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年九月二日
訴求:幫忙恊助死亡證明書?
地址:屏東市
說明:
案主哥哥死亡證明一直都還沒有下來,28號驗指紋無法辨識,又改成驗唾液,但因為屍體已經發酵五天,腐敗也沒辦法辨識,改成9/3解剖抽骨髓,還要等DNA,不知道什麼時後才能發下來死亡證明。
現在很多文件都卡在死亡證明每辦法繼續處理,屍體也要等死亡證明才能火化,
所以現在一直個人牌位以及冰櫃費用都要我們自費。
希望可以請地檢署開臨時的死亡證明讓我們可以準時在9/5火化入殮
請局長協助幫忙謝謝
地檢署死亡證明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主管機關的怠惰與消極,以及遁入司法相驗的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9):
大量猝死案件均係病死(且可能確診) 請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
今(9)日下午,防疫指揮中心針對記者提問「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指揮中心表示「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似仍有有待澄清之處,本會回應如下:
一、本會昨日聲明重點在於,大量疑似罹患新冠肺炎病死案件,未經衛生局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以及「查明確診」與否,即推由警察向地檢署檢察官報請司法相驗,導致巨大防疫破口,包括法醫PCR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時2到3天,等待期間造成遺屬及接觸者均未予匡列隔離之空窗期,甚至未予全面篩檢遺體便直接發還遺屬,可能隱藏許多從未發現的確診黑數,而 #遺屬和接觸者便在不知情下繼續傳播,此等 #防疫破口應即時防堵,並非為檢察官自身安危發出呼籲,特此聲明。
二、按司法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指檢察官針對「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案件應從速相驗。「猝死」案件並非當然由檢察官司法相驗,因為「猝死」如同「驟逝」,僅係描述死亡現象的口語說法,並非判定司法相驗或行政相驗之法定死亡原因。實務上,「猝死」絕大多數就是病死,可能基於心臟病、心肺衰竭或重大急症致死。近日北投一家三口死亡案件、內湖電視台記者猝死案件案件等,均可歸類為猝死案件,然 #事實上均係病死,且 #經PCR檢驗後更係因罹患新冠肺炎確診之死者,此類案件已愈來愈多。以台北地檢署近三周回溯統計,累計7件「疑似」罹患之司法相驗案件中,竟然就以PCR採檢出3件確診個案,數量比例之高,令人驚愕!此類案件本應由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正規行政相驗程序」,並查明確診與否,方能截堵疫情擴散。
三、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依據我國法律,疫情擴散期間,呈現「猝死」外觀之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均高度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此即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如醫師認為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再由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此際既有他殺或意外等「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況,自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前往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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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 劍青檢改聲明(110.6.8)-本粉專轉貼:https://bit.ly/35gFaER
- 「死後確診」陸續上報,以及指揮中心日日直播的幹話與消極:https://bit.ly/35gF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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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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