為超時低薪的廉價勞工,還不一定真的能學到一技之長。廉價血汗的學生勞工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然而目前整個教育政策的氛圍,都在強調就業導向的前提下,發展出各式各樣與職場媒合和做中學的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而出現了大量的學生勞工,此種制度雖然有助於學生透過實作學習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但是如果不顧一切只想將學生推向職場,氾濫而且缺乏勞動權利保護的學生勞工,將可能破壞一般勞工的薪資待遇。也因此我認為,就業導向的教育,要確保勞動權益為前提,也該思考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而非僅強調將學生送往職場學習。勞動主管機關要有更多的介入空間,強化對廠商的管制與還有媒合機制。另外也要鼓勵工會關注學生勞動制度,要求權益保障和提升技能學習,改善整體勞動力市場中勞工的薪資水準。最後就是整個此種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制度,其思維都應該從對學生的義務要求,轉向強調權利保護的面向。
誰是學生勞工?
目前到底有多少做中學的「學生勞工」?如果我們將所有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的學生都計入,但不算校內外工讀生,會得到一個複雜、龐大且不清楚的圖像。103年度有19,560人就讀建教合作班。依據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的統計,104年度參與產學合作的學生實習人次為76,336人,產學合作學生數6,031人,產業學院8,131人。另外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媒合平台則統計出該平台歷年至今提供9,278個實習機會。研究所以上兼任研究助理也同樣屬於大學建教合作的一環,裡面包含科技部計畫還有其他產學合作計畫,依照教育部統計104年度勞僱型與學習型加總約有10.1萬人。最後還有更多特定行業要求實習的學生,例如醫師、護理師、律師、社工師等等,這些將職場實習納入專業培訓一環的學科有多少實習學生至今仍無明確數字。我們可以看到從高中職、大專到研究所以上,都存在大量強調做中學制度的學生,這些制度的設計,也是為了接合學校與勞動力市場而準備。
上述的「學生勞工」的特色,不僅在於法規或實質認定上,同時具有「勞工」與「學生」兩種身分,而且這兩種身分也經常是彼此扣連的。也就是說這些學生需要進入特定的職場或工作場所,透過做中學的方式,提供勞動力,換取學分以及報酬(或是沒有報酬)。雖然上述做中學的各種模式每種樣態都不一樣,不僅還有許多子分類,而且不同學科也有不同差異,我們很難完全一概而論,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對於將學生派至職場的「實習」,至今仍然有廉價勞工剝削的問題。
學生勞工的制度困境
不同於一般在學校的學習,只需要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將學生推向職場的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課程,使得學生面臨著雙重的權力關係,一邊是學校的學分,另一邊則是工作現場的業者指揮監督。然而正是因為學生被派至工作現場,導致學校與老師無力管制現場業者對學生的指導與監督,有很大的風險失去原本做中學的目的,變成廉價勞動力。同時學生也因為其學生身分,掩蓋了作為勞工貢獻勞動力的事實,為了學分而且缺乏勞動法令保護的前提下,成為血汗勞動的陰暗死角。
如果是直接派學生至工作場所實際接受業者指揮監督的「學習」,就應該將其貢獻的勞動力計入,將其視為「勞工」,同時具有學生與勞工的雙重重疊身分,接受教育與勞動兩邊法令的權利保護,或是比照勞基法且不低於勞基法標準規範廠商,才有可能確保學生勞工在工作場所的勞動權益獲得保障。然而至今也只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對業者的嚴格要求,這部法令要求參與建教合作廠商過去兩年不違反勞動法規,同時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也有工會和家長會等其他代表介入,禁止學校與廠商有各種抽佣或回扣等協定,使得高中建教合作班學生近年來的勞動保障比較有改善。
其他高中職到大學以上的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制度,並無上述嚴格規範,很難要求廠商和業者能確實符合勞動法令,甚至不能保證學生真的能夠學習到知識和技能,這點我們只要檢視「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就可以發現除了廠商與學校議定之外,並無規範廠商應落實學生勞動權利的條文,教育單位能採用的治理只有訪視與評鑑,無力真正落實勞基法,這正是造成此次永采爭議的制度問題之一。
除了法律保護外,也應該透過媒合平台來篩選能夠確保勞動權利的建教合作廠商,要達到此點,就必須讓勞動部與工會參與各種實習/產學/建教合作單位審查,只有遵守法令紀錄的良好廠商才能培訓學生勞工。高標準的權利保護雖然可能讓廠商對於培訓勞動力興趣缺缺,而這就必須透過獎勵補助的策略來降低媒合的磨擦問題與訓練成本。然而以教育部目前對廠商的補助與缺乏規範來看,更像是補助廠商進用便宜的學生勞工。
未來的重構:工會與心態
事實上,若要能完全落實學生勞工的勞動權益,除了寄望政府勞動部門介入外,從其他國家的技職教育發展史來看,工會其實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為人稱道學徒制的德國,對於學徒制的管理與決策,主要是在1969年的<職業訓練法>(Berufsbildungsgesetz, BBiG)確立了雇主、工會、商會和政府之間的協議體制,德國的工會聯合會(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 DGB)在不同的行政層次,都能參與技職教育。而工會在與資方的集體談判過程中,除了重視學徒工的收入待遇,避免學徒工變成被過度剝削的廉價勞動力外,也重視培訓的內容與資格認證,確保能勞工在勞動力市場中的薪資與地位。
事實上,學生勞工或學徒工如果成為廉價勞動力,除了自身受到廉價剝削外,也可能會影響勞動力市場中其他勞工的薪資收入,所以對世界各國的工會與雇主組織而言,學徒工的薪資、訓練內容、資格認證也都是勞資鬥爭重要的一環。然而就目前教育部的法規,還有產學合作資訊網的資訊來看,台灣的工會除了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建教合作案審議委員會有位置外,對於實習和產學合作,幾乎都缺乏介入置喙的位置。然而如果有工會能介入有關學生勞工相關的薪資、訓練內容和認證資格,這不僅是對勞工權益的提升,也將會是改善勞動力市場的宏觀戰略方向之一。
最後,我們對於各種「做中學」的教育政策,抱持的態度也應該從「義務論」轉向「權利論」。「能有機會讓你學做工已經不錯了」的心態充斥在許多官員、學校和業界,都將做中學當作是上對下的「贈與與機會」,所以認為學生應該盡「學習義務」的心態,在政策上往往轉變成對基本權利的漠視。然而學習需要的應該是更多實質的經濟支持、閒暇還有權利保護,義務論的後果就是產生缺乏勞動保護的職場生態。為了創造對年輕人更加友善有機會的學習與職場環境,主政者規劃政策的心態,該是放棄傳統義務論轉向權利論的時候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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