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城物流遭紅色資本入侵?這些問題相關單位必須說清楚!
科學城物流過往作為具政策目標的泛公股事業,短短兩年內,落入有紅色資本疑慮的嘉里大榮手中,過程中台灣政府是否發揮監理公股、審查外資、維護國安的角色,社會各界充滿疑慮!
因此,今天時代力量黨團,邀請了相關部會,希望能向社會各界說明,除了總統府及華航不克出席,科技部、台糖、投審會、陸委會,皆派員出席說明。
🔺科學城物流是怎麼落入充滿紅色疑雲的嘉里集團手中的?
科學城物流公司是竹科和南科園區內相當重要的物流與保稅倉儲業者,1998 年科學城物流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台糖提供土地,並有台糖、華航、新竹物流三家公司共同成立,其中泛公股比例至 2017 年仍然過半,台糖與華航仍然各自持股 26%; 2017 年 8 月,華航售出手上全部 26% 持股給新竹物流,泛公股事業瞬間成為民營事業。數個月後,新竹物流又在隔年 3 月和 11 月分兩次售出共 55% 的科學城物流股權,都是賣給嘉里大榮。
加計嘉里大榮向益州化工等取得的股權,嘉里大榮至此持有 60% 以上的科學城物流股權,科學城物流成為嘉里大榮子公司。然而,嘉里大榮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團為港商郭鶴年家族所持有,郭鶴年與中國歷任國家主席交好,也在今年二月與順豐集團宣佈雙方完成簽署股權交易案以及「深度共管」的框架協議,因而旗下的嘉里集團向來充滿中共政治色彩、紅色疑雲重重,如今這樣的疑慮也往下滲透到關乎我國半導體機密的科學城物流中。
🔺政府對於公股事業出脫旗下股權,究竟是如何監理的?
很遺憾,今天華航回覆不克出席此次記者會。對於大眾的疑慮,華航迄今則表示,因為科學城物流並非華航核心轉投資事業,相關投資及處分均依照 「華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且相關資產處分均有經過華航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為由。
但是,科學城物流營運績效穩健且現金股利豐厚,在華航 2017 年年報中甚至是與華航營運依存度高的企業,為何華航轉身就表示,科學城物流並非核心轉投資事業,甚至要一次性出脫手上的26%股權?出脫股權是否有事先通知交通部?此外,在討論此事的董事會上,此案僅只是董事們聽取報告的「報告事項」、而非進行實質討論的「討論事項」,其原因為何?
華航針對此次交易發布的重訊中,皆無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與華航所言有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相悖,又是為什麼?而時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對媒體表示,科學城物流股權交易案有政治力介入,指的是哪些政治力?眾多疑點,我們都希望華航能出面清楚說明。
對於華航釋股科學城物流,台糖擁有優先承購權,台糖卻決定不使用。這個政策決定攸關科學城物流是否就此從泛公股公司變成民營事業,然而台糖卻表示此決定只是向董事長口頭報告,卻沒有任何會議記錄,這是國營事業內部管理該有的作為嗎?台糖以稿代簽發文給國營會說明不行使優先承購權,並請國營會鑒核,國營會卻只回文洽悉。也就是說,台糖向國營會報告這個決定並請示是否同意,國營會卻回一個「知道了」。這樣文不對題、規避責任的答覆,就是我國政府監管國營事業的方式嗎?也請台糖說明,是否接到了國營會「知道了」的解釋後,就當作是「同意」,而未進行後續的確認?
對此,台糖副總經理顧孝柔僅回應,台糖原本就持有 26% 科學城股權,經評估及詢問南科管理局及科學城物流公司,並無要求官股及公營企業須持股過半才能獲得南科管理局給予優惠的問題,且若要認購,因增列預算需時間處理而無法配合,所以確認無行使優先承購必要後呈報國營會。相關程序有進行內部簽呈,並由相關人等共同向董事長口頭報告。對此,時力黨團認為,以口頭方式決定重大管理事項,若是台糖慣常作為,將是我國國營企業管理中的一大漏洞。
🔺紅色疑雲牽連之大,連總統府國策顧問都出現其中?
