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這條件」可免繳地價稅🌳🌳
許多鄉親林業用地課徵地價稅,經查土地內未補正的設施(建物或鋪面)或有做非林業使用之情況。鄉親常誤認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就不用繳 #地價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 包含一為 #都市計畫 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土地,二為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除了土地必須是農業用地外,也要作農業使用,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又田賦目前停徵,與課徵地價稅之一般土地相較,可視為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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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訊!農用設置綠能設施「有條件」免地價稅🌳🌳
蕭先生來電詢問近期將在自有 #農地 上種電,#地價稅 如何課徵?稅務局表示,民眾透過 #太陽光電,在農業用地上設置綠能設施,如果符合「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證明文件」、「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等3大要件,仍可按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因目前停徵,等同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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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9號解釋延伸法律問題之分析/陳明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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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2019年7月5日作成釋字第779號解釋,其係涉及「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律爭議問題,最後認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範意旨,並命主管機關應限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而該號解釋亦延伸出若干重要且值得進一步探究之法律問題。
為了系統性的釐清相關問題,陳明燦教授在本文,將先針對公保地與公設地之區別及其免徵土增(房地交易所得)稅之法律疑義予以分析,再接續分析非都市交通用地與不課徵土增稅之法律疑義,其中包括農業用地、農牧用地與耕地之意涵區別與使用地種類編定問題。
◎本文出處:釋字第779號解釋延伸法律問題之分析,陳明燦(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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