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的推薦目錄: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第34條之1訂有共有人得以多數決方式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優先購買權通知之法律問題mp4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第2頁)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 ...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 ... 的評價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釋字第七七三號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
今天有同學傳訊息詢問,在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時,為什麼不是「以抽籤決定」應由何人應買?並附上一本舊版書籍作為依據。很顯然同學沒有注意到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執行要點已略為修正,因為新執行要點已由舊法時期的抽籤定之,變更成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行使,且該依比例行使之見解,也被最高法院如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7 號判決所接受。
事實上,關於如何處理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情況,當然可以有很多種可能的解決方式。如舊執行要點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或是新執行要點以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或是考慮到出賣人的締約自由,而使出賣人此時得自行從數人中選擇其一締結契約。甚至從效率觀點考量,也可能會要求欲購買之共有人再次競價,而使出價最高者得之,以發揮該應有部分的最大效用。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都有背後所考量的立場,有興趣的人可以深入研究,但對於考生而言,無論如何還是要清楚知道現在實務見解立場。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7 號 民事判決
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則他共有人對於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購權,均有同一優先權。故如他共有人多人主張優先承購,其優先承購部分應按各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查被上訴人及羅信雄等6 人對上訴人出售系爭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均行使優先承購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而被上訴人係訴請確認其就上訴人所出售土地全部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購權存在,惟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似僅得按其與羅信雄等6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行使優先承購權,逾此比例之應有部分,難認其有確認利益。果爾,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出賣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均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主張,於法不合等語,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就此未詳究明,遽認被上訴人無庸按比例優先承購,已有可議。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11 點 9 款規定(2017.12)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優先購買權通知之法律問題mp4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今天我們來討論共有人 優先購買權 通知的法律問題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呢主要是因為在 土地法34條之1 多數共有人他是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將 土地 直接移轉 ... ... <看更多>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第2頁)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又是拿34-1 條來嚇共有土地的所有人唉首先我個人是認為如果沒有耕種需求或早就搬走了而價格與交易條件合理就 ... 1.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看更多>
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 在 土地法第34條之1訂有共有人得以多數決方式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此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最後一提的是,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如出賣人違反此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