在這次的疑雲中,總統府國策顧問秦嘉鴻先生,擔任益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與其子秦錫鈞先生的名字都出現在整個交易案中!益州化工在 2017 年初減少手上的科學城物流股份,卻在幾個月後將華航釋出的股份全部吃下來,令人費解。
對此,我們原先也希望總統府能出席今天的記者會來說明,然而府方以「立法院監督對象應該是行政院」為由,不派員出席,對此,我們仍然希望總統府應就國策顧問遭外界質疑部分,對外清楚說明!
🔺科學城脫離「具政策目標的泛公股事業」後,還能享有優惠嗎?
以土地租金優惠為例,竹科與南科正常的租金價格為每平方公尺 59.3 元及 31.18 元,科學城物流成立之後,卻以 50.63 元及 19.33 元,分別向竹科與南科承租土地,相較於一般廠商每個月租金至少優惠 30 萬元,一年共少將近 800 萬元的土地租金。
但,當科學城轉型成民營事業、甚至外資事業,脫離「具政策目標的泛公股事業」身份後,是否就不應再享有這樣的優惠,以避免對其他民營事業造成不平等的對待?
對此,南科管理局副局長鄭秀絨說明,科學城物流從 2000 年起承租土地,合約為 20 年一約,到 2020 年第一期租約到期,租金為 12.9 元,該租金標準同其他園區事業。而新合約變成每平方公尺 19.33 元的原因,是因為 20 年來分攤的公共建設費用已經結束,只剩下土地租金的緣故。
不過,南科管理局仍未說明,這樣與其他民營公司相異的租金,是否造成對民營事業間不公平的競爭。
除此之外,在權利金的部分,竹科向科學城物流收取權利金,是每個月營業總額的 3%,南科則沒有權利金這項規定。我們接獲檢舉,部分科學城物流的業務是在竹科分公司進行,卻被移轉到位處南科的總公司去開發票,以規避權利金繳納。請問台糖,身為科學城物流的股東,是否有接獲檢舉?對此也要請問科技部,是否有監理機制去避免此類規避行為?
🔺陸委會有必要說明清楚,對於開放中資來台經營物流業的立場為何?
今天的記者會中,我們也邀請到中國事務的主管機關陸委會,便是希望能說明清楚,我國對於開放中資來台經營物流業的立場到底為何,以及針對順豐對科學城物流的重大影響力一案,又該如何監理?
陸委會副處長李必仁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目前針對中資來台投資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運輸業等物流業別,禁止來台來台投資,若違法投資,將處 12 萬至 2500 萬元罰鍰,並撤銷登記許可。
針對科學城物流遭紅色資本入侵的嚴重事件,在今天的記者會中,仍有諸多問題有待總統府及各相關行政機關對外界進行完整、妥適的說明;而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變動,經濟部投審會更應依法要求速提申請,落實投審會職責!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3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謝美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
土地優先承租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裁判精選】
陳忠五教授篩選、簡析22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以下摘要本期部分裁判涉及爭點:
📌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未終止或特定情事未發生前,對於保險人可能享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利益,是否屬於一種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得主張的「債權」或「權利」,構成其「責任財產」的一部分,從而其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債權」或「權利」核發扣押命令?
📌實務上所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有時係混淆「代理行為的客體」與「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原因事實」二者的結果,應予釐清。
本次挑選的最高院裁判廢棄原審法院判決,明確釐清相關疑義,具有參考價值。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關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其適用,解釋上當然以「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為必要。問題是,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且已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而與出賣人成立基地買賣契約,惟在「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已喪失者,此時承租人是否仍得主張其對基地有優先購買權?或者,該原已成立的基地買賣契約,其效力如何?
📌「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的類型化標準為何?或是,具體個案中,如何判斷某一不當得利為給付類型或非給付類型?
此項問題,將影響在多數相互牽連且變化複雜的財產變動關係中,如何「界定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亦即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的判斷,同時亦將影響受益人受有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及其「舉證責任」的分配。
📌系爭權利質權設定通知C銀行時,C銀行對A公司已有具備抵銷適狀的借款債權存在,惟B公司並不知其事,A公司未告知B公司此事,C銀行辦妥設定權利質權註記函覆B公司時,亦未加註「本銀行不拋棄行使抵銷權」或「本銀行得依法行使抵銷權」等文字,以致B公司無從評估系爭權利質權設定可能的風險,而未採取降低風險或維護自身權益的措施,於此情形下,C銀行嗣後行使抵銷權,是否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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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優先承租權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耕地租約無效│免收裁判費用
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返還土地,免收裁判費用。
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終止,返還土地,免收裁判費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先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程序;🔖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免收裁判費用。
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包括租約存續期間或消滅後所生權利及義務,例如:
1️⃣出租人請求繳付地租
2️⃣承租人請求交付耕地
3️⃣優先承受
4️⃣租約無效或得終止
5️⃣出租人得否收回自耕
6️⃣租約消滅後出租人請求返還耕地等
因地主與承租人間原有耕地租佃關係,日後發生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因不自任耕作之法律效果為租約溯及失效,地主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可請求承租人騰空遷讓返還耕地,🆗現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無須徵收裁判費用‼️
當事人曾因農地之承租人不自任耕作,占用農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主張租約失效收回土地,因裁判費太高而未起訴,現在終於解套,無須徵收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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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優先承租權 在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014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次定期會
中壢區市議員 謝美英 質詢【都發局、地政局】
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今年6月開工,試想:111年完工,各項公共設施、建築都進駐使用之後,周邊交通狀況能夠順暢嗎?周邊道路用地是否已取得?規畫興建過程中瓶頸是否一一克服?
中山東路沿線,路幅不大,交通狀況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這裡將成為社宅的示範基地,中壢居民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既然是全桃園、全國最大,我們不能讓社宅一啟用就成了新的交通黑暗區。美英呼籲市府,各項配套作業,應該跑在建物完工之前。
二、另外,在中壢區士校大池附近有上百戶居民住在當地一百多年,三代相傳,這些房子都是單純住家,沒有營利用途,但土地是屬於台糖的,目前他們是向台糖承租土地,但土地租金經常調漲。美英建議,地政局是否能夠將類似案例統整,羅列處理方向協助居民,是否能有優先承購權?
三、去年六月,桃園市政府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地政局針對「租賃住宅服務管理業務」發布了三支宣導動畫短片,地政局請人製作宣導短片,卻關閉留言功能,宣導就是為了與閱聽大眾互動,不是單方面拍好了、上架了,就代表完成了。
見微知著,我們應該以更謹慎、更高規格的態度,要做就做好,以上是美英的建議。
#都發局 #桃園市議員 #桃園市議會
#中壢一號 #謝美英 #議會質詢
#指標社宅 #社宅 #交通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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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優先承租權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行腳豐年里濛濛細雨中平安收腳(314)
這裡在百年前是千畝良田,希望年年豐收,故名豐年里。
而今千畝良田,已成千戶良宅,人文薈萃的文教區。
崇文國小後方,低矮陳舊的木屋羣,和民族國小旁大型停車場,都是學產地,原本要蓋國小員工宿舍,土地所有權屬教育部,地上權屬承租戶。
但目前已無建築宿舍需求,承租戶也希望有土地優先承購權。
市府可檢討都市計畫,仿效台北市,作為公辦都更中繼智能住宅用地。
再由市府立委和教育部合辦公聽會,邀請承租戶合作,討論出三全其美的三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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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優先承租權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9-Awu3AyehA/hqdefault.jpg